税务争讼制度论文-王叔福

税务争讼制度论文-王叔福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务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务争讼制度,举证责任,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叔福[1](2007)在《两岸税务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行政救济,是指纳税人与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之具体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依法提起救济之程序。此制度具有保障人民租税权益及督促税务机关依行政之意旨。然税务救济制度制订时,若订有必须先履行之一定条件,导致限制人民提起税务争讼救济之资格或机会,则非制定此制度之本意。因此,制定更便捷、更有效率、且更能保障人民租税权益之税务救济制度,相信是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租税之课征具有专业性、时效性及大量性,税务人员可能因时间紧迫、或专业素养不足、或有意与无心的疏失,致使具体税务处分产生争议,在所难免。如何在税务争讼过程中,掌握争讼节奏,随时站在有利的位置,则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也是一种专业的艺术。其中善用举证责任的技巧,则是税务争讼过程中胜败的关键。本文就台湾税务争讼过程之举证责任,在理论与实务方面予以研讨,并收录实例二则,方便税务争讼之征纳双方当事人及研读本论文者对照与参考。两岸分治已五十余年,在不同环境与时空背景下,已分别建制各自的税务救济制度。随着两岸人民往来的更加紧密与频繁,若能藉由制度之比较研究,相互借鉴、撷取对方制度之优点,截长补短,发挥相互提携之作用,则对建构更优质、更完善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相信会有所助益。本文期盼能藉此抛砖引玉,如能引起两岸立法者、法学、税务等学者专家及人民之热烈回向,而再进一步深入研讨与探究,则为本论文研究更深一层的宗旨。(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7-06-05)

唐庆双[2](2005)在《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本论文在简要阐述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比较介绍了日本、美国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其规定加以分析,并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现状的深入探讨,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如允许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并将其纳入税务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取消纳税义务前置;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实行选择复议的争讼制度等一系列注重纳税人权益保障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9-15)

熊伟[3](2004)在《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采取强制性税务行政复议和设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做法值得反思,税务争讼制度有必要重构。本文认为,应当取消强制性的税务行政复议,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争讼程序;应当取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保障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5期)

倪维[4](2004)在《从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论大陆现行税务行政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建国之初,一些行政复议制度即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具体法规中订立并实施。但是,有关税务行政争讼法规较为零散、不规范且不完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锐意改革,虽起步较迟,但现代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在符合大陆国情的前提下,均次第建立,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台湾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建立较早,加上在处理大量行政复议案件(其中50%以上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基础上,又配合经济型态的变革,近年来做了《诉愿法》(暨大陆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大幅修改。随后,台湾《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台湾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已臻成熟。 有鉴于两岸税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加上近数年来两岸经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亦日益引起投资者的重视。本论文主要就两岸税法行政争讼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对现行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现状的深入探讨,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本论文在简要阐述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差异,分别就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沿革、法源及争讼制度程序进行了系统地探讨。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除书面外,可口头提起复议;复议采前置选择主义,人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因为税务案件的技术性与专业性,特别订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不断完善;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原则。台湾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复议(诉愿)阶段,有复查先行程序的设计;复议(诉愿)不因应缴1/2税款未缴而不能提起,然会遭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愿)阶段,有再审规定;诉愿审议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因为1/2以上为非税务机关人士,较具客观公正性;诉讼再审中,可申请大法官释宪规定。同时,就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实例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从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实际案件中,显现其存在一些亚待解决的问题,如税务机关违反税务行政程序;税务人员越权行政;法律法规认定不一、认知不易,造成执法偏差;引用法律法规不确切或引用错误。然后,本论文探讨了大陆现行税务法律制度环境及税务行政争讼的法律程序的有关问题。最后,对本论文的主要结论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与对策。包括提高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修改和完善税收实体法、增加执法信息透明度;严格执行税务行政程序;各种相关法律、法倪及规章应保持其一致性;倡导和强化纳税人权利观念。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行政争讼(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4-10-25)

税务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本论文在简要阐述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比较介绍了日本、美国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其规定加以分析,并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现状的深入探讨,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如允许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并将其纳入税务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取消纳税义务前置;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实行选择复议的争讼制度等一系列注重纳税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务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叔福.两岸税务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之探讨[D].暨南大学.2007

[2].唐庆双.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5

[3].熊伟.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4].倪维.从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论大陆现行税务行政争讼[D].暨南大学.2004

标签:;  ;  ;  

税务争讼制度论文-王叔福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