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而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到现在,中国社会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在整个社会环境方面都发生了过去几十年未曾有过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民事诉讼领域,主要体现在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上。其中民事证据制度更是备受民诉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目前对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自由心证这些宏观层面的问题上,对各类具体证据的研究相对较少,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更是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切身的厉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但是通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某些制度的改革,以及体现出强化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平等性的发展趋势,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并与对方展开富有成效的信息交流,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体现在证据规则上就是要加强对当事人陈述的研究。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含义开始分析,可以得出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际上同时具有诉讼行为上的意义和证据资料上的意义。无论是从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还是民诉制度体系化的建设,或者是从当事人程序意识的提升等方面而言,当事人陈述的程序价值以及证据价值都是值得肯定的。由于现行民事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程序运作问题,而且相关规定还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导致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制度化处理,以完善当事人陈述规则,激活当事人陈述所具有的重要的程序功能以及证据功能。完善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是:通过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在庭前程序中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来完善当事人陈述的配套规则;同时明确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建立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惩罚规则;最后明确法官的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