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收费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乱收费”问题,急需得到依法治理。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建构的最基本、最重要因素,是公民守法、行政执法、法院用法的根本前提,规制行政收费,首当其冲要靠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与行政收费实践中的“杂乱无章”相对照,我国行政收费程序法律规定也表现为分散杂乱、矛盾冲突、残缺不全、规范不一。行政收费的依法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对理论界忽视的行政收费程序的研究则更为迫切。本文主要采用规范法学方法从法律规范角度对行政收费程序立法进行实证研究。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概括了我国行政收费程序法律规范的现状,即整体上分散杂乱、矛盾冲突、残缺不全、规范不一,具体体现在行政收费程序主体的设定规范、名称、行政收费程序的原则、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方面,并对此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结语提出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时,应对行政收费程序通过立法做出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正文分为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收费程序基本理论问题。从概念、特征、与相关概念界分角度,对行政收费程序进行界定,为行政收费程序法律规范研究奠定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内学术界行政收费、行政程序、行政收费程序概念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本文主张,行政收费程序是行政收费主体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它由行政收费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顺序、时限和原则等要素组成。并从行政收费程序主体、内容及目的三方面对其特征予以阐述。第二部分实证分析法律规范中行政收费程序主体的设定规范和行政收费程序主体名称的使用。通过考察法律规范中设定行政收费程序主体的法律形式,本文得出设定行政收费程序主体法律规范形式种类繁多、不规范的结论,并提出应规范行政收费程序主体设定的法律规范。通过对行政收费程序主体常用名称的归类分析,进而得出:行政收费程序主体的名称使用极不规范、不统一;有些行政收费程序主体名称使用不同,但实质意义相同;有些行政收费程序主体虽名称不同,但概念上有相互交叉重叠之处。因此,本文主张将行政收费程序主体名称统一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部分探讨了行政收费程序的原则,本文对现行立法中所体现的行政收费程序原则进行总结,归纳为四条原则,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并认为行政收费程序原则在行政收费程序法中体现不充分,不全面。本文认为应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立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应引入回避制度以充分体现公正原则,应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收费相对人的拒绝缴费权及陈述权、申辩权等以保证行政收费相对人的充分参与,应对行政收费程序进行分类,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并应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体现效率原则。第四部分研究行政收费程序的步骤和方式。在对行政收费程序的步骤和方式的概念作了界定之后,主要从表明身份、说明理由、作出行政收费决定和行政收费决定的执行四个方面对现行立法中行政收费程序步骤和方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法律规范及其实践运行的实证分析,本文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表明身份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不统一,比较混乱,并提出从三方面加以完善:(1)对表明身份需要出示的证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2)对收费证件的颁发主体、颁发条件以及证件形式的规范予以细化完善。(3)明确规定行政收费相对人在行政收费主体未出示收费证件时的拒绝缴费权。2、在说明理由方面存在的缺陷是:说明理由的内容不全面、说明理由的形式混乱,并提出应从对说明理由的内容做出明确、全面的规定和说明理由的形式统一化方面对此加以完善。3、做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法律规范简陋、不明确,应对其加以细化完善,并提出可从四个方面加以细化:(1)告知权利;(2)听取意见;(3)提取证据;(4)制作行政收费决定书。5、行政收费决定执行规范存在的缺陷是分散、零乱、残缺不全,并提出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1)征收方式上,收缴分离为原则;(2)资金管理上,收支分离,统一纳入预算内管理;(3)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第五部分研究了行政收费程序的顺序和时限。通过对现行各地立法进行分析,指出现行各地立法中行政收费程序顺序不明确,混乱。有的地方立法中,对行政收费程序顺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则规定的很不明确,在顺序的体现上,各地也很不统一,有的还出现了颠倒。而在时限的规定上,各地基本都未做出明确规定。这都是立法中存在的笼统、不明确、不完善的缺陷。本文主张,基于行政收费程序顺序、时限的重要性,应在立法中对行政收费程序顺序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并且应对时限做出规定,以体现行政收费程序的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