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累犯论文-姜茂林

连累犯论文-姜茂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连累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关联性,事后性,犯罪主体,立法检视

连累犯论文文献综述

姜茂林[1](2017)在《对我国连累犯的叁维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连累犯的叁维思考体现为:价值之维、本质之维和现实之维。针对连累犯的研究具有立法价值和研究价值。连累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较为零散,通过对连累犯进行系统研究,可以为合理区分连累犯与共同犯罪、追寻连累犯与本犯罪刑均衡夯实基础。连累犯的本质在于对其概念和特征加以挖掘,连累犯具有关联性、法定性、明知性和事后性特征。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20个连累犯,现有立法存在诸多弊病亟需完善。(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7年01期)

鲍新则[2](2016)在《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鲍新则[3](2016)在《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董超颖[4](2016)在《论刑法中的连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连累犯理论研究尚未成熟,未形成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但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已产生大量关于连累犯的复杂问题。刑法分则规定了连累犯的具体罪名,但仍未针对连累犯做出系统的概述,因此连累犯理论存在很大的研究价值。本文以叁个章节梳理并解释连累犯的基础理论、探讨连累犯与相似犯罪形态的关系并针对连累犯在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除了导言以外,总共分为叁个部分,约3.5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连累犯本体论,包括连累犯概念、特征的界定和类型的归纳。笔者认为最恰当的表述是“连累犯”,而以“派生犯”、“本罪”来归纳本文所述之罪是不恰当的。连累犯的概念不仅应表述清楚什么是连累犯,还应从主观方面着手,将其与共同犯罪区别开来。连累犯不仅具有分则规定性、主观方面的明知性、形成时间的事后性等特征,最重要的是作为连累之罪的主体必须实施“连累性”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连累犯划分为纯正连累犯和不纯正连累犯、排他性主体连累犯和非排他性主体连累犯、直接连累犯和间接连累犯等。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多种连累犯,大部分属于不纯正连累犯,本文在排除了几种与连累犯类似的犯罪后,对刑法分则中属于纯正连累犯的罪名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第二部分是连累犯关系论,该部分以连累犯的行为性质为基础,探讨连累犯与共同犯罪、本犯以及其他类似犯罪形态的关系和区别。根据连累犯在我国古代、西方与共同犯罪的融合及分离来探讨二者的关系。连累犯对本犯具有依附性,本犯在量刑方面和定罪方面都影响着连累犯,本文着重探讨连累犯在何种程度上依附于本犯,在何种程度上独立于本犯。对合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连累犯近似,本文从犯罪行为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方面对其进行区分,划清界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关系。第叁部分是连累犯认定论,重在解决连累犯在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疑难问题。期待可能性是罪过产生的前提,与连累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影响着连累犯的定罪量刑。笔者针对期待可能性与连累犯的关系,对个罪进行分析,分析连累犯在定罪量刑方面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过程,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是减轻、排除连累犯犯罪性的正当理由,“亲亲相隐”固然是一种正当权利,但是不能被滥用,应严格限制容隐亲属的范围及适用此制度的行为类型。针对连累犯的自首与立功问题,本文反对案例中的情形属于连累犯的自首与立功相竞合,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定连累犯自首、立功情节时应坚持的基本立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9)

赵天水[5](2016)在《连累犯相关问题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累犯与共同犯罪、期待可能性、对向犯、刑罚减免制度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首先,连累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对向犯之间存在诸多异同点,通过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在及时明确异同点之余,可以更好地为司法实践中的辨别工作提供准确的尺度。其次,"亲亲相隐"与期待可能性一脉相承,"引伦入法"不会引致罪刑失衡,这是因为在连累犯与本犯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通过对亲属范围的限缩、国事罪中适用的例外会引导"亲亲相隐"在连累犯中得到合理适用,而不至于使其适用范围过广。最后,刑罚减免制度对连累犯的处罚至关重要,认定连累犯是否成立自首、立功、坦白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定。(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6年01期)

陈芳[6](2015)在《论我国刑法中的连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界不乏对连累犯各罪的深入研究,但对连累犯的类型化研究却鲜少涉及。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论证,连累犯的相关理论和司法问题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中连累犯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连累犯条文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探索连累犯基本问题及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为疏导司法混沌现象尽微薄之力。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为连累犯概述,旨在对连累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一番寻根溯源地研究,并对其称谓、概念和特征加以明晰。研究我国连累犯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清晰地发现连累犯经历了一个由连坐制度到共同犯罪,再逐步走向单独犯罪的过程。本文坚持连累犯之称谓,认为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停止后,明知他人犯罪而实施的帮助型犯罪。连累犯具有事后性、对本犯的依附性、构罪的独立性、对本犯的明知性以及法定性等特征。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连累犯规定以及连累犯与本犯、共同犯罪之关系辨析。我国刑法中有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等12个犯罪属于典型的连累犯。连累犯的定罪与量刑对本犯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基于人的连累犯和基于物的连累犯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且只要本犯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即可,不要求达到法院判决确定之罪。在连累犯与共同犯罪的讨论中,连累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区别于共同犯罪,特别是事后帮助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连累犯的犯罪行为的,本犯不构成连累犯的共犯。另外,连累犯与片面共犯也存在着本质区别。第叁章主要探讨连累犯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首先是连累犯中法条竞合关系的梳理。法条竞合关系应从外延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包容竞合关系和交叉竞合关系两种。连累犯部分犯罪之间存在着这种包容竞合关系或交叉竞合关系,且主要是基于人的连累犯和基于物的连累犯。其次是连累犯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问题,揭发型立功应当以供述事实超过说为认定标准。如果不供述他人罪行即可说清自己的罪行,对定罪量刑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在此基础上揭发他人罪行就超过了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属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揭发,成立立功。所以,不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情形,均可以认定为立功。最后是关于连累犯与亲亲相隐的问题。当连累犯的犯罪主体为本犯的亲属时,就必然涉及到亲亲相隐问题的探讨。虽然亲亲相隐制度在价值层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积极的引导作用,但从其本质上考察,亲亲相隐乃刑法之量刑情节,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亲属连累犯的罪责,因此无需诉诸立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0)

孔繁丽[7](2014)在《中国连累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连累犯是指行为人事前无通谋、事后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以各种方式帮助、袒护或掩护犯罪人,妨害刑事司法活动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连累犯起于我国古代连坐制度,中国近现代和世界多个国家都存在有关连累犯制度,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一般都将其归为单独犯罪。虽然连累犯是由本犯所牵累的一种单独犯罪,但有别于本犯,也不同于一般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对合犯。相对而言,连累犯具有罪名法定性、自身规定性、行为事后性、主观明知性和对本犯助长性等特征。我国现行刑法也将连累犯规定为单独犯罪并有相应的罪名,并存在多种类型的连累犯。但是,在立法模式、形式划分、法定刑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在司法上主要存在处罚范围过大和处罚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应依据实际案件具体类型制定相应的立法模式,将连累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妨害司法罪专节之中,同时建议统一定罪处罚标准,明确本犯行为人检举揭发连累犯构成立功的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4-05-01)

陈茵茵[8](2013)在《连累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累犯,是一种事前没有与犯罪人通谋,在事后明知是犯罪人还向其提供一系列帮助的犯罪类型。在我国,连累犯经历了一个无到有,从从属于共同犯罪到独立成罪的历史演变过程。原本属于连累犯的犯罪行为被归类为共同犯罪,但是随着限制共犯构成、缩小共犯范围的趋势,这些与共犯有着一定牵连的犯罪行为逐渐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独立成罪。连累犯,作为一种与本犯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具有法律上的法定性、定罪量刑上的依附性、主观上的明知性、客观上的事后性四个特点。连累犯是独立性和依附性的统一,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本犯,那么本犯应该如何认定呢,主要有本犯的事实成立说和法律程序成立说两种,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也有所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特殊的犯罪构成体系,认为对于本犯的成立应该采取法律程序上的成立说为原则,以事实上的成立说为例外。连累犯基于与本犯的关系,很容易与其他的犯罪类型混淆,笔者从连累犯与帮助犯的区别、连累犯与对向犯的区别以及连累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叁个方面,来认清连累犯的性质。在我国刑法中,有14个条文涉及连累犯,要想在实践中做到迅速准确的定罪,对连累犯进行合理分类,成为一种必要措施。连累犯根据实施主体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分为一般主体型连累犯和特殊主体型连累犯;根据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的连累犯和不特定的连累犯;根据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作为型的连累犯和不作为型的连累犯;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连累犯和渎职型的连累犯;根据行为客观性质的不同,又分为窝藏型连累犯、包庇型连累犯、窝赃型连累犯、销赃型连累犯。其中针对窝赃型连累犯性质、明知的范围、数额标准等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窝赃型连累犯之所以成为犯罪,其违法性本质在于刑事追究的妨碍、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其主观上的明知,只需概括的知道所藏之物来路不正即可,不需要明确的知道赃物所有人的犯罪类型;对于本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及其赃物的数额标准,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了解了连累犯的基本理论后,笔者又对连累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困惑地方进行了研究,主要是对连累犯犯罪形态的研究和刑罚减免制度的研究。其中犯罪形态,又分为罪数和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罪数的问题,要根据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而犯罪停止形态,笔者以典型的窝藏、包庇型连累犯为研究对象,认为此类连累犯一般属于行为犯,以“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既遂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预备、未遂这些未完成形态。但是非典型性的窝藏、包庇罪,如刑法第362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人员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罪"属于典型的情节犯,情节犯不存在既未遂,只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程度,就能构成该种犯罪,没达到的话,就不构成。关于连累犯的刑罚减免制度,笔者主要从亲亲相隐与自首、立功两方面研究。亲亲相隐,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在儒家思想里出现,一直延续到民国,直到废除“六法全书”的时候才被彻底弃用。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有积极意义,应该引入到连累犯当中,但是在引入的时候要对亲属的范围、隐匿罪行的范围作严格的限制,同时亲属之间的犯罪,如虐待等不能纳入亲亲相隐的范围。连累犯的自首、立功问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05-01)

孔繁丽[9](2013)在《连累犯与共同犯罪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累犯涉及的是犯罪过程后的牵连行为,它与具有复杂意义的共同犯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别,是一种内涵极为特殊的单独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连累犯所做的规定呈现出了大幅度的增加,而在实际判罚过程中对于连累犯的判罚也使得相关司法人员极为困扰。这就要求理论界和实践界就连累犯相关的问题必须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刘丽萍[10](2013)在《放纵型渎职犯罪的连累犯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放纵型渎职犯罪,无论是放纵走私罪,抑或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有着自身特定并完全有别于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犯的犯罪构成。放纵型渎职罪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犯罪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连累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累犯论文参考文献

[1].姜茂林.对我国连累犯的叁维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17

[2].鲍新则.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

[3].鲍新则.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4].董超颖.论刑法中的连累犯[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赵天水.连累犯相关问题探微[J].科学经济社会.2016

[6].陈芳.论我国刑法中的连累犯[D].华东政法大学.2015

[7].孔繁丽.中国连累犯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4

[8].陈茵茵.连累犯研究[D].郑州大学.2013

[9].孔繁丽.连累犯与共同犯罪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刘丽萍.放纵型渎职犯罪的连累犯初探[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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