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推行以及“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提出,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减少了对强制行政行为的运用,转而注重对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实践。越来越多手段柔和、带有引导、协商、鼓励性质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被用来管理社会、服务行政相对人。行政奖励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奖励己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各个领域,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奖励与行政奖励诉讼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随着行政奖励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客观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行政奖励诉讼制度。而时至今日,行政法学界却未对行政奖励诉讼进行认真的梳理,更未对行政奖励诉讼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理论的苍白滞后与实践的蓬勃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大憾事。这一问题的存在,妨碍了人们对行政奖励的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无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奖励在政府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无助于对行政相对方正当受奖励权利的维护,更无助于从法治的角度对行政奖励进行科学、有效的规范与制约。基于此,笔者意识到行政奖励诉讼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以此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文献检索的方法,旨在分析和阐述行政奖励诉讼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尝试获得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行政奖励诉讼的规律性认识,据此提出构建我国行政奖励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行政奖励诉讼制度的研究背景、意义及文献综述。综观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外对行政奖励诉讼的研究略显不足,可资借鉴的观点和材料十分有限。而国内法学界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行政奖励实体理论研究如火如荼,而行政奖励程序研究却门可罗雀。即使少量的论文和著作涉及了行政奖励诉讼,却只将研究的笔墨集中于行政奖励的概念、分类及行政奖励的可诉性分析,并没有对行政奖励诉讼进行系统的制度构建,故笔者以此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二部分是正文,分为四大部分:首先是行政奖励的概念。笔者在检讨和反思现有行政奖励概念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行政奖励进行重新界定,使行政奖励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更加切合于社会现实生活,为进一步分析和研究行政奖励诉讼作出理论铺垫。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鼓励、倡导行政相对人实施某些符合政府施政意图的行为,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或其他权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笔者对行政奖励与社会奖励、行政奖励与行政帮助、行政奖励与行政合同三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廓清了行政奖励的内涵与特征。其次是行政奖励诉讼的必要性与行政奖励的可诉性分析。对行政相对人的受奖励权进行诉讼救济、对行政奖励行为进行诉讼监督有着深刻的必要性:它是防止行政奖励权滥用的必然要求,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行政奖励功能发挥的有效途径。行政奖励是否可诉?答案是肯定的。行政奖励的可诉性依据在于:行政奖励符合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奖励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而且我国已经具备了行政奖励诉讼的实践基础: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多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奖励不服而将行政主体告上法庭的案例,法院如期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再次是行政奖励的纠纷类型。行政奖励纠纷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奖励行为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争执。对行政奖励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纠纷的本质,恰当适用行政诉讼类型。结合行政奖励的理论和实践,以行政主体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奖励的事实状态为标准,行政奖励纠纷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奖励”的纠纷和“准予行政奖励”的纠纷两大类型。“不予行政奖励”的纠纷包括因行政主体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奖励纠纷和因否定相对人的行政奖励申请而引起的纠纷。“准予行政奖励”的纠纷包括因行政奖励不当而引起的纠纷、因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奖励权而引起的纠纷、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的而引起的纠纷、因行政奖励越权的而引起的纠纷。最后是行政奖励诉讼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现有的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履行之诉对于行政奖励争议案件均可适用,除此之外,对于行政奖励不当显失公正的案件,可以规定适用变更之诉。在变更之诉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审判权,可以直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笔者建议在行政奖励诉讼中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奖励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对公众利益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将我国的行政奖励公益诉讼界定为三类:民众之诉、受害人之诉、机关之诉。最后,笔者建议对行政奖励适用行政赔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行政奖励预期利益以及行政奖励精神损害给予合理赔偿。第三部分是结论。笔者认为行政奖励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受奖励权利,发挥行政奖励的应有功能。本论题资料有限,笔者在研究过程中面临很多难以把握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作为笔者努力和前进的方向,在今后的学术道路上继续深入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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