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公权救济私权的法律,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出现了所谓“执行难”的现象,其中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是现实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关乎到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的最终走向。学界目前有司法行为说、行政行为说、司法行政行为说以及司法权、行政权双重属性说等四种主要的学说。在域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呈现多样化的体制,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民事执行机关完全设置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中,即民事执行机关既不直接隶属于司法机关,也不直接隶属于行政机关;还有一点就是审判与执行相分离。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在目前的条件下,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以下的一些问题是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首先,要转变民事执行的观念。在受到司法资源限制的条件下,执行程序中也要引入“当事人主义”的观念,由当事人承担更多、更重的责任,同时也要使整个执行程序变得更加透明;执行机关也可以从工作的重压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树立司法权威,培育诚实信用的市场体系上去;二是要以“利益衡量原则”平衡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形势,确保个案执行中的公正;三是要顺应时代潮流,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树立保障基本人权的观念,比如规定有关执行财产豁免的制度等。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一是适时出台中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二是要将执行中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实施彻底的分离,将涉及到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事项交由裁决机构裁决,为后一步的执行体制改革打下基础。三是要完善财产调查制度。被执行人申报、申请人的提供和查找、法院依据职权查找、有关的部门协助等多管齐下。四是要强化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从刑法和民事制裁两个方面加重对拒不履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五是执行制度要与破产制度相衔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以保持民事债务清偿制度的连贯性。第三,要注意到与执行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一是要利用执行体制分权改革的契机,建立和完善执行员制度,以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二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就执行而执行,要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培育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