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业贿赂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腐蚀着各国社会,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反腐败的重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工程建设与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心照不宣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有些已经触及刑事惩罚的底线。但是,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大量衍生,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捉襟见肘。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主要是由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现象而来,对商业这一特定领域的贿赂犯罪的针对性不清,而商业贿赂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该罪与一般贿赂犯罪的不同,造成司法实务界对商业贿赂犯罪认识不清,意见分歧很大。虽然《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8条对关于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进行了重要补充,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实际工作也声势浩大,如火如荼,但是,最终要形成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铁壁合围之势,尚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笔者仅以个人观点对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以对司法工作有所裨益。本文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运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入手,按照犯罪事实(刑事立法的事实根据)——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的政策指导)——刑事立法的思路,结合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完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个人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通过对狭义论和广义论的比较,指出了本文所采纳的商业贿赂犯罪广义论的观点,明晰了在刑法学界存在分歧的商业贿赂犯罪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阐述了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两大基础——商业贿赂的犯罪的刑事事实和刑事政策,前者是刑事立法的事实根据,分析了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方面原因,后者是刑事立法的政策指导,阐述了商业贿赂的犯罪化问题;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历程和国外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概况,以作比较;第四部分,也是文章的论述重点和落脚点,着力探讨了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问题。本部分通过中外立法比较,从宏观(立法模式)和微观(罪名设计、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趋向有一个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