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英美法中的“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权。它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被英美法系困家所借鉴,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关于“精神打击”的内涵,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将它理解为“对事故的受害人(良接受害人)及其有关联的人(间接受害人)造成的一种丧失生活乐趣、歇斯底里反映和严重情况下甚至是精神病的突然、剧烈的情绪震动”,是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适用于直接受害人,也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间接受害人。同时,因英美法中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的侵权行为及过失的侵权行为,因此,在认定“精神打击”损害是否成立时,根据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认定规则。可以说,经过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大量案例的实践,英美法上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和体系化。在人们权利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在于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同时要求对人们的精神利益予以保护,使人们的感情和情绪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宣泄和满足,通过法律保障社会中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伸展,又不至于对他人的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在我国侵权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但对于间接受害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英美法“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有限制的扩张。作者在引言部分概述了法律保护人精神利益的重要作用。法律逐渐注重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而人们的精神利益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和家人、亲属间亲密的感情。家庭成员之间在情感上的交流和精神上的沟通构成了人们感情生活的主要内容。因此,当受害人因他人的行为受到伤害时,家庭成员在精神上所遭受的巨人打击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律逐渐霞视人的精神利益的今天,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否就因为受害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一问题,受到了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对于与直接受害人有“爱和感情上紧密联系的人”,如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请求因目睹或经历直接受害人受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打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章英美法“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概说,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Nervous Shock"的内涵以及历史沿革。关于’Nervous Shock"制度的内涵,笔者赞同于认为是“对事故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及其有关联的人(间接受害人)造成的一种丧失生活乐趣、歇斯底里反映和严重情况下甚至是精神病的突然、剧烈的情绪震动”,足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适用于直接受害人,也适用于间接受害人,且法院在作出具体认定时,区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规定了不同的认定规则。第二章英美法间接受害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鉴于笔者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借鉴“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我国法律在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相关规定的不足,因此笔者在第二章详细介绍了故意和过失情况下“精神打击”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第三章英美法间接受害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之比较,在这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分析和对比两大法系间接受害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阐述了笔者认为英美法“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更为完善和体系化,更适于我国侵权法借鉴移植的具体理由和观点。在文章的第四章“我国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中,笔者简要介绍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并通过分析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不足及我国建立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借鉴参考英美法“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具体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