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还不完善,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与之相关的问题也便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具有“新兴+转轨”双重性质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也亟待提高,研究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更具有现实意义。以往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事前,主要研究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安排。本文借鉴姜付秀等(2007,2008)的研究视角,从事后评价的角度,构建了一组综合指标,以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出的综合指数得分作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衡量,检验了作为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影响。本文选取了2007—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上市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确实能够客观上促进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且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这种影响效果越强。同时,机构投资者效用的发挥也会受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化发展程度的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有性质会对机构投资者在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效果产生抑制作用,而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机构投资者的正面作用能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