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探险类自助游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新型旅游项目,但是由于该项目兴起时间晚,参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但正是由于刚刚兴起,参与这项活动的人员素质不高,相应制度并也并不完善。当在活动中发生了事故,很多时候因为法律事实复杂,法律建设存在空白,法律责任认定困难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者本无责任的队友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文对2004年9月发生在南宁的全国第一起驴友死亡后其家属状告领队及同行队友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列举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的依据和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制的问题。在自助游当中往往存在一个活动的发起人或召集人,对于该人的法律地位,对参加队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否具有特殊职责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对于参与活动的其他人员,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现在也不明晰。在自助游活动之前,参与人员往往会签订一个协议,通常会规定活动期间费用AA、风险自负。个人对他人并无任何责任。此时对此类协议是否应该全部采纳,还是应该分情况而定,我国目前也无明确法律予以支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本案的详细案情,然后涉及对案件的详细案情予以分析,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理论和现有法律条文等角度进行了对比。然后本文对目前的法律空白进行了列举并提出了填补相应空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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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驴友”伤害的法律责任初探[J]. 科技风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