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之下,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对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选择和程序运作开始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思考,特别是对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无论我国要采取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或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是新近学者提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依然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有无,特别是当事人的辩论能力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发挥,是对当事人拥有实质性平等的诉讼地位,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又开始对能动司法进行探讨和研究。对于能动司法的概念我国虽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是司法为民,服务社会成为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当事人的辩论能力相对低下的情况,如何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将成为今后民事司法审判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充分发挥,对诉讼进程、诉讼效果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补强当事人辩论能力的缺失,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发挥其专业性特长,帮助当事人提高辩论能力。例如,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通过提示、告知、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实质的辩论权。律师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从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空白、诉讼技巧空缺的角度上看其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大小,并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拥有实质性的诉讼平等地位。本文将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辩论能力的规定,并将阐释当事人辩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和作用。其次,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实务出发,论述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方式下当事人辩论能力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不足。最后将根据能动司法理念的基本精神,阐述能动司法对当事人辩论能力的要求,并进而分析在能动司法理念下如何完善当事人的辩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