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补强规则论文-朱玉婷

口供补强规则论文-朱玉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口供补强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口供,口供依赖,自白任意性规则,口供证据补强

口供补强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朱玉婷[1](2019)在《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的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成为侦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取证的惯用思维,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随着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初步形成,为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避免无辜者被追究,我国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应运而生。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口供的定义尚不明确,需具体建构口供证据的补强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梁雯雯[2](2019)在《口供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作为诉讼之王,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的重要功能,而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还原案件事实上发挥的作用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由于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避免的有着主观的色彩,出于逃避或减轻自己所受刑罚,不可避免的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表述,存在口供虚假的可能。而且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确保口供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但是由于口供对案件的侦破具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从而导致侦查人员仍可能铤而走险的选择一些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口供,这在实践中屡禁不止。而口供补强规则要求对获取的口供进行补强,从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对口供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做出有力的保障,也保证了口供的真实性。在审判中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使得法官在审判时能够根据真实的口供做出正确的判决,保证司法的权威。现阶段,我国口供补强规则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健全,导致口供补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落实不到位。口供补强规则在国外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了相对成熟的体系规范,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证据补强规则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司法制度,对口供补强规则进一步的完善,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保证口供真实的作用,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体系进行完善,明确需要补强的口供范围、口供补强的证明对象、补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补强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明确。为了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的落实。为了确保口供的合法性,需要对庭审前以及庭审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加强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对我国口供补强制度的完善,使得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能够逐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削弱,从传统的只重视惩罚犯罪到更加关注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挺高了提高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林艺芳[3](2019)在《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规则是专门针对口供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该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口供补强规则破除口供依赖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我国过于重视口供的事实发现功能,忽略事实证明功能。重塑其制度价值关键在于转变口供功能定位。该规则还存在口供界定模糊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明确口供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出现偏误,也是该规则的问题之一。补强对象不应仅限于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而应当以口供所涉事实为主,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辅,并就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限定。(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管宝云[4](2018)在《论口供补强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规则是以担保口供证明力为目的,以防止偏重口供和防止误判为价值追求的规则,是现代证据法的基石。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却相对匮乏,立法也不完善,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性不高,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当前研究口供补强规则,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除绪论外,本文共有四个章节。绪论部分提出问题,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错案件的致错原因几乎都与口供有关,且主要是口供补强等规则未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环节得到有效落实。第一章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概述,主要阐述了口供的概念及其证据法学特征以及口供补强规则的含义、性质和功能,提出口供补强规则具有防止偏重口供和防止误判的双重价值。第二章是口供补强规则的一般原理,主要围绕需要补强的口供、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程度以及共犯口供补强问题四个方面,通过梳理国内外的一些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做法,深入解读和分析口供补强规则内在基本构成。第叁章是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梳理出相关定义不明确、需要补强口供的范围不清、没有明确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标准等叁个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了运用无关证据或证明力不充分的证据补强口供和没有口供不定案等两方面问题。第四章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的必要性,细化口供补强规则即是完善案件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也与我国证明模式的需要相适应,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第五章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建议,针对第叁章梳理出的口供补强规则立法不清不明确的问题,一一提出细化和明确的建议,为使口供补强规则是实践中发挥应有效用,提出规制庭外口供的取得、严格口供真实性审查和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叁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8-05-28)

徐晋雄[5](2018)在《毒品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证据的补强规则——兼议海峡两岸口供补强规则之差异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叁条在原有口供补强规则之上,不仅增设了印证证明模式,还明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补强标准。由于大陆的供述证据补强规则并未形成规范体系,特别是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应适用的补强规则展开探讨,并通过与台湾地区自白补强规则的比较,形成该类案件供述证据补强规则的基本构架,以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6期)

王瑞恒,姜文捷[6](2017)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是指对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有罪口供,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由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四个方面构成,当内在构成达到完善的程度时,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就能够发挥保障口供真实性、防止误判和防止过分倚重口供、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是,我国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对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等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缺乏适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指导和标准。基于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明确被补强口供的范围、明确口供补强的对象、明确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四个方面完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内在构成。(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向燕[7](2016)在《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展开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及其他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因未提取到相应实物证据而产生能否定案的困惑。"实物证据定案主义"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指引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精细化的阐释,以有效弥补刑事证明标准含义的模糊性,增强其适用的客观化。口供补强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减少基于虚假供述的误判,以此为目标,构建口供补强规则的两种标准分别为罪体标准与可信性标准。可信性标准更有助于事实的准确认定,但在适用时必须确认被告人的口供未受到外部信息源,尤其是警察指供的污染。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应以可信性标准为主体,在适用时还需注意与罪体标准相结合、核实补强证据的可靠性、审查口供及其衍生证据的取得过程等具体问题。依据口供补强规则,在案件缺乏相关实物证据的情形下,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对口供"排除合理怀疑"地补强而定案,但是,法官在综合审查证据时,应重视实物证据在确立"合理怀疑"方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李永艳[8](2016)在《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规则是司法进步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可是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究其原因,是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如对以下关键问题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法庭内外的口供是否均需要补强、口供补强的适用范围、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口供的适用效力等。立法未对此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和操作标准。因此,迫切需要从相应几个方面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细化、规范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姜文捷[9](2016)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证据一直处于核心地位,而口供则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种类,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自侦查阶段开始,口供的获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运用已取得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工作重心。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在刑事诉讼运用口供的过程中利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是指对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有罪口供,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在只存在可以证明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的口供的前提下适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应由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和共犯口供的适用五个方面构成,当内在构成达到完善的程度时,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就能够发挥保障口供真实性,防止误判和防止过分倚重口供的倾向,保障人权的功能。法律对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规定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法律的规定还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将"办案情况证明"、经过多次传播的传来证据、共犯口供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补强证据使用的情况。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对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和共犯口供的适用规定都不明确。在实践中,缺乏适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指导和标准。基于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明确被补强口供的范围,明确口供补强的对象,明确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和明确共犯口供不能作为补强证据使用五方面构建完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内在构成。通过构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案例指导制度来指导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完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是采信瑕疵口供之途径,是排除瑕疵口供的标尺,是审判主体作出正确判决的前提。口供证据补强规则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是随着我国国家领导人愈加重视依法治国,在完善法治方面投入较多人力、物力、财力,对立法、司法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文化素养要求愈加严格;法律工作者的观念也在发生改变,从传统的只重视惩罚犯罪到更加关注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口供中心主义观念也因为侦查手段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而逐渐削弱。所以,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蒋睿[10](2016)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口供中的含义不仅仅只包含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更应当包含犯罪嫌疑人在陈述时无罪与罪轻的辩解。由于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或者是侦查机关层出不穷的非法手段又或者是因为讯问环境的变化导致口供真伪不明的特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出现瑕疵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的一种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就是通过口供以外的证据补强口供证明力或者说以其他证据支持或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从而使口供证明力得到认可。因此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诉讼中所运用的口供的真实性。我国对于口供补强证据的主要内容包含非法取得的口供直接排除与合法取得的口供补强的情况,对于合法取得的口供也会出现这样与那样的瑕疵,这样就必须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以补充口供的证明力。口供补强的范围应包含侦查,起诉,审判叁个阶段的供述,而根据法律对于补强证据的规定应当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口供补强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口供补强证据应该将口供补强到何种程度,按照刑事诉讼中的规定补强证据应证明口供的真实性与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从以上内容中不难看出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与口供补强规则基本范畴的缺失。这些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的口供补强内容和问题都有不同,在侦查阶段我们法律中规定:要求对案件事实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一些具体性的规定。侦查阶段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侦查阶段有着过分的依赖口供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在实践中“无供不定案”仍然是许多侦查人员作为办案的信条,认为口供是破案的重中之重,有口供就等于有线索了,进而为获取口供而不择手段。其次在侦查的阶段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是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最后就是命案必破原则也导致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难以适用。在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处于一个法律的监督者的,需要有效的做到非法证据排除与保障人权以及司法公正。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高度认同导致口供难以得到真正的补强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可靠性难以得到定论以及翻供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十分巨大从而到导致对翻供的忽视。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对于口供补强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满足证据的叁性即可。在口供补强在审判程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被告人辩解在庭审中的作用小与庭审中的翻供的认定耗费的司法资源比较大。针对以上程序中的问题域外的一些立法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经验。我们可以根据自己国情借鉴。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也要从程序中的几个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来说明确口供范围以及我国口供补强规则证明范围的确定,口供补强规则的证明范围的确定主要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来说的。关于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完善,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尽到如实核查的义务。其次是针对那些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口供的判断与取舍定一个完善的标准规范。这个标准首先规定了那些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从而取得供述,其次是发生了侦查阶段法律规定要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告诉他而没有告诉的情况,这时候口供该如何认定与补强。再次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得口供的认定与对于那些侦查人员剥夺犯罪嫌疑人请律师来帮助的权利所取得口供的的认定。最后对于在审查起诉中翻供的补强证据如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完善。在审判阶段中的完善,首先要对给法官对于口供依职权的补强的范围设立一个规范。其次在庭审中法官应当负责排除非法获取口供的的判断而对于补强证据证明的责任交给检察机关去证明。用以上叁个阶段措施去完善口供补强规则一定会越来越好。(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口供补强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据作为诉讼之王,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的重要功能,而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还原案件事实上发挥的作用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由于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避免的有着主观的色彩,出于逃避或减轻自己所受刑罚,不可避免的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表述,存在口供虚假的可能。而且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确保口供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但是由于口供对案件的侦破具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从而导致侦查人员仍可能铤而走险的选择一些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口供,这在实践中屡禁不止。而口供补强规则要求对获取的口供进行补强,从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对口供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做出有力的保障,也保证了口供的真实性。在审判中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使得法官在审判时能够根据真实的口供做出正确的判决,保证司法的权威。现阶段,我国口供补强规则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健全,导致口供补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落实不到位。口供补强规则在国外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了相对成熟的体系规范,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证据补强规则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司法制度,对口供补强规则进一步的完善,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保证口供真实的作用,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体系进行完善,明确需要补强的口供范围、口供补强的证明对象、补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补强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明确。为了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的落实。为了确保口供的合法性,需要对庭审前以及庭审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加强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口供补强规则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对我国口供补强制度的完善,使得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能够逐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削弱,从传统的只重视惩罚犯罪到更加关注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挺高了提高司法权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供补强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朱玉婷.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2].梁雯雯.口供补强规则研究[D].辽宁大学.2019

[3].林艺芳.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4].管宝云.论口供补强规则[D].江西理工大学.2018

[5].徐晋雄.毒品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证据的补强规则——兼议海峡两岸口供补强规则之差异与借鉴[J].人民检察.2018

[6].王瑞恒,姜文捷.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

[7].向燕.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展开及适用[J].比较法研究.2016

[8].李永艳.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9].姜文捷.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6

[10].蒋睿.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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