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机制

浅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机制

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10041

摘要:伴随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同时由于省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不断扩大,因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现阶段省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然后分析了招标具体情况,最后提出了有关公路工程招标过程中有关监管机制的思考,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招标;监督管理机制。

2015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4号令,通常被人们简称为《办法》,该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办法》于2017年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该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省内公路建设工程行业特征,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作出详细要求,同时也对招投标活动中有关监督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目前,省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公路大中修工程等招投标活动需参照执行。同时,省交投集团公司和川高公司也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管理,分别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方式

1、资格后审

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来讲,每次参加投标人相对较多,采用资格后审对业主具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同时从开标到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较短,投标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密,也能够从源头上进一步预防腐败现象。

2、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和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3、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包括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信用评分不得超过总满分5%,勘察设计和监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施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二、公路工程招标现况分析

一方面,省交投集团要求项目公司(招标人)将修改完善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补遗书(如有)经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报行政或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应同时报交通运输厅及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备案。

另一方面,省交投集团和川高公司要求项目公司(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邀请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等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集团公司、子公司予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界定对招标活动监督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1、资格后审固然有其优势,但是与此同时劣势也较明显,由于在开标前无法预测参与投标的数量,如果参加投标的数量较多,则会大大增加评标的时间和成本,反之则会出现流标,则需要进行重新招标,延长招标周期和增加招标成本。

2、虽然各级单位都将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监督工作更多的是体现在开评标期间监督各个流程是否有误,并不针对招标工作全过程,例如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保密工作,这就需要招标人对自身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也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做好公路招标监督管理机制

(一)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表现行业监管制度创新。1.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里面的重要信息公开,除了中标人排序与名称等公示信息以外,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里面所承诺的关键人员姓名与业绩、证书编号等也会整合到公示范围。2.公开评标信息。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还需要公示被否定投标的投标者姓名与依据等;实施资格预审招标项目,应当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没有通过的原因。3.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处理决策应当进行公示。如,投诉事由与结果、处理与意见等内容。

(二)重要环节全过程记录制度。1.突出招标者需要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时的责任履行状况在招标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2.授权评标委员对评标里面,比如违法干预或者评标监管人员与招标者代表出现了不良行为现象,需要切实登记于评标报告里面。3.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响资料存档备查。

(四)构建合同履约监督与公示机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招标隐藏的各种问题最后均会在合同履约中显示出原形,所以增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公示应作为招标监督管理的核心,同时还是当今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薄弱部分。规定构建中标人重要人员到位率考核机制,不定期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监督检查同时公示记录信用档案。

(五)建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专项监督制度。在招投标中公权力表现为程序,程序合法是招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前提与基础。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程序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对各个程序作了细致化完善要求。同时,建设单位也要加强完善自身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招标工作全过程管理,从源头根本遏制一切不法行为。

结束语:

《实施细则》表现了省交通运输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作出的努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等改革思维与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了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思路,在不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这一基本原则下,在行业中将问题作为导向,进而制定出有效的举措。尤其是除去在招标文件与程序进行可操作要求外,第一次在部门相关招标管理中对合同履约管理监督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此乃招标监督机制的创新。

参考文献:

[1]徐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22):53.

[2]刘立鹏.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居舍,2018(30):122.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7]29号)

[4]《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5]《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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