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基础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所确立的,该制度运行十余年来,确实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了过错方。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却屡遭尴尬,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以致于有的学者主张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新的制度取代之。为何民众期待甚高、耗费诸多专家心血的制度在诉讼中“无所作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为了探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来面目、促进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良性运转,本文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以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基础理论为重点对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进行分析。从细节着手,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互动中探寻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本来面目。经过一番技术性的考量后,提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若干建议,以期对其良性运转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概述。首先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之诉的实体法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阐释了该制度的含义、法律特征、功能、构成要件;其次从程序法角度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特征,从两个层面对离婚损害之诉有个纵深的认识;最后结合现实,展示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所面临的三大挑战,即诉的方面的挑战、当事人确定方面的挑战和证据方面的挑战。第二部分是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诉的基本理论。首先经过一番考察,得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一种独立之诉的结论;其次,结合不同的诉讼标的学说分析了其诉讼标的;最后探讨了其与离婚之诉的关系,从而对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有了清晰地把握。第三部分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正当当事人问题。首先探析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主体,并对权利主体无过错方中“无过错“进行了探讨,并对权利主体是否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展开了论证。其次,对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义务主体进行界定,将学术界对义务主体确定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概括,最终明确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定结果。第四部分是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证据问题。重点探讨了举证难问题。首先根据案件类型介绍了举证难的现状,概括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在举证难方面的特点;其次从案件本身、当事人自身、法律方面、社会方面等四方面分析了举证难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若干缓解举证难的对策,并着重对是否应该在离婚案件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进行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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