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等特点,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在市政公用事业不可能存在多家竞争性企业,否则,就会造成规模经济损失,大大增加成本,甚至造成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并最终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因此,市政公用事业是一个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不可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并主张由国家垄断经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公用事业的需求已经大大超出了政府财政资金所能承受的极限。更为重要的是,因国家垄断经营缺乏竞争造成了公用事业质量低劣、绩效不佳、巨额亏损等严重问题。政府失灵开始促使人们反思由国家垄断经营公用事业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于是大规模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开始进行,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一种内涵为政府授予某一私人组织直接向公众出售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的特许经营制度在众多的民营化方式中脱颖而出,成为各国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主要模式。但是,市场同样会存在失灵的问题,因此,在实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同时还必须要加强政府规制。只有这样,公用事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本文以中国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践为背景,尝试性地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政府规制加以粗线条的勾勒与研讨,以期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所裨益。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要的介绍。笔者首先指出了公用事业的含义和特征,认为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垄断性、网络性、外部性、公益性、地域性以及整体性。正是因为公用事业的这些特征,导致传统理论认为公用事业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这也是国家对公用事业的传统管理体制。接下来笔者分析了这种传统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病。正是传统管理体制的诸多弊端,导致私人部门开始介入公用事业领域,笔者分析了私人部门介入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私法中的契约制度在行政法领域的表现以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行政法学视野中的重要意义,即预示着政府单中心的统治模式向多中心的治理模式的转变。第二部分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模式。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六种模式,即BOT模式、TOT模式、合资模式、直接购并模式、运营和维护模式和纯民营模式。笔者分析了各种模式的特点以及在我国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实际运用,并指出应该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本地公用事业发展的特许经营模式。第三部分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程序。在这一部分笔者探讨了特许协议的缔结过程和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与变更两个问题。首先,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特许协议的缔结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和投标、评标以及公示与签订协议这样四个阶段,并且提出了各个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然后,笔者分析了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与变更的问题,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不能完全遵循私法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为维护公众的利益可以进行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或变更。第四部分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体系。笔者首先介绍了规制的涵义以及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必要性,进而重点分析了一个良好的政府规制体系应该包括规制目标、规制机构和规制内容,而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规制、质量和安全规制、对公众参与的保障以及对规制者的规制等方面。在规制目标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部门的利益,但重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在公用事业行业中促进有效竞争;在规制机构上,应该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并且规制机构要有专家参与以及为了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特别要注意规制机构经费和人事问题;在价格规制上,应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进行相应的价格规制以实现价格的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在质量和安全规制上,主要应该通过建立质量认证标准和安全认证体系;在公众参与的保障上,应该完善各种听证会制度;在对规制者的规制问题上,应该强化政府规制的立法、行政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另外,还应该对特许经营企业实行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方面的规制。在进行前述各个问题的分析时,笔者都结合了我国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实践来具体的进行了分析。笔者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可以回应真实世界中提出的诸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政府规制方面的问题,并且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