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上交易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转移到互联网上以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随着电子合同的快速普及,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一些人为的或系统的原因导致电子合同错误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由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缺乏,我国法律未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运作、纠纷解决机制作出实质性的规范,这使得我国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显得越发明显。以卓越网、IBM公司的案例为代表的电子合同错误引起的纠纷事件,最终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电子合同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我国乃至世界的合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是立法方面的缺失,我国目前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方面的著作极少,国内大部分学者都是将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研究内容涵盖了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对电子合同方面的问题虽然也有所涉及,但对于电子合同错误的原因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较少。由于不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所以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应用起来会有很多困难,对交易当事人的保护也较为不利。建立一套与电子合同的特点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使之在出现电子合同错误引起的纠纷时能够便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像文中提到的以“赔本赚吆喝”抑或干脆否定合同效力的简单化处理,电子合同错误相关的规则制定是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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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引言2. 电子合同错误的概念界定2.1 电子合同的概念2.2 电子合同的特征2.2.1 订立方式的无纸性2.2.2 当事人身份虚拟性2.2.3 信息传递的快速性2.2.4 较大的风险性2.3 电子合同错误的概念2.3.1 各国关于"错误"的不同规定2.3.2 电子合同错误的概念2.4 电子合同错误的表现形式3. 电子合同错误的产生原因以及责任分配3.1 当事人的原因3.2 第三人的原因3.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原因3.3.1 ISP的责任3.3.2 ICP的责任3.4 信息技术局限3.5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4. 各国电子合同错误的规则分析4.1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4.2 《电子商务示范法》4.3 《电子鉴字示范法》4.4 《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惯例》4.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4.6 欧盟及美国的立法4.7 我国的电子合同错误立法5. 我国电子合同错误的立法完善5.1 完善立法的必要性5.2 立法的模式5.3 立法的原则5.3.1 媒体中立原则5.3.2 技术中立原则5.3.3 坚持国际性与统一性原则5.3.4 最小程度干涉原则5.4 完善电子合同错误立法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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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子合同论文; 合同错误论文; 责任分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