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有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一般不被重视。但是就国家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而言,前面所讲到的内容只是单纯地看到了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身份,却忽略了国家公务员的自然人身份。国家公务员作为自然人时,直接面对的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这时的国家公务员同样应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加以保护。受我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强调公务员的义务,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多出于对义务行为的规范及监督,而忽视对公务员应有权利的保护,涉及到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缺乏操作性,对于公务员申诉制度的研究更是比较少涉及。限于当前我国公务员立法及其实施的状况,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申诉制度还任重道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对公务员权利给予较多的关注,然而,公务员申诉制度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所以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务员申诉制度均存在研究的空间。本文以此为主题展开研究,以期能引起各界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