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英美法有合同相对性原则,大陆法有所谓债的相对性原则。两者内容类似,即合同效力只及于合同相对方,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奉为是合同法的基石。然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则会给航运和商业实践带来不便。合同第三方,是否享有合同下的诉权,能否引用合同中的抗辩,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能会妨碍海上运输的发展。我国民法以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第三人地位未作明确规定,而海商法中关于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并不明晰,存在一定争议。此外合同法和海商法一些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逻辑分析以及价值评判等法学研究方法,立足于“第三方权利与责任”和“第三方抗辩”。在研究第三方权利与责任时,主要研究提单持有人和与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在研究第三方抗辩时;主要研究与货物交付有关的其他人或其雇员,如船长、船员等等第三方当事人的免责抗辩问题。并基于以上研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做了界定。将本文中所研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范围界定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以及其他与运输合同有关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二章: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研究了该原则发展确立的过程。指出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严格遵循该原则导致的对第三人诉权的困扰。并着重研究了各国在理论与实践中为了解决第三人诉权与合同相对性的矛盾冲突所采取的方法。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了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其中的一些理论界争议问题,如提单义务究竟是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控制权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见解。同时还研究了试图解释第三人权利来源的法理依据的若干理论:代理说、合同让与说、第三人利益说、证券说等。分析了各学说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观点: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关系来讨论,用为第三人利益说来解释静态关系,用证券关系说来解释动态关系。第四章:研究了除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之外的其他一些第三方当事人-主要是船东雇员等人-能否引用合同抗辩的问题。并提出了喜马拉雅条款可以成立为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本章也研究了实际承运人作为一个重要的合同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健全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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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三方当事人界定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的界定一、提单持有人的法律规定二、提单持有人含义探究(一) 提单持有人的含义(二) 托运人能否成为提单持有人第二节 收货人的界定一、收货人的法律规定二、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第三节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第三方当事人的界定一、有关第三方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二、有关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规定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第三方当事人诉权问题研究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一、对价理论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逐渐确立第二节 合同第三方诉权困扰一、诉权的含义以及其与索赔权的关系二、第三人享有诉权的重要性(一) 提单持有人的诉权(二) 货物保险下第三方诉权(三) 船舶保险商的代位索赔(四) 托运人诉权第三节 解决第三方诉权的方法一、以原来合同订立方的名义起诉承运人二、立法途径(一) 英国的规定(二) 美国的规定(三) UNCITRAL运输法草案规定(四) 我国的规定第四节 第三人诉权的性质和诉权归属的理想状态一、第三人诉权的属性二、诉权的理想归属第三章 第三人基本权利义务研究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问题研究一、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一) 货物的控制权(二) 提货请求权(三) 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二、提单持有人的义务(一) 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以及和装卸有关的费用(二) 及时收取货物的义务三、提单持有人的责任(一) 在错误背书情况下提单合法持有人的责任(二) 提单的曾经一度持有人的责任(三) 提单内容错误的责任四、运输合同对于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一) 运输合同如果没有有效成立,提单是否生效(二) 在提单发生倒签或者预借的情况(三) 提单签发以后,运输合同的原来作为订约方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能否协商改变运输合同的内容五、提单的善意取得问题第二节 收货人问题研究一、收货人基本权利(一) 对货物的控制权(二) 提货请求权(三) 对于承运人的索赔权二、收货人基本义务(一) 支付运费的义务(二) 支付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和装卸有关系的费用(三) 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三、收货人的赔偿责任(一) 收货人迟延提货或者未提取货物的责任(二) 收货人行使控制权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权利来源的法理依据一、代理说二、合同让与说(一)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基本规则(二) 用合同让与说来解释第三人权利的牵强之处三、默示合同说四、第三人利益说(一) 第三人利益说简介(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能够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三)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四) 第三人利益说的缺陷五、证券说(一) 证券说简介(二) 提单证券说的缺陷六、笔者的观点(一) 用为第三人利益学说来解释静态关系(二) 用证券关系说来解释动态关系第四章 其他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赋予第三方以合同抗辩权—喜马拉雅条款研究一、喜马拉雅条款的性质(一) 目前的理论(二) 喜马拉雅条款可以成立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二、喜马拉雅条款的局限第二节 实际承运人研究一、实际承运人范畴二、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三、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结论致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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