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论文题目: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

作者: 吴华亮

导师: 陈康华

关键词: 公司机关,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根据公司机关制度,董事的行为即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经营权不断集中,股东的权力在淡化,公司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这一转变与以下因素有关:1、经济发展要求公司权力集中;2、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具有自我持续性;3、法律上充分保证董事自由经营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导致了传统“三权分立”下的公司内部分权与制衡机制发生根本变化,董事成了公司的核心。董事权利不断扩张的同时,公司内部对董事的监督机制却相对薄弱。董事行使权利失去相应的制约,必将导致董事权利的滥用损害债权人、股东等第三人的权益。为遏制董事滥用权利,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是现实而理想的选择。这是实现法的正义的需要,是权利不得滥用在公司法上的扩张和具体化,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公司机关制度的发展和补充。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应建立在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基础上。该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是董事的个人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以违法为要件,既明确责任又便于操作。为体现公平合理,应规定董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本文围绕董事为什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及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相关问题为主题展开,提出了严格公司机关制度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根源。文章运用了比较的方法、辨证的方法、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法解释的方法等。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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