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涉外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按照定作方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商品上的行为是否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裁判标准。理论研究对此也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有的认为只要未经国内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标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侵犯了国内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有的认为应区分商标使用的情形,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不构成侵权;还有的认为定牌加工行为虽有商标侵权形式,却无商标侵权实质,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文认为,理论及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源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使用规定的不妥当。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看,我国现有的规定认为只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需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现有规定并没有立足于商标的标识性本质,事实上,评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涉外定牌加工中,加工的产品均销往国外,国内消费者并不会发生混淆,因而加工方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从商标使用看,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并不是单纯的将特定标志贴附于特定商品上,而是为了行销商品或服务,将特定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使用。涉外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的使用商标并交付商品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商品销售的目的,而仅仅是交付定作物,因而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从商标法利益平衡看,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构成侵权不利于商标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之宏观平衡,不利于商标权保护与涉外定牌加工行业发展之中观平衡,不利于商标权保护与加工方及消费者间的微观平衡。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争议表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为此,今后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应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使用的内涵与外延等进行完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条例》应取消对出口货物给予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涉外定牌加工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规定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标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侵犯国内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涉外定牌加工论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论文; 商标使用论文; 利益平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