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醉酒驾驶犯罪,醉酒驾驶入罪后,法律适用中难免要面对诸多的问题,本文对醉酒驾驶入罪后的若干关键问题展开探讨。醉酒驾驶入罪是在近年来我国醉酒驾驶交通事故频发,重大、特大案件不断出现的背景下进行的,在我国醉酒驾驶入罪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既然醉酒驾驶入罪意义重大,那么就要很好的在法律适用中发挥醉酒驾驶犯罪的社会功能,这就要明晰醉酒驾驶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醉酒驾驶罪名的确定是醉酒驾驶犯罪在司法实践适用的前提,醉酒驾驶的认定是醉酒驾驶司法适用的关键,法定刑的设置是醉酒驾驶司法适用的结果,同时,醉酒驾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同构成了对醉酒驾驶行为全方位的立体刑法规制体系。本文共余2万字,在结构上共分为五章,另加引言和结论;从内容上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第一部分,阐述醉酒驾驶入罪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罪名、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进行分析;第五章是第三部分,梳理了醉酒驾驶犯罪在刑法上的应对体系。第一章,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发展、高风险社会切实保障民生、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这五个方面,对当前《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范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以强调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并从中可以反映出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背景。第二章,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仅仅是将醉酒驾驶入罪,并没有规定其罪名,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犯罪规范的适用,本文首先对醉酒驾驶入罪的罪名进行了分析,将刑法第133条之一确定为两个罪名:竞驾罪和醉酒驾驶罪。第三章,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总则都没有明确规定醉酒驾驶的概念,本文对醉酒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析,并将承担刑事责任的醉酒类型纳入醉酒驾驶中去,以明确醉酒驾驶的判断标准。第四章,《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设置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这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设置资格刑,但这是总则关于刑种规定的限制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就目前形势来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第五章,《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化,并不等于醉酒驾驶罪可以完成对所有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对于醉酒驾驶从行为到结果的整个刑法应对功能要通过醉酒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