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通过对主体行为的选择和评价来调整社会关系,善意作为人类社会所崇尚的倡导准则,法律亦积极的予以特别保护。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物权领域内为处理无权处分人处分物权、善意行为人取得物权这一特定行为所创设的特殊法律制度,然而,对善意行为的人保护并不应当局限于物权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化,对人们具有价值的权益类型不断增加,在善意行为人的行为指向非物权的其他利益情况下,如知识产权、债权、社员权等,则尚无一项完善的制度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保护。为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广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对善意行为人进行法律上的特别保护。同时,本文讨论了广义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条件及效力。本文认为,适用广义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包括权益的合法占有、其所依据的债权关系合法,适用条件包括履行善意、履行完成、合理对价,适用范围则包括权利、可界定的利益、义务,效力则包括取得权益、免除义务两利。本文认为,善意取得不应当仅局限于物权范畴,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法律现象的梳理和分析,进一步明确广义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并从债权关系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重新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