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远煌,赵军,黄石,龚红卫,刘思,刘昊,秦开炎,赵炜佳,王鲁玥,许楚奇,梅华,朱羽丰,李雨婷[1](2020)在《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文中认为腐败犯罪一向被认为是公权力领域的问题,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研究成为被忽视的领域。基于拓展腐败犯罪研究的视野、推动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反腐败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报告基于2014—2018年五个统计年度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例统计分析,揭示了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数量规模、身份特征、罪种结构、罪名结构、地域分布、高发环节、腐败犯罪潜伏期以及刑罚适用等重要特征,以此为准把握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剖析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原因,检视现行反腐败政策,为完善反腐败立法和促进反腐败理论研究提供基本的事实参考与方向引导。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远煌,赵军,黄石,龚红卫,刘思,王鲁玥,李玮玮,许楚奇,梅华,朱羽丰[3](2018)在《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文中提出对2014~2017年四个统计年度形成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呈现出诸多规律性事实: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增幅明显快于国有企业家的腐败犯罪;司法实践中不同身份企业家在腐败犯罪的罪名认定上不断出现交叉情形;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潜伏期普遍较长;腐败风险遍布于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包以及销售、采购等众多经营环节,等等。这提示决策机关需正确判断私营部门的腐败形势,在反腐战略上注意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协调推进;在治理路径上强化刑事预防观念和确立刑事激励制度,充分激发企业家构建企业内部腐败防控机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国家—企业"合作预防新机制。
鲍颖焱[4](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张格[5](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表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遂成为抗战大后方政治、经济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被日军接管之后,重庆成为抗战大后方的金融中心。以此为基础,重庆金融市场成长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与金融影响极大,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以及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目前学界对于战时重庆金融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战时重庆金融市场则仍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篇论文以重庆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已经出版的档案资料汇编、民国时期期刊与报纸、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为主要史料,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对战时重庆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以求还原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原貌,探索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与特点,分析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财政、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写作思路如下:文章首先解决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子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以及发展结果等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埠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金融人才的涌现以及金融机构的增加,促使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发展。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市场不完善、发展不健全且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货币市场、内汇市场、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而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相对滞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在普遍的公债投机、公债价格骤跌以及全国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下,最终爆发了公债风潮,而公债风潮又进一步引发重庆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的动荡。为平息公债风潮,国民政府遂开始在重庆金融市场中实施金融统制政策,受此影响,重庆货币市场、内汇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均完成了变革。而原来发展相对滞后的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则因为战时需求的增多以及金融投机的刺激而得到极大发展。重庆金融市场通过国民政府的政策干预也逐渐适应了战时状态,该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然后,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重庆金融市场在1937-1945年的地位变化问题。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地位空前提高,为近代以来之顶峰。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地位仅为区域性质的金融市场中心,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有限,影响范围较窄,与西南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十分有限。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增加,资本额不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与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显着提高。在此基础之上,重庆金融市场的影响范围突破了西南地区的限制,逐渐覆盖整个抗战大后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逐渐形成,而重庆金融市场则成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再者,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在战时发展的过程与地位,分析该时期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经济、战时财政与战时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指出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对于战时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具有双重属性。重庆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将自身的各种业务向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中传播,推动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重庆金融市场为抗战大后方工、农、商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战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重庆金融市场也对战时经济与金融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开始,重庆金融市场就一直出现层出不穷的金融风潮。而导致金融风潮频发的原因是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金融投机等违法行为,大量的金融投机不仅破坏了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秩序,同时也刺激了社会生产资本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社会游资增多,导致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日益严重,难以控制。另外,重庆金融市场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与战时政府财政、社会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影响着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反映出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以论述完毕的内容为基础,总结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时代特点。重庆金融市场因处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中,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在重庆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全面抗战后期,金融黑市与金融投机在重庆金融市场中频频出现,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失灵,而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与配置功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财富在此过程中逐渐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特权阶级之手,一般民众生活越发艰难,而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也越发严重。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国民政府也做出了及时的反应,努力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其采取的方法主要为联合地方政府与重庆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政策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的腐败以及民间组织自律能力的低下,多种形式的监管与自律均不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最终使得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一直延续至全面抗战结束。同时,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均获得发展,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而这对于重庆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张远煌[6](2016)在《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研究报告 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文中认为第一部分企业家刑事风险概况一、涉案企业家的总体规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度,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43例,占案件总数的18.03%;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650例,占案件总数的81.97%。在本年度79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170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8.46%;犯罪民营企业家共75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
刘劭睿[7](2015)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经济分析》文中指出对当前国家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关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的案件分析表明,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已成为国有企业经营者犯罪活动的重要方面之一。随着我国国有企业不断转型与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频繁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不容小觑,预防与遏制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已经非常紧迫。本文借助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出发,研究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特殊内涵,从而探讨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以期给出预防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若干可行性对策建议。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进行介绍。其次,对职务犯罪进行概念界定与经济学阐述,从而指出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特殊内涵。本文重点研究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影响。再次,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人的逐利性、职务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以及社会博弈和产权制度不完善等四点。最后,本文针对如何预防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提出三方面对策建议:一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成本,包括增加其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提高其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以及加大其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二是降低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收益,包括深化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改革和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制度。三是增加有效激励机制,包括年薪制、股权激励机制以及精神激励机制,通过改变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增加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进而有效预防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的出现,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改革与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张远煌[8](2015)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文中认为前言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与特征,剖析其主要成因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
费洁[9](2014)在《保险诈骗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汽车保险为例》文中指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却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可是无论实务界在处理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问题时,还是理论界在研究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理论方面时对一些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统一标准,更好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有必要对这些争议问题加以厘清。本文从保险制度着手分析,认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是严重的,特点是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鉴于保险诈骗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应严格依照构成要件认定其入刑标准;同时重点强调汽车保险诈骗问题,汽车保险诈骗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不同的诈骗方式和手段。面对汽车保险诈骗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要针对汽车保险诈骗的不同特点,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辨别假案的能力,同时要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杜绝来自公司内部的保险诈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汽车保险诈骗现象的蔓延。
马栋[10](2013)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的贪腐猖獗、官商勾结和权力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贪腐“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腐败的危害性空前加剧,民众反腐声浪日渐高涨。本文的研究目标直接指向探讨中共执政六十多年来初步建立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历程、特点、经验和趋势,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建构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如何实现党内立规和国家反腐立法的有效衔接与整合。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本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倡廉为指导思想,从党史党建、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执政党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进行全景式、系统性研究。这一研究主题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1章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资源。分别从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思想与西方廉政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等三个方面进行研析。第2章梳理和分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执政党认为腐败的根源主要在于封建思想余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因此反腐败的主要手段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群众运动,强调对民众十分关注的大案要案的审判和惩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第3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推进、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吸取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审时度势,实现了反腐廉政建设思路的现代转型,即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治腐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反腐廉政建设开始了从以运动为主的反腐到制度性的长效性反腐、从重事后惩治到惩防并举、从定点清除到整体性反腐的转型,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这一历史时期仍存在着反腐廉政国家立法工作滞后于反腐廉政建设的形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国家法律与执政党党章、党规的相互协调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制度与执政党纪检制度的相互配合有待进一步完善。第4章论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指出,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国反腐廉政法制建设也呈现出新特点: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日渐严密、注重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网络反腐的兴起及其制度化、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等等。新形势下反腐廉政建设存在着:廉政法制建设无法同市场经济改革同步、廉政法律体系不周全、反腐廉政立法层级低、监督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失灵、惩处力度不够、选择性反腐、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立法滞后等问题。第5章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考。新形势下,要树立法治是治国理政、约权治吏基本方式的基本理念,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第一,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行政程序法》等国家反腐立法;修改完善《预算法》,建立财政预算透明机制;制定整合性的《监督法》并切实发挥其法律效力。第二,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构独立的专业化的廉政反贪机构,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第三,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严格执法,有腐必反;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与合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第四,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综上所述,全面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廉政道路,必须顺应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教育、制度、监督并举,预防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实现运动式反腐向法治型反腐、党内反腐向制度反腐的现代转型,从而构建反腐廉政的长效机制。
二、保险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一)本报告的宗旨 |
1.为促进本土白领犯罪理论研究、完善白领犯罪对策提供基础素材与问题引导 |
2.适应我国全面反腐的现实需要,推动在反腐战略上形成公共领域反腐败与非公领域反腐败协调推进的对策构想 |
3.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推动本土性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形成腐败犯罪“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治理新格局 |
(二)本报告样本来源与数据分析 |
(三)本报告术语说明 |
(四)本报告的结构 |
二、腐败犯罪企业家的规模与身份特征 |
(一)规模 |
(二)性别 |
(三)年龄 |
(四)学历 |
(五)职务 |
(六)基本结论 |
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特征 |
(一)腐败犯罪企业家触犯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
(二)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
(四)腐败犯罪中的单位犯罪罪名结构分布 |
(五)基本结论 |
四、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刑罚适用总述 |
(二)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四)基本结论 |
五、腐败犯罪涉案企业特征 |
(一)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
(二)腐败犯罪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
(三)涉案企业规模与罪名的对比分析 |
(四)基本结论 |
六、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分析 |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概况 |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刑罚适用 |
1.2014—2018年高频罪名的主刑适用情况 |
2.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附加刑适用概况 |
(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四)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五)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
(六)基本结论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金融市场与近代重庆金融市场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时间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全面抗战爆发后重庆金融市场的动荡 |
第一节 1937 年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货币市场从混乱向统一与规范发展 |
二、以申汇交易为主的重庆内汇市场 |
三、重庆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四、全面抗战之前尚未充分发展的市场 |
第二节 公债风潮与重庆证券市场的动荡 |
一、重庆公债风潮的爆发 |
二、公债风潮的最终解决 |
第三节 全面抗战爆发后的重庆比期风潮与利率市场的动荡 |
一、全面抗战前期重庆利率市场的动荡 |
二、1938 年-1940 年利率市场的平稳发展 |
三、1941 年重庆利率风潮与比期的废除 |
四、日拆制度时期的重庆利率市场 |
第四节 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筹备与争论 |
一、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 |
二、筹备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及其引发的论争 |
小结 |
第二章 重庆传统金融市场在战时的变革 |
第一节 重庆向法币发行中心的转型 |
一、1937-1938 年国民政府法币发行中心的内迁 |
二、1939-1942 年重庆法币发行中心的建立与巩固 |
三、1942 年之后的重庆法币发行中心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的重庆票据市场 |
一、重庆票据交换的曲折发展 |
二、重庆票据承兑贴现的快速发展 |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重庆内汇市场变迁 |
一、1937-1941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二、1942-1945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战时重庆外汇市场的崛起 |
一、追随上海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二、独立发展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第二节 战时重庆黄金市场与黄金风潮 |
一、黄金统制初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二、黄金统制成熟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三、开放黄金自由交易时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第三节 战时重庆的保险业与保险市场 |
一、全面抗战爆发与重庆保险市场兴起(1937-1941) |
二、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兴盛(1942-1945) |
三、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业务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令监管 |
二、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开端 |
二、四川省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三、重庆市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重庆金融业对重庆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一、重庆市银钱业同业公会对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二、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对保险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三、重庆市银楼业同业公会对黄金市场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重庆金融市场在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地位 |
第一节 重庆货币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法币在抗战大后方各主要金融市场的推广 |
二、重庆票据市场在大后方的延伸 |
三、重庆利率市场对于大后方的影响 |
第二节 重庆黄金与外汇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重庆黄金市场在大后方各地的拓展 |
二、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外汇市场网络的构建 |
第三节 重庆保险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南的网络构建 |
二、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北的网络构建 |
小结 |
结语 |
一、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双重性 |
二、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分析 |
三、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特点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阶段发表文章 |
(6)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研究报告 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企业家刑事风险概况 |
一、涉案企业家的总体规模 |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
( 一) 性别 |
( 二) 年龄 |
( 三) 学历 |
( 四) 职务 |
( 五) 基本结论 |
三、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特征 |
( 一) 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与罪名结构 |
( 二) 涉案国有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 三) 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 四) 基本结论 |
四、涉案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特征 |
( 一) 涉案企业家刑罚适用总述 |
( 二) 涉案的国有企业家刑罚适用特征 |
( 三) 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特征 |
( 四) 基本结论 |
第二部分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 |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空间 |
( 一) 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
( 一)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
( 二)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
( 三) 涉案企业高发省份、产业类型与高频罪名交叉分析 |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
( 一)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统计特征 |
( 二) 国有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对比分析 |
( 三) 企业高发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企业家职务交叉分析 |
1 . 日常经营 |
2 . 财务管理 |
3 . 产品生产 |
4.贸易 |
5 . 融资 |
6 . 薪资管理 |
7 . 工程承揽 |
8 . 物资采购 |
9 . 公司设立变更 |
10 . 人事变动 |
( 四) 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
1 . 日常经营 |
2 . 财务管理 |
3 . 产品生产 |
4 . 贸易 |
5 . 融资 |
6 . 薪资管理 |
7 . 工程承揽 |
8 . 物资采购 |
9 . 公司设立变更 |
10 . 人事变动 |
三、企业家高频罪名 |
( 一) 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
( 二) 国有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
( 三) 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
( 四) 民营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
( 五) 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
( 六) 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
1 . 受贿罪 |
2 . 贪污罪 |
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 . 职务侵占罪 |
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6 . 行贿罪 |
7 . 挪用资金罪 |
8 . 合同诈骗罪 |
9 . 单位行贿罪 |
10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四、罪名结构与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相关性指数分析 |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 |
一、郑庆跃玩忽职守案 |
二、麦德龙供应商许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
三、中宝投资咨询公司p2p案 |
四、郭锐仁案 |
五、张明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六、腾讯公司腐败案 |
七、中原“皇家一号”案 |
八、连国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九、王永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
十、王明南贪污受贿案 |
第四部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对策提示与建议 |
一、企业家正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关键人群 |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方向应各有不同 |
四、政商环境变化应成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参照 |
五、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须以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为背景 |
六、企业家对立法变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应格外警惕 |
七、公共安全、民生与环保方面的刑事风险,将成为新增重点风险领域 |
八、国家层面应扩展反腐视野,开拓民营企业反腐败新领域 |
九、刑法只有主动适应改革趋势,才能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 |
第五部分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 |
一、国有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 |
(一)受贿罪 |
1.立法意图 |
2.犯罪特征 |
3.风险提示 |
(二)贪污罪 |
1.立法意图 |
2.犯罪特点 |
3.风险提示 |
( 三) 私分国有资产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四) 挪用公款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五) 行贿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二、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风险提示 |
(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二) 职务侵占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四) 合同诈骗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五) 挪用资金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六) 单位行贿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点 |
3 . 风险提示 |
( 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点 |
3 . 风险提示 |
( 九) 诈骗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 十) 集资诈骗罪 |
1 . 立法意图 |
2 . 犯罪特征 |
3 . 风险提示 |
(7)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职务犯罪概念界定 |
2.1.2 职务犯罪的经济学阐释 |
2.1.3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特殊内涵 |
2.2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现状 |
2.2.1 涉案企业家人数及案件总数均呈上升趋势 |
2.2.2 涉案人员平均年龄趋于年轻化,犯案年龄较为集中 |
2.2.3 犯罪手法多样、类型翻新 |
2.2.4 发案行业与涉案人员较为集中 |
2.2.5 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提升,侦破难度增大 |
2.3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特点 |
2.3.1 职务犯罪主体较为特殊 |
2.3.2 重大案件增加 |
2.3.3 职务犯罪出现家庭化趋势 |
2.3.4 窝案、串案多发 |
2.4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对国企发展的影响 |
第3章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3.1 经济人的逐利性 |
3.1.1 经济人理论 |
3.1.2 资源的稀缺性 |
3.2 职务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3.2.1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成本 |
3.2.2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收益 |
3.2.3 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关系 |
3.3 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 |
3.3.1 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足 |
3.3.2 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
3.4 社会博弈与产权制度的不完善 |
第4章 预防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
4.1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成本 |
4.1.1 增加其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 |
4.1.2 提高其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 |
4.1.3 加大其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
4.2 降低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的收益 |
4.2.1 深化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改革 |
4.2.2 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制度 |
4.3 增加有效激励机制 |
4.3.1 年薪制 |
4.3.2 股权激励机制 |
4.3.3 精神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
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 |
一、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
( 一) 性别 |
( 二) 年龄 |
( 三) 职务 |
( 四) 学历 |
( 五) 基本结论 |
二、企业家犯罪的行为特征 |
( 一) 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
( 二)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 |
( 三) 案发环节 |
( 四) 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
( 五) 基本结论 |
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
( 一) 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总述 |
( 二)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 三)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 四) 罪种和罪名结构分析 |
( 五) 罪名结构与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互分析 |
四、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
( 一) 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
( 二)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
( 三)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
( 四) 罪名触犯频率分析 |
( 五) 高频罪名与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互分析 |
1. 受贿罪 |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
3. 职务侵占罪 |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5. 假冒注册商标罪 |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7. 挪用资金罪 |
8. 合同诈骗罪 |
五、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 |
( 一) 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总述 |
( 二)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 |
( 三)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 |
( 四) 高频率罪名的罪刑对应关系分析 |
1. 国有企业家犯罪高频率罪名 |
2.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率罪名 |
( 五) 基本结论 |
第二部分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评析 |
一、华润腐败窝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系统性、结构性腐败折射大型国企刑事风险 管控危机 |
2. 权贵阶层资源互补结成利益同盟 |
3. 性丑闻似成“反腐利器”,反腐机制尚需要进 一步加强 |
二、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红顶商人”的监督约束应依靠现代企业制 度的建构 |
2.“新 59 岁现象”折射国企监督制衡机制失效 |
3. 国企负责人的价值应通过合理机制得到恰当 评价 |
三、张新华贪污、受贿案件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小官大贪”、“小集团大窝案”反映国企腐败 风险的扩散 |
2. 国企贪腐手法升级、“技术含量”提升贪腐的 隐蔽性 |
3. 国家对贪腐犯罪的惩治力度或已开始严厉化 转向 |
四、刘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养痈成患、政商勾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 恶性发育的关键 |
2. 贿赂犯罪刑事规制面临利益输送手法翻新的 挑战 |
3. 企业主奉行政商结盟是利益更是风险 |
五、“兴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民营企业融资及民间资本投资的双重困境是 集资型犯罪频发的主因 |
2. 对市场行为的过度规制会阻碍创新和释放市 场活力 |
3. 政绩导向下的司法行为不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 |
六、“家帝豪”系列传销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企业家应努力保持冒险创新精神与法律风险 意识的平衡 |
2. 普通民众缺乏必要的市场风险意识及风险识 别能力 |
3. 加大宣传和风险提示是预防传销不良后果的 最好办法 |
七、信息传播系列案 |
( 一) 简要案情 |
1.“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 |
2. 深圳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
3. 21 世纪传媒“新闻敲诈案” |
( 二) 评析 |
1. 信息传播领域犯罪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重点 |
2. 刑法规范对信息传播类犯罪规制的明确性有 待加强 |
3. 信息传播秩序与活力的平衡问题应得到应有 重视 |
八、江苏昆山“8·2”爆炸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企业片面逐利、漠视生产安全及职工权利是 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
2. 强化监管力度是避免企业安全事故的关键 |
3. 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因发展经济而受损是法治 政府的当然责任 |
九、上海福喜食品安全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上海福喜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 堪忧 |
2.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亟待强化 |
3. 福喜案的教训值得每一家食品企业吸取 |
十、林春平、徐云旭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 一) 简要案情 |
( 二) 评析 |
1.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呈现产业化趋势 |
2. 企业家的冒险行为必须以刑法为底线 |
3. 企业家对自身形象的包装并不能降低刑事风险 |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显示国有经济与非 公经济刑法保护不平等 |
二、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凸显刑法立法的科 学性亟待提升 |
( 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 罪 |
( 二) 非法经营罪 |
( 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三、刑法调整市场秩序应更具理性与宽容 |
四、刑法应主动适应市场化改革进程,避免成为 经济发展的阻力 |
五、治理企业家犯罪应重在切实推动刑事风险 防控实践 |
六、确立新思路,强化企业腐败犯罪风险防控 |
( 一) 内部与外部措施并重 |
( 二) 强调企业内部调查,争取企业合作 |
( 三) 鼓励内部举报 |
( 四) 通过公益诉讼加强对企业违法的监督 |
七、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防范意识和防 控能力亟待提高 |
八、企业家犯罪将呈继续上升态势 |
( 一) 国家反腐败政策持续高压,企业家腐败类 犯罪将会上升 |
( 二) 法治经济的新常态需要致力于公平市场 环境的营造,经济类犯罪将会攀升 |
(10)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0 绪论 |
0.1 问题的缘起 |
0.1.1 研究的理论价值 |
0.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相关文献分析 |
0.2.2 国外相关文献分析 |
0.3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0.3.1 相关概念分析 |
0.3.2 相关理论分析 |
0.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0.4.1 研究思路 |
0.4.2 研究方法 |
0.5 本文的基本框架与主要观点 |
0.5.1 基本框架 |
0.5.2 主要观点 |
0.6 论文的重点、难点、创新之处 |
0.6.1 研究重点 |
0.6.2 研究难点 |
0.6.3 创新之处 1 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资源 |
1.1 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思想与西方廉政法制思想 |
1.1.1 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思想 |
1.1.2 西方国家反腐廉政法制思想 |
1.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2.2 列宁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3 中国共产党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3.1 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3.2 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3.3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
1.3.4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 2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教训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早期探索 |
2.1.1 苏维埃政权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1927—1937) |
2.1.2 抗日民主政权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1937—1945) |
2.1.3 解放区政权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1945—1949) |
2.2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探索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
2.2.1 过渡时期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1949—1956) |
2.2.2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1956—1966) |
2.2.3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全面失误(1966—1976) |
2.3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成效、特点和经验教训 |
2.3.1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成效 |
2.3.2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特点 |
2.3.3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推进及成就 |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 |
3.1.1 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初步建立(1978—1992) |
3.1.2 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初步完善(1992—2002) |
3.1.3 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纵深发展(2002—今) |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成就、特点及教训 |
3.2.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成就 |
3.2.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特点 |
3.2.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教训 4 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4.1 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
4.1.1 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的新变化 |
4.1.2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反腐廉政建设的新要求 |
4.1.3 当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新特点 |
4.2 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廉政法制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4.2.2 廉政法制建设制度体系不完善 |
4.2.3 廉政法制建设政策执行不到位 |
4.2.4 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立法滞后 5 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考 |
5.1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5.1.1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
5.1.2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
5.2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
5.2.1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方针 |
5.2.2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原则 |
5.3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 |
5.3.1 进一步完善反腐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
5.3.2 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腐败 |
5.3.3 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 |
5.3.4 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保险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J]. 张远煌,赵军,黄石,龚红卫,刘思,刘昊,秦开炎,赵炜佳,王鲁玥,许楚奇,梅华,朱羽丰,李雨婷. 犯罪研究, 2020(06)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J]. 张远煌,赵军,黄石,龚红卫,刘思,王鲁玥,李玮玮,许楚奇,梅华,朱羽丰. 刑法论丛, 2018(04)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D]. 张格. 西南大学, 2019(01)
- [6]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研究报告 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J].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张远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03)
- [7]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经济分析[D]. 刘劭睿. 吉林大学, 2015(08)
- [8]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J].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张远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01)
- [9]保险诈骗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汽车保险为例[A]. 费洁. 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4
- [10]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研究[D]. 马栋. 武汉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