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建在建项目库》(4)

《中国拟建在建项目库》(4)

一、《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4)(论文文献综述)

孙洁,徐庆宁[1](2010)在《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为切入点,对我国数据库现行多重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进行逐一评述,在分析现行法律制度效用与不足的基础上,对照国际数据库保护新举措,提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建议。如,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和推行我国数据库专门法的建设等。

周智军[2](2009)在《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及其实践,从而对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指导我国的相关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戈兆华[3](2004)在《中国拟在建项目网全面改版劲推个性服务》文中认为

李燕蓉[4](2002)在《原告的电子数据库是作品吗?》文中提出

吴丹[5](2006)在《浅析数据库特殊权利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指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到法律保护,这就使大量的数据库虽然花费大量金钱和劳动,但依据现行法的规定,投资者的权利无从保护。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制定相应策略就成为我国当前立法研究的必要。介绍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现状以及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探索我国对有关数据库特殊权利予以单独立法保护的途径,并进一步提出立法的原则性构想。

崔子瑞[6](2019)在《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邻接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法定制度,被确定为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四种邻接权分别是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以及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是随着科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产物。现如今是信息社会,对于作品及非作品信息的传播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邻接权制度只是泛泛规定了上述四种邻接权类型,再无其他,这对着作权法作品独创性认定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来说,显然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本文通过从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出发,阐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邻接权客体的种类较少而带来的问题,用案例说明现有的民事法律原则性条款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非作品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引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我国对于邻接权理论性的规定还是缺乏的,对于邻接权客体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使得邻接权的扩张缺少理论依据,同时也使邻接权扩张的范围难以界定,导致的后果就是邻接权难以得到扩张,或者扩张到无边无际,是非作品信息就被认为属于邻接权的客体这两个极端。邻接权客体扩张的范围标准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将邻接权客体的扩张范围规定了四个标准,即无独创性标准、与作品或与作品相近信息标准、传播功能标准和非创作性投入标准,只有满足这四种标准的信息产品才能成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对象。最后,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将那些已经成熟且又符合邻接权客体扩张标准的对象纳入邻接权客体,使其受到邻接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本文主要研究了两种邻接权客体的扩张,即数据库邻接权和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将这两种邻接权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扩张为邻接权客体进行研究。在文章最后,呼吁我国着作权法在立法上应采用我国民法物权编和债权编的编纂形式,分为着作权编和邻接权编,增加邻接权的总则规定,包括邻接权的概念、适用及标准等,同时将数据库邻接权、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编入分则与我国现有的四种邻接权类型并列,为日后邻接权新客体的扩张做准备。

孙旖旎[7](2017)在《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认为信息化社会中信息就是财富,数据库的信息价值和使用价值备受国际社会重视,如何对数据库进行合理的法律保护引起各国的关注。1996年欧盟出台了《数据库保护指令》,采取双轨制保护制度,开启了为数据库建立特殊保护制度的先河。德国和英国(英国现已退出欧盟)作为欧盟成员国,率先完成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在本国内的转化与应用。德国将数据库保护纳入着作权法的邻接权(相关权)制度中,英国则采取独立立法例的方式。与此同时,美国在不当使用原则基础上,采纳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保护数据库。在我国尽管目前可以依据着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保护,但对非独创性数据库还没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探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数据库的内涵和特征进行研究,探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具体分析数据库独创性的内涵、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以及数据库与知识产权客体特点的对比,得出数据库符合知识产品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基本结论。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概念有被信息产权这一概念逐渐取代的趋势。在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体现了信息产权概念提出后,权利保护主体由数据所有人向信息收集人转变,权利客体由知识产品向信息产品转变。其次,在探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域外数据库的保护模式,包括以欧盟为代表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对这些保护模式中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各自的优势和弊端,为我国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再次,对我国数据库保护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数据库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在实践中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有难度的,法院只能援引民法基本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保护。最后,基于以上对域外数据库保护模式以及我国的国情的分析,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应在区分独创性数据库和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基础上,采取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我国应制定《数据库保护单行条例》,一方面加强着作权对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可以通过特别立法弥补着作权数据库保护的不足,给予数据库合理、全面的法律保护。

毕文轩[8](2016)在《综艺节目着作权保护的二元视角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艺节目侵权的话题近年来持续升温,但业界对其侵权的态度却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对待综艺节目的保护可以尝试从综艺节目影像与综艺节目版式两个维度进行讨论。对综艺节目影像而言,可以类比文学艺术作品中关于剽窃的认定,坚持"先部分、后整体、看比例、问大众"的原则。对待节目版式,可以尝试认定独创性高的版式为汇编作品,而对独创性相对低一些的可以尝试增设一项专门保护节目版式制作者的邻接权来保护其权利。

罗婧[9](2011)在《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数据库以其方便、及时、信息量大的优势逐渐成为最受欢迎的数据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单纯的事实材料组成的内容集合,其内容本身和编排方式均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在我国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非独创性数据库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是由于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不予保护又无法使制作者巨额的人力、财力、物力得到回报,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复制他人的数据库变得极为容易,而且成本低廉。这无疑导致数据库开发者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引起社会上“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立法保护。本文以国内外部分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学理论,指出目前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进行介绍和评析。最终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围绕我国目前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分为三章进行具体研究:第一章以选取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护非独创数据库的必要性。笔者从案例出发,分析了造成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判决结果不一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官没有正确理解不正当竞争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规定的缺失,然后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得出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第二章也是从案例出发,在介绍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欧洲法院关于适用数据库特殊权利问题的权威司法解释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没有达到理想效果的原因。第三章是关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关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通过考察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指出现行立法上的空白及带来的相关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立法模式、内容选择上提出相应解决办法。最后参考国外立法及多位学者立法建议,对我国相关具体的条文提出修改建议。

赵中华[10](2010)在《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的经济已经从以工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变为以信息为基础的经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数据库的诞生,大量的信息能够以数字格式来生成和存储,使得数据库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对数据库提供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重点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一。欧盟率先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并随后在其成员国内完成转化并实施;美国从1996年起,多次提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法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提出了数据库保护条约的草案,并随后多次组织会议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行讨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数据库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本文第一章讨论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本章首先分析分析界定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数据库进行分类,进而从数据库的重要性出发,讨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为下文的分析研究做出铺垫。第二章,通过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方式的介绍和分析,研究不同的保护方式的利弊。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提供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着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以及合同法保护等,本章分别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数据库的着作权法保护一节,分析了数据着作权法保护的现状、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等,并对着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进行评述;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节,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补充作用和不足之处;特殊权利保护一节,系统论述特殊权利保护的概况、范围、条件、主体、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分析其优点并指出其不足;在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一节,主要分析了合同法对数据的保护及其缺陷。第三章,对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一、主要介绍我国数据库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二、对我国法律对数据库提供的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三、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分析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第四章,对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主要以前三章的分析研究为基础,考虑到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国际立法趋势,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从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为目的出发,对我国未来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另外,在政策和司法方面对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也作出简略的思考。

二、《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4)(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4)(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 引 言
2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其司法实践
    2.1 着作权法保护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3 合同法保护
    2.4 商业秘密保护
    2.5 民法保护
3 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1 适用性方面的不足
    3.2 确定性方面的不足
    3.3 协调性方面的不足
4 国际社会的新举措和我们的对策研究

(2)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库的简介
二、美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三、我国对数据库进行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案⑤
    (二)“华信捷公司与机械信息研究院”案⑨
四、对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的小结

(6)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邻接权客体扩张之必要性
    (一)《着作权法》对邻接权客体的规定不能充分保护某些非作品
        1.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
        2.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客体种类过于狭窄
    (二)对某些非作品适用民法原则性规范具有局限性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些非作品缺乏可操作性
        1.一般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2.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某些非作品的局限性
二、邻接权客体扩张之标准
    (一)待扩张客体不具有独创性
    (二)待扩张客体应与作品或作品相近的信息相关
        1.与作品的相关性
        2.待扩张客体与作品相近信息的相关性
    (三)待扩张客体应具有传播功能
    (四)待扩张客体应满足非创作性投入标准
        1.非创作性投入应为实质性投入
        2.非创作性投入的考量
三、邻接权客体扩张之立法设计
    (一)“数据库”邻接权
        1.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的的司法困境
        2.将数据库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数据库”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二)“临摹品”邻接权
        1.临摹品法律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
        2.将临摹品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依据
        3.“临摹品”邻接权的制度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1.1 数据库的概念与特征
        1.1.1 数据库的概念
        1.1.2 数据库的特征
        1.1.3 数据库的分类
    1.2 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1.2.1 劳动财产权理论和劳动价值论
        1.2.2 利益平衡理论
        1.2.3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理论
    1.3 数据库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主要依据
        1.3.1 数据库具有知识产品的本质属性
        1.3.2 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属于智力成果
        1.3.3 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知识产品保护
第二章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数据库的保护
    2.1 数据库权与《欧盟数据库指令》
        2.1.1 数据库权的渊源
        2.1.2《欧盟数据库指令》的内容
    2.2《欧盟数据库指令》在欧盟成员国的实施
        2.2.1 德国
        2.2.2 英国
    2.3 对《欧盟数据库指令》实施状况的评价
        2.3.1 对数据库产业的促进作用
        2.3.2《欧盟数据库指令》对统一欧盟的数据库保护的意义
        2.3.3 利益相关者对《欧盟数据库指令》的评价
第三章 美国对数据库的保护
    3.1《着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3.2《商业秘密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3.3《合同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3.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3.4.1 不当使用原则
        3.4.2 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
        3.4.3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评价
第四章 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4.1 着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4.2 民法基本原则对数据库的保护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第五章 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5.1 采取双轨制保护数据库
    5.2 加强对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5.3 建立数据库权保护制度
        5.3.1 权利主体
        5.3.2 权利客体
        5.3.3 权利内容
        5.3.4 权利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综艺节目着作权保护的二元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综艺节目内涵与类型
    (一)综艺节目影像
    (二)综艺节目版式
二、综艺节目保护视角之一:综艺节目影像
    (一)综艺节目影像保护的原则
    (二)影视剧作侵权认定的借鉴——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
        1.《梅花档案》状告《滴血纹身》案②
        2.《潜伏》诉《地下,地上》案①
        3. 琼瑶诉于正案①
    (三)拔丁抽楔,实质性相似认定的新视角
        1. 先部分
        2. 后整体
        3. 看比例
        4. 问大众
三、综艺节目着作权保护视角之二:综艺节目版式
    (一)节目版式的滥觞与流变
    (二)综艺节目版式的内容
    (三)他山之石:节目版式诉争的域外检视
        1. 英国:法院尝试将节目版式类比为一种文字作品
        2. 美国:提出保护节目版式的一种构想
        3. 德国:对节目版式不提供保护
        4. 荷兰:运用汇编作品思想保护节目版式
        5. 巴西:成功运用着作权法保护节目版式
        6. 西班牙:运用汇编思想对节目版式提供保护
    (四)节目版式版权保护的反思与初步构想
        1. 将节目版式理解为一种汇编作品
        2. 建议在邻接权中增设一项保护节目版式的邻接权
四、结语

(9)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非独创性数据库相关案例介绍及折射的问题
        一、非独创性数据库相关案例介绍
        二、非独创性数据库相关案例折射的问题
    第二节 造成有关非独创性数据库案件误判的原因分析
        一、原因之一在于没有正确理解竞争关系
        二、另一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规定的缺失
    第三节 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意义
        一、非独创性数据库有着较大的市场价值
        二、非独创性数据库投资的巨大性和复制的简便性
        三、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是法律价值的体现
第二章 非独创性数据库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分析
    第一节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下相关案例介绍及法律背景
        一、数据库特殊权利制度下相关案例介绍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之保护
        三、数据库特殊权利制度下案例折射的问题
    第二节 数据库特殊权利之评价
第三章 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之完善
    第一节 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之立法模式选择
        二、完善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之立法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数据库概述
        (一) 数据库的含义
        (二) 数据库的分类
    二、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章 数据库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评述
    一、数据库的着作权法保护
        (一) 数据库着作权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二) 数据库着作权法保护的判断标准
        (三) 数据库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四) 数据库着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二、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 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概述
        (二) 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一)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概述
        (二)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内容
        (三)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不足
    四、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
第三章 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三、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 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案
        (二) 北京华信捷公司诉机械信息研究院侵犯着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四章 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一) 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思考
        (二) 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建议
        (三) 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内容设想
    二、完善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对策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4)(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述评[J]. 孙洁,徐庆宁. 图书情报工作, 2010(15)
  • [2]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J]. 周智军. 法制与社会, 2009(06)
  • [3]中国拟在建项目网全面改版劲推个性服务[J]. 戈兆华. 自动化与仪表, 2004(06)
  • [4]原告的电子数据库是作品吗?[J]. 李燕蓉. 科技与法律, 2002(03)
  • [5]浅析数据库特殊权利的法律保护[J]. 吴丹. 图书情报工作, 2006(08)
  • [6]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D]. 崔子瑞. 辽宁大学, 2019(01)
  • [7]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D]. 孙旖旎. 青岛大学, 2017(02)
  • [8]综艺节目着作权保护的二元视角分析[J]. 毕文轩.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3)
  • [9]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D]. 罗婧.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10]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D]. 赵中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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