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平行进口之所以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存在差异。其之所以称为平行进口,盖因进口的是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而这种知识产权又为进口国国民或企业所拥有。平行进口的产品一般在价格上较进口国同样产品具有优势,因而对进口国同样产品形成了竞争优势。对此,许多进口国通过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加以限制,构筑了针对平行进口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进口国权利人则通过协议或单方面的行为对平行进口加以限制,形成了私人的贸易壁垒。当然,各国或各区域的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态度不一,对不同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对私人贸易壁垒的规制则主要由反垄断法承担。由于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现象,对平行进口的规制自然地影响各国的贸易关系,因而平行进口的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贸易条约的范畴。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研究各国对平行进口进行规制的法律和相关的法理,以及这种法律和法理背后的利益冲突,并对其进行归纳和分析,探求对平行进口进行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法理和国际实践的参考,也为今后我国的相关实践提供借鉴。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探讨的是平行进口的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对平行进口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本论文需要确定研究的对象。面对国内外有关平行进口的不同定义,本文从平行进口问题的实质及其解决问题的目的入手,抓住平行进口与其他贸易行为的区别,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采用归纳的方法,提出对平行进口的界定应当采用“关联性”标准,即平行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权利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产品由权利人自己生产,或者是被许可人生产,或者权利人的关联企业生产,等等。由此,本文对平行进口进行了界定,即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在此基础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对平行进口的类型加以归纳、总结;其次,本文提出了平行进口这一现象所引起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领域,即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和国际贸易法。第二章研究的是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前提,因而对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探讨首重知识产权法。本章主要探讨规制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包括权利穷尽理论(包括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修正国际穷尽原则)、默示许可理论、进口权理论等。本文不仅探求这些理论的本来含义、它们的产生和发展,还采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它们适用的条件、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平行进口的影响。特别是,本文就默示许可与权利穷尽理论作了对比,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进口权不能直接作为禁止平行进口依据的结论。第三章引用了大量的立法与案例,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第四章研究的是对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本章首先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规制平行进口现象方面的关系,认为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限制平行进口行为而影响平行进口的,而且,反垄断法仅仅在权利人的权利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或者在知识产权法以反垄断法审查作为是否适用权利国际穷尽原则的前提的场合才适用。在反垄断法的范畴内,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进口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即是否实质性限制了竞争。然后,本章参照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将反垄断法对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分为对横向和纵向限制的规制,以及对协议和单方面限制的规制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通过大量的实例,总结了在不同的规制模式下限制平行进口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命运。第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影响平行进口的条约进行了分析。本章按照一般性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的顺序分层次进行探讨,这是因为不同层次的条约往往反映了不同的利益。本章试图说明,从现有贸易条约的实践看,能够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一致态度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然而,这种一致往往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地区性条约中是否规定这一问题而采取一致做法,既取决于成员国的利益一致性,也取决于它们是否旨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即以单一市场为目标。欧共体一致采取知识产权的地区穷尽原则,是因为它所要实现的是单一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之所以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主要原因也是利益的难以协调。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与美国的利益相抵触,发达国家加拿大与美国也存在利益抵触。而且,该自由贸易区并未像欧共体那样以建立单一的市场为目的。所以,只有在平行进口方面利益一致,或者以建立单一市场为目的,才能在区域性条约中采取统一的立场。WTO协议是全球性的条约,是整个国际社会妥协的产物。平行进口在双边条约或地区性条约中可以取得一致,在全球范围则难求一致。发达国家可以在双边条约中占主导地位,但在WTO这样一个全球性的谈判场所则难以控制局面。TRIPS协议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回避正是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当然,多哈宣言和香港会议通过的修正议定书是一个突破,但这个突破仅仅涉及药品产业,在不远的将来是否会成为一般的原则,则还在未定之天。第六章通过探讨关于平行进口或涉及平行进口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体现的各种利益的平衡,主要是知识产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平衡,以揭示各国采取不同立法和态度的根本原因,从而探求国际社会对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在这一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建立我国关于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设想或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依据知识产权的三个不同领域进行细节上的调节;利用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参考西方国家已有的规制模式及标准,对私人贸易壁垒进行规制;此外,可以利用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在特定产业采取提高进口商成本的方法抑制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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