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以及对受贿罪的处罚,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行为、第388条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受贿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目前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基于各自的研究及实践视角,对不少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以至于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纠缠不休,造成一些案件疑而未决,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文重点研究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该罪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也做了一些研究探讨,提出了对当前受贿罪立法完善的意见,以期对受贿罪惩处和防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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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Abstract引言一、受贿罪的主体(一) “从事公务”的确切含义(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三) 认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几个突出问题二、受贿罪的客体(一) 关于受贿罪客体的争议(二) 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应有之义三、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一) 受贿罪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二) 受贿罪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三)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四) 受贿人将贿赂用于单位支出的心理认定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一) 贿赂罪的直接标的(二) 对《刑法》第385 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要件的辨析(三) 对《刑法》第388 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构成要件的辨析(四) 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五、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一) 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二)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三) 共同犯罪的问题六、受贿罪立法缺陷与完善(一) 索取贿赂也应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二) 取消受贿罪中的数额标准,增设罚金刑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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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受贿罪论文; 构成要件论文; 司法认定论文; 立法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