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法律思想论文-田莉姝

主流法律思想论文-田莉姝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流法律思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流法律思想,规律,法家,道家

主流法律思想论文文献综述

田莉姝[1](2007)在《中国封建主流法律思想演变之规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封建主流法律思想是指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成为当时的法制指导思想,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并能被统治阶层和知识阶层甚至社会大众的大多数成员所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主流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十分清晰,它曾在战国秦朝、西汉初期和西汉中期经历过几次重大地转型,法家思想、黄老思想、儒家思想先后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主流法律思想,这种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并有一定规律可循,即:法律思想的演变总是与历史的发展保持高度的同步性;主流法律思想的理论形态和思想体系须不断发展完善;主流法律思想必须顺应中国的文化传统。此外,主流法律思想的演变也反映出价值取向的变化。各家学派在法律思想方面各有侧重,伴随着主流法律思想的改变,统治者价值取向也有所改变。战国秦朝时期,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盛行;西汉初期,因循自然的价值取向曾显赫一时,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和性质;西汉中期以后,重视人与道德的价值取向贯穿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通过对中国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封建法制内容、特征、发展规律、数千持续发展而不中断的深层原因等诸多问题的理解,并能够更多地发掘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内部力量。(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7-10-01)

陈松[2](2005)在《论宋代主流法律思想中的法家传统》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界通常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底色的。在这个底色之上,毋庸置疑,先秦时代的其他各家对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有着自己的地位,法家法律思想也自然如此。由于先秦的原始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曾经是那么地势同冰炭,所以在今天当我们有时用“外儒内法”或者是“阳儒阴法”这样的话语来表示法家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时,实际上,我们还缺乏更为深入的思考:有没有更为详细的论证可以表明它的确存在?在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法家学说何以能够拥有一席之地?除了时代的需要,儒家学说本身有没有什么值得反思的地方,使二者的并存成为可能?本文即有志于对这些问题做出探索性的研究。纯理论的探讨由于缺乏实证的依据而显得说服力不够,因此,本文选择了宋代这个唐后时代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任法而治特征的朝代来探讨这个问题,并试图给出自己的回答。 本文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前言。在前言中,笔者首先通过前人对宋代法制的评价提出本文的第一个论点,即宋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法家传统。然后本部分探讨了本文中的两个概念的含义:主流法律思想和法家传统。主流法律思想系指那些能够对实际的法制运行产生影响的统治阶层成员的,以及那些能够对社会法制心理意识产生影响的精英知识分子的法律思想;而法家传统是指在宋代思想领域存在的那些以法家的王霸观、义利观和人性论为理论基础的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和强调。厘定概念为进一步的论证奠定必要的基础,同时完成对本文研究对象的确定和研究范围的划定。 第二部分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在宋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中的确存在明显的法家传统。证明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法律制度层面和法律思想层面。一方面,对宋代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剖析,认为从这些方面来看,宋代符合于任法而治的评价,确实表现出了在儒家理论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条件下,少见的对法律的统治功能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同时分析了宋代总的治国方略以及统治阶层和知识阶层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即能够影响实际法制政策和社会法律意识的主流法律思想,从中剥离出了具有先秦法家学说属性的因素。总的来看,宋代法律思想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5-04-10)

吕艳利[3](2001)在《中国古代主流信仰的演变与相关法律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历史地考察了中国古代主流信仰的演变与法律思想的发展 ,通过论述畏苍天敬祖先 ,神权法思想确立 ;诸子百家争鸣 ,信仰众说纷纭 ;统一由表及里 ,万事一断于法 ;儒家正统主导 ,宗教传统缺乏四个发展阶段 ,揭示了两者的密切关系。(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1年01期)

尹天佑[4](1991)在《论中国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汉初年,刘邦集团因农民起义而得天下。他们为巩固政权,探讨过秦亡的教训。各种思想政治派别曾一度活跃非常。陆贾请求事诗、书,奉礼义。贾谊主张定经制,礼法并用,约法省刑,弃法尚儒,显现出法律思想由法向儒的转化势头。陆贾提出:“万世不易法,古今同纪纲。”①要求建立以儒家伦理纲常为指导的法度,继承中国的宗法制,达到“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道,长幼之序”,“百姓以德附,骨肉以仁(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经济》期刊1991年03期)

主流法律思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术界通常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底色的。在这个底色之上,毋庸置疑,先秦时代的其他各家对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有着自己的地位,法家法律思想也自然如此。由于先秦的原始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曾经是那么地势同冰炭,所以在今天当我们有时用“外儒内法”或者是“阳儒阴法”这样的话语来表示法家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时,实际上,我们还缺乏更为深入的思考:有没有更为详细的论证可以表明它的确存在?在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法家学说何以能够拥有一席之地?除了时代的需要,儒家学说本身有没有什么值得反思的地方,使二者的并存成为可能?本文即有志于对这些问题做出探索性的研究。纯理论的探讨由于缺乏实证的依据而显得说服力不够,因此,本文选择了宋代这个唐后时代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任法而治特征的朝代来探讨这个问题,并试图给出自己的回答。 本文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前言。在前言中,笔者首先通过前人对宋代法制的评价提出本文的第一个论点,即宋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法家传统。然后本部分探讨了本文中的两个概念的含义:主流法律思想和法家传统。主流法律思想系指那些能够对实际的法制运行产生影响的统治阶层成员的,以及那些能够对社会法制心理意识产生影响的精英知识分子的法律思想;而法家传统是指在宋代思想领域存在的那些以法家的王霸观、义利观和人性论为理论基础的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和强调。厘定概念为进一步的论证奠定必要的基础,同时完成对本文研究对象的确定和研究范围的划定。 第二部分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在宋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中的确存在明显的法家传统。证明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法律制度层面和法律思想层面。一方面,对宋代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剖析,认为从这些方面来看,宋代符合于任法而治的评价,确实表现出了在儒家理论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条件下,少见的对法律的统治功能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同时分析了宋代总的治国方略以及统治阶层和知识阶层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即能够影响实际法制政策和社会法律意识的主流法律思想,从中剥离出了具有先秦法家学说属性的因素。总的来看,宋代法律思想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流法律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1].田莉姝.中国封建主流法律思想演变之规律研究[D].贵州大学.2007

[2].陈松.论宋代主流法律思想中的法家传统[D].西南政法大学.2005

[3].吕艳利.中国古代主流信仰的演变与相关法律思想[J].现代法学.2001

[4].尹天佑.论中国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特点[J].新疆社会经济.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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