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林天祺

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林天祺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成立范围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林天祺[1](2019)在《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在刑法学理上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问题是共犯理论的基石,主要存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等多种学说。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我国在犯罪论体系上始终坚持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以至于我国的共犯成立范围理论始终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在一系列学说中找到一种能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相契合的学说便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共犯与正犯关系学说长期以来被认为与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理论关系不大,但实则相反,共犯从属性的从属性高低仍会对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产生影响。(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高斌[2](2018)在《科学界定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归责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都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需要明晰不同共犯的责任,以便准确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多人共同实(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1-22)

徐娟,舒卫平,许佑良[3](2017)在《扩张与缩限: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厘定——以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前案对后案的影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永远静止不动与永远不断变动一样危险,妥协是法律成长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美]卡多佐引言"对于既判之事实,应当视为真实"。①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下,已决前案判决对于后案被告人的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案对后案的拘束力,致使后案不能肆意推翻前案判决而单独存在。但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和效力均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后案法官对既判力的效力把握不准,在司法实(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刘环宇[4](2013)在《浅议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必须厘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本质、认定及有关特殊问题。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定罪量刑,体现司法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05期)

陈志文[5](2012)在《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取决于各国统治阶级在立法时对客观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的共同犯罪现象的容忍程度,以及更好地预防(共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本文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包括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构成的共犯)",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形成的共犯",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并在其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寻求能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7期)

方书[6](2011)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单位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和能够以单位名义做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既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内的自然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24期)

刘丛博[7](2011)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问题,科学的共同犯罪观念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鉴于此,本文就共同犯罪成立范围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首先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判定之问题所在。这一部分通过对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则真实案件的判决进行剖析,从而引出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在什么范围内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之后介绍国内外关于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观点,并分析各种观点之利弊,最后指出中国的研究现状。各种观点演变进化,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构成要件行为共同说之间争议。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部分犯罪共同说是通说,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主张。两种学说逐渐趋同,但二者在基本立场上的分歧是不可逾越的鸿沟。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比如共犯独立性、单一制正犯体系等在通说之下招致诸多批评;其现实不足包括不能满足公众的认同、与司法实践距离过大等。部分犯罪共同说正建立在法条竞合、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具有合理性,所以本文支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同时本文也对行为共同说的若干批判做了回应。在涉及狭义共犯即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判断上,部分犯罪共同说本身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通过对教唆犯性质的解释来解决此问题。最后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判定之现实展开。部分犯罪共同说应用的范围主要是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转化犯和实行过限的情况。狭义共犯问题中的共同教唆、部分共同教唆和部分共同帮助问题的定罪量刑问题应贯彻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决。而具有现实意义的异种身份共犯问题应该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解决,应该在其构成要件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不同身份的行为人分别定罪。最后就是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实践中,还要注重关注犯罪人之间是否具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之共同。(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05-01)

王冠[8](2011)在《论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部分叙述了一则行贿的小案例,由此引出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这两个基本刑法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联系,进而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单位共同犯罪问题。笔者借用一个图表展示了围绕单位而存在的单位共同犯罪具体问题,一是单位内部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二是单位外部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犯罪主体与犯罪形态的双重视角研究单位共同犯罪问题,并重点阐述了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即单位刑事责任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单位内部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单位内部组成人员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即自然人与单位成员的双重特征。有鉴于此,单位内部成员以其自然人身份能够与所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而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其独立于单位的自然人身份。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从犯罪利益归属、犯罪行为属性以及犯罪意志角度去判断,而应将叁者结合起来构造出单位内部人员“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即“犯罪意志=犯罪利益归属+犯罪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至于犯罪利益归属包括客观犯罪利益归谁所得,主观上意欲为谁谋利,犯罪行为性质则包括业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并通过这两者的不同组合形式反向推导出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意志,即单位意志或个人意志。笔者认为,犯罪意志是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独立性”的标准,但必须通过犯罪利益归属和犯罪行为性质的各种组合形式进行推导出来,从而判断行为人具体的犯罪主体身份。尽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有着特殊的主体地位,但仍无法彻底去除其自然人的身份,因此仍有与其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至于如何确定其身份,可参照单位一般组成人员“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一人公司的情形下,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时存在竞合,在定性上可依据具体犯罪构成具体处理。至于单位内部组成部门或机构,其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不是犯罪主体,无法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单位外部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在此部分,笔者重新解读了单位法定性和论证了共同犯罪的包容性。笔者认为,立法上之所以将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限定于法定范围内,原因在于立法上先入为主的认为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单位具有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再者,先有自然人犯罪,后有单位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后补进入刑法的,没有很好的与自然人相关制度进行结合,但这并不能否定单位与自然人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具备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理论上应当肯定单位在一些纯粹自然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从使得单位能够构成纯粹自然人犯罪的共犯。从共同犯罪理论角度讲,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犯罪故意,并且共同犯罪主要是解决犯罪形态问题,因此单位是主体层面的问题,应当能够成为纯粹自然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范围内承认无身份者的犯罪主体资格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刑事责任,能够做到罪刑均衡,更好的打击犯罪。这个立法目的同样可以被借鉴,即在共同犯罪范围内承认单位具有纯粹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资格同样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同理可知,自然人亦可成为纯粹单位犯罪的共犯,非特殊单位亦可成为特殊单位犯罪的共犯。尽管单位受托代理人有其授权,但毕竟不是公司员工,有着更强的独立性,单位与其受托代理人亦可构成共同犯罪。分公司因不具有基本的法人主体资格而不能与总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子公司因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与母公司构成共同犯罪。第四部分是小结,主要说明文章的核心观点和问题以及写作的逻辑、文章的结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20)

谢望原[9](2010)在《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周建达,马荣春[10](2009)在《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非法成立的组织和合法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以及名义被盗用的组织不具有单位犯罪包括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资格,而所有制形式和成员人数的多寡不能被用作单位犯罪包括单位共同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个人身份而与所在单位共同实施单位共同犯罪,而单位外部的自然人可在单位的"犯罪代理权限"内或经单位事后追认而与单位共同实施单位共同犯罪,乃至构成单位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都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需要明晰不同共犯的责任,以便准确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多人共同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犯罪的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林天祺.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在刑法学理上的展开[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高斌.科学界定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归责范围[N].检察日报.2018

[3].徐娟,舒卫平,许佑良.扩张与缩限: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厘定——以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前案对后案的影响为视角[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4].刘环宇.浅议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J].知识经济.2013

[5].陈志文.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6].方书.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1

[7].刘丛博.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研究[D].辽宁大学.2011

[8].王冠.论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D].华东政法大学.2011

[9].谢望原.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10].周建达,马荣春.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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