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制度论文-王欢

调查取证制度论文-王欢

导读:本文包含了调查取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人申请,举证释明

调查取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欢[1](2019)在《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指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为了能够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活动。根据法院是否主动调取,可划分为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对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进行限制,完善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是改革的趋势。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设立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正义的需要。其次,是契合我国的国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职能机关等取证时,比如向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时,往往被拒,不能顺畅取证,当事人常常无法充分举证。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当事人举证保障机制不充分,比如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救济途径等均没有规定,现实中,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时,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对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协助,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公正裁判。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已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林林总总的做法。如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上,有的法院是由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是由法官助理进行调查,还有的法院是由法警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仅在开庭审理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则在裁判做出前均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的法院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有的法院由承办法官自行进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加上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调查取证负担很重,在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回复上往往也不规范,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也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文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设计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前后并不衔接,新法对之前的规定态度不明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做法不一,在很多时候难以保证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基本对等,进而影响公正裁判;二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关于调查取证的主体、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权、法院实施调查取证权没有足够的程序保障,很多时候都面临困境;叁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次调查取证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案件本身的诉讼进程,对其他案件的诉讼进程也会产生影响,毕竟法院人员有限,精力往往集中在审判案件上,如果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皆予以准许,会耗费法官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而有的法官掌握的标准又过于严格,有的当事人的正当申请也得不到准许,救济途径却有限。在对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在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了一些完善构想:一是健全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则,比如对于启动标准应当如何掌握,法院调查取证应由谁进行,法院实施调查取证的方式等;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在个案中,通过法官的释明,让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哪些证据是应当自己获取,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明确自身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逐步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叁是对近几年兴起的法院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胡晓萌[2](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对辩护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庭审实质化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有益条件;另一方面,又对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庭审质证权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凸显辩护律师在庭审质证中的功能,确保法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辩护律师向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以及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辩护律师能否实现这些权利,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支持辩护律师的申请,那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无法实现。另外,《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却没有赋予与其诉讼地位相对应的调查取证权。再者,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是,法律对于值班律师的地位、职责没有明确的定位,也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刑事司法改革和人权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文旨在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理论,考察外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上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学理上界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实现有效辩护的价值。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重点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上述四个国家的立法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分析。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保障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桂林[3](2018)在《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取证的难易程度来看,侦查阶段可谓调查取证的黄金时期,缘由在于离案发时间越远证据越容易灭失,取证的难度自然增大。从诘问与反诘问对于发现真相的功能来看,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全面性,将直接影响庭审过程中发现真实的准确度。侦查机关因具有天然的优势,其在侦查阶段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0-14)

张雪[4](2018)在《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同时,也赋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是辅助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一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对客观原因的范围细化、由法官助理行使调查取证权、保证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加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统一法官评判尺度等途径不断从程序上来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同时采取加大普法力度、强化职能部门配合、加强法官内部培训等配套措施来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得以良好地运行。研究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要与司法改革对程序正义的要求相适应,使这一制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真正帮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使每一位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明垣宜[5](2018)在《日本刑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反映了国家要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将腐败分子缉拿归案的决心,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①调查取证制度(以下简称司法协助取证制度)是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我国的司法协助取证制度发展较为迟缓,国内相关的立法非常零散,专门的立法限于近日刚刚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法(草案)》)。我国与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千百年来一直没有停止相互的学习与借鉴。日本的司法协助取证制度相较于我国来说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可以为我国司法协助取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日本司法协助取证制度进行研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制度的基本理论,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重点分析我国的相关文献。首先总结了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分类,然后介绍司法协助取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日本作为被请求国调查取证的规范与流程。同样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重点分析日本的相关法律文献。在介绍日本作为被请求国调查取证制度的国际和国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日本作为被请求国协助他国调查取证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评析。第叁部分是日本作为请求国调查取证的规范与实践。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选取了洛克希德案件小佐野分案和福冈灭门案进行分析,重点介绍后者的案件事实、诉讼经过和案例探讨,从法院的判决和学者的讨论中探究日本作为请求国请求他国协助取证时的具体实践。第四部分是日本刑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采取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简要概括了中国司法协助取证制度,其次将中日两国的司法协助取证制度从法律规范、调查取证流程和证据能力叁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比较,最后为我国司法协助取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邓月媛[6](2018)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调查令制度是律师证据调查权的一种新尝试和新动态,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至此,全国先后已经有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山西等省市均颁布并试行律师调查令相关的文件,各地方法院对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律师证据调查制度和规范也可能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发生变化。本文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对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强化调查令的执行力,规范调查令的实施实施程序,构建统一规范的中国特色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8期)

叶宏文[7](2017)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与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共同组成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系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制度之一。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程序设计较为宽泛,尤其是标准尺度不明确、功能定位较为模糊,使得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运行的问题颇多,对审判工作产生一定困扰,不利于民事诉讼的有序发展。本文首先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概念进行论述,对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立法进程进行梳理,厘清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理论进行考察,研究、揭示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性质、目的和价值。同时,依托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及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收集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进行全方面、多维度的剖析。进而对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调查取证及我国法院调查取证的不同定位、配套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究,分析我国立法对于法院调查取证的定位情况、法院调查取证的自我救济以及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配套制度概况。在实证研究方面,以J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实务运行情况为样本,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式,收集并分析实证数据,归纳出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主要问题:1.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数量激增;2.调查取证准予标准不明;3.法院主动调查取证过于频繁;4.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不便捷。通过问题导向、结合实务案例,揭示出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缺失使得过分依赖法院调查取证,且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缺乏完善以及不进行(不准予)法院调查取证的责任相对较重致使法院过多的主动调查取证等。进而提出本人对于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金玉花[8](2017)在《新形势下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作为促进控辩双方平衡的武器越来越备受人们关注。伴随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法官、检察官队伍不断精英化、规范化,建立并规范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也是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开放的检察官、法官人事体系,检察官、法官与律师地位的互相转化,必将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带来机遇。(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8期)

张珊珊[9](2017)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进与退”,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公权力扩张与紧缩在诉讼领域的折射。在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历史长河中,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曲折变化,最后在改革的浪潮中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沉淀下来,在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与完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前高速运转的经济形态和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我国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与健全,由于该制度体现了法院审判职权与当事人举证在诉讼领域的博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可预见的。本文通过对P法院近叁年575件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为样本进行考察,采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法,对当前我国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举证内在矛盾不平衡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确立及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形式,揭露当前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实施困境;第叁部分,分析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原因,即内在矛盾的存在,通过对制度内容的梳理,总结概括出矛盾的叁种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的平衡措施,通过原则的指导,多角度促进具体制度的重构,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9-11)

宋琦[10](2017)在《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民事诉讼法在不断的发展演变,我国经济形态不断变化发展,审判方式也随之不断变化。我国于2015年2月4日正式施行的有关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证据调查取证等具体内容,为司法实务提供支持。可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合理范围的界定,对于民事证据调查、诉讼本身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浅析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及实践现状,旨在找寻该制度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及其原因,并提出化解之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4期)

调查取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对辩护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庭审实质化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有益条件;另一方面,又对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庭审质证权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凸显辩护律师在庭审质证中的功能,确保法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辩护律师向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以及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辩护律师能否实现这些权利,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支持辩护律师的申请,那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无法实现。另外,《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却没有赋予与其诉讼地位相对应的调查取证权。再者,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是,法律对于值班律师的地位、职责没有明确的定位,也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刑事司法改革和人权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文旨在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理论,考察外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上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学理上界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实现有效辩护的价值。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重点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上述四个国家的立法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分析。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保障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的诉讼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调查取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欢.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胡晓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桂林.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制度[N].检察日报.2018

[4].张雪.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5].明垣宜.日本刑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8

[6].邓月媛.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7].叶宏文.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7

[8].金玉花.新形势下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研究[J].山西青年.2017

[9].张珊珊.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研究[D].山东大学.2017

[10].宋琦.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为中心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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