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机构问题引发的危机具有急剧恶化和迅速扩散的特点。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机构倒闭事件的不断发生,有效金融监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批评家认为监管宽容的结果导致了对问题机构采取行动迟延,并在机构最终清算时产生更高昂的费用。为了遏制监管宽容和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对美国的受保存款机构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即时矫正制度(PCA)。这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详细规定了监管者处理问题机构的早期干预和矫正行动,它向监管者提出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在较长时期内以尽可能少的存款保险基金损失为代价,结束有问题的受保存款机构。”在这一框架下,各银行按照它们的资本率水平,被划分为五个等级,资本不足的银行受到矫正措施约束的严厉程度,随其资本状况恶化的程度相应递增。与过去依赖监管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方式相比,PCA的强制性监管,在发现问题银行并采取矫正措施方面,显然更有效率。过去的十几年中,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PCA的审慎监管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PCA的立法和实践。本论文试图探讨我国引入PCA制度的可能性和为PCA进行框架设计。具体地说,这篇论文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是介绍PCA制度和它的总体价值,包括它的模式、结构、历史发展,以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适用。论文的第二部分集中讨论PCA的核心思想:遏制监管宽容。监管宽容的实施,导致资本不足的银行在迟延关闭的时间里从事更高风险的行为。但是,以监管者自主选择权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却无法解决这一问题。PCA与上述监管模式不同,它对问题机构的强制干预能有效地遏制监管宽容和减少额外损失。这部分还将进一步分析几个存在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论文的第三部分讨论了有效适用PCA的前提条件,并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建议。最后,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PCA初步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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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即时矫正制度概述1.1 即时矫正制度的概念和内容1.1.1 即时矫正制度的强制性规定1.1.2 即时矫正制度的裁量性规定1.2 即时矫正制度的模式和结构1.2.1 即时矫正制度的模式1.2.2 即时矫正制度的结构1.3 即时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1.3.1 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1.3.2 结构化早期干预和破产理论1.3.3 即时矫正制度的创立和发展1.4 即时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1.4.1 美国1.4.2 日本1.4.3 印度1.4.4 我国台湾地区1.4.5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4.6 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第二章 即时矫正制度的核心思想与争议问题2.1 即时矫正制度的核心思想:遏制监管宽容2.1.1 监管宽容概述2.1.2 围绕监管宽容的争议2.1.3 监管宽容的原因2.1.4 即时矫正制度的比较优势2.2 即时矫正制度的争议问题2.2.1 即时矫正制度的监管目标选择2.2.2 即时矫正制度的触发点选择2.2.3 即时矫正制度的非资本性条款选择2.2.4 即时矫正制度的资本率评估办法选择2.2.5 即时矫正制度的早期关闭与早期干预选择第三章 我国引入即时矫正制度的思考3.1 即时矫正制度成功适用的先决条件3.1.1 监管者的独立和责任3.1.2 监管者的充分权力3.1.3 适当的破产清算程序3.1.4 准确和及时的金融信息3.2 我国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3.2.1 我国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3.2.2 我国矫正制度的特征3.3 我国引入即时矫正制度的主要障碍及其解决对策3.3.1 我国引入即时矫正制度的主要障碍3.3.2 我国引入即时矫正制度主要障碍的解决对策3.4 我国即时矫正制度的框架设计3.4.1 基本制度3.4.2 赋予矫正措施强制力3.4.3 保留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3.4.4 制定奖惩措施3.4.5 建立有效的银行退出机制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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