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构成、认定与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构成、认定与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以及对受贿罪的处罚,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行为、第388条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受贿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目前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基于各自的研究及实践视角,对不少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以至于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纠缠不休,造成一些案件疑而未决,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文重点研究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该罪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也做了一些研究探讨,提出了对当前受贿罪立法完善的意见,以期对受贿罪惩处和防范有所裨益。

论文目录

  •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受贿罪的主体
  • (一) “从事公务”的确切含义
  • (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 (三) 认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几个突出问题
  • 二、受贿罪的客体
  • (一) 关于受贿罪客体的争议
  • (二) 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应有之义
  • 三、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 (一) 受贿罪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
  • (二) 受贿罪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 (三)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 (四) 受贿人将贿赂用于单位支出的心理认定
  • 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 (一) 贿赂罪的直接标的
  • (二) 对《刑法》第385 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要件的辨析
  • (三) 对《刑法》第388 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构成要件的辨析
  • (四) 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 五、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 (一) 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 (二)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 (三) 共同犯罪的问题
  • 六、受贿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 (一) 索取贿赂也应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 (二) 取消受贿罪中的数额标准,增设罚金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详细摘要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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