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量人口涌向城市,造成城市里高楼林立的格局。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木墩案”、“深圳好来居案”等。这些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案件或者因被告不确定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让住户共同承担责任,采取这种方式通常无法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救济与保障。《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做出了规定。社会各界对此条有持否定态度。笔者支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填补了了法律的空白;填补被害人的损失,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该法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的具体适用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是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具体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帮助。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界定。首先介绍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定义及特征,阐明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其次,介绍我国三个关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并进行评析;最后,说明上述三个案例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应如何判决,总结出适用该法第87条所需要的条件。第二部分是分析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说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法律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都没有具体规定。对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此类案件做出规定,学者意见不一,最终《侵权责任法》还是支持持赞成态度学者的观点;其次,阐述我国持赞成态度的学者的理论观点,并进行评析;最后,简要介绍事实自证理论的来源,内容,适用条件,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再对该理论加以改造并论证事实自证理论作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首先,阐述研究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的意义。其意义在于没有统一标准,法官必须自由裁量,这会导致情节类似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却可能。为避免此种情况必须研究适用问题;其次,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从物理角度对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构成两方面;再次,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即责任主体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再次,补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包括对受害者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的补偿,建筑物使用人是否应该补偿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两方面;最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则中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