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却将合伙企业破产排除在外,不承认其破产主体地位。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就合伙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对其破产申请的自愿提出和非自愿提出应满足的条件进行论述,指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提出自愿破产申请,并对非自愿申请中的债权人加以限制。通过比较国外的破产管辖法院,分析我国应当采取合并管辖,并应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申请应当由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受理合伙企业破产时应当对破产的申请进行程序性的审查以避免权利人滥用合伙企业破产申请的权利。论文还阐述了合伙企业财产的适用范围,区分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并比较合伙企业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异同,确定了合伙企业破产的立法原则,并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特殊性、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分配。通过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不同立法选择论述了我国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对合伙企业破产免责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确定了破产免责制度,并加以分析,针对我国对合伙企业破产免责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指出我国应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许可制度,并严格限制破产免责申请条件等具体建议和措施。创造性的提出了关于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和构想。其中包括了破产免责申请提出的要件、对破产人不予免责例外情况和合伙人破产免责问题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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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的主要目的1.1.3 研究的意义1.2 国内外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研究现状1.2.1 国外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研究现状1.2.2 国内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研究现状1.3 论文的写作思路与创新之处1.3.1 论文的写作思路1.3.2 论文的创新之处第2章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2.1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2.1.1 合伙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2.1.2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确定2.2 合伙企业破产能力2.2.1 否定说2.2.2 肯定说2.3 我国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3.1 建立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2.3.2 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可行性2.4 本章小结第3章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1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3.1.1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提出的概述3.1.2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3.1.3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3.1.4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提出的特殊情况3.2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3.2.1 合伙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的管辖3.2.2 管辖法院的级别的规定3.3 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与受理的立法完善3.3.1 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地域管辖的不足及其完善3.3.2 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级别管辖的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3.4 本章小结第4章 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4.1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立法原则4.1.1 企业破产财产的立法原则4.1.2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特殊性4.2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4.2.1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的确定4.2.2 合伙企业自由财产的确定4.2.3 我国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4.3 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4.3.1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的不同立法取向4.3.2 我国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4.4 本章小结第5章 合伙企业破产的免责5.1 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概述5.1.1 关于企业破产免责5.1.2 关于企业破产免责的例外5.1.3 关于合伙企业破产免责5.2 合伙企业破产免责中的特殊性5.2.1 不同合伙人获得不同免责的情况分析5.2.2 未免责合伙人在免责前新获财产的清偿顺序5.3 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立法完善5.3.1 破产免责申请提出的要件5.3.2 对破产人不予免责例外情况的立法完善5.3.3 合伙人的破产免责的立法完善5.4 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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