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即时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除斥期间
即时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余冬生[1](2019)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叁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张立峰[2](2018)在《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不经预告便可单方依法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还关系到我国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越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会越稳定、越健康,社会也会更加和谐。(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3](2018)在《公司停发工资,员工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咨询台:几个月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我在试用期期间就感觉自身在该公司发展前景不大,于是决定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我没想到公司千方百计予以阻拦,当月便扣发了我的工资,几次交涉未果。在公司承诺给我转正后可加薪的情况下,我表示同意继续工作。但转正后,公司不但没有给我加薪,之前扣发的工资也从未支付过。我觉得上了当,去意坚决,再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便离职了,同时要求公司支(本文来源于《四川劳动保障》期刊2018年02期)
向春华[4](2015)在《劳动者可否同时适用即时解除和通知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叁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劳动者必须提前履行通知义务。某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同样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叁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那么,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叁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5年09期)
满启春[5](2015)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核心利益,劳动者有可能会因此失业且得不到任何补偿。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多产生纠纷,所以也一直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关注的热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规制的严格程度又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由此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现有法律仍有不完善之处也给用人单位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难度。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也存在许多误区,如适用不当,容易被裁判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因为这些风险的存在,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作系统的梳理。本文立足于实务研究,重点分析产生此法律风险的原因并探讨在现有法律规制下,用人单位如何通过内部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降低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进行介绍和评析。对我国关于此制度规定全面了解是用人单位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我国在此制度上特点及法律的变化说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风险增加。因此,这对于用人单位做好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一方面对法律的规定作更进一步详细解读并作一定的法理分析,另一方面详细分析用人单位运用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本部分还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解析司法部门的裁判思路。第叁部分,针对以上风险出现的原因,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参考司法裁判实务经验,结合管理知识提出四种具体的防范措施。最终说明通过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内部防范措施,能够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李晓佳[6](2014)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原有的用工制度开始瓦解,尤其是《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具有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使该制度更为细化和合理,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先天不平等状况并没有彻底改变,因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导致的劳动争议仍然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平衡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将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用人单位的发展权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文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作为选题,尝试通过分析找出现有规定的不合理之处,然后比较国外相关劳动立法,以期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在法定辞退事由、辞退程序以及违法辞退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如“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等用语表述过于模糊、法定事由的立法模式单一以致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刑事责任包含的范围太大、工会监督职能难以发挥等。笔者在对我国现行规定进行分析的同时,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借鉴其优秀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如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等用语的适用标准、区分对待不同的刑事责任以及改进工会监督职能等,希望对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能够有所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5-01)
田媛媛[7](2014)在《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而劳动关系的协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急待解决。本文针对法律中有关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不足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覃曼卿[8](2013)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在剖析即时解除权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以权利行使期限为切入点,对该权利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着重分析除斥期间适用于即时解除权的必要性,我国关于即时解雇权除斥期间的立法现状及衍生问题,并提出以除斥期间规制即时解除权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李俭[9](2013)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法律条文(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3-07-08)
朱家荣[10](2013)在《把握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尺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一共罗列了六种情形,赋予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这种权力用好了,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整体素质,用不好,企业往往将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特别是其中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3-05-28)
即时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不经预告便可单方依法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还关系到我国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越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会越稳定、越健康,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即时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余冬生.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探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立峰.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8
[3]..公司停发工资,员工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吗[J].四川劳动保障.2018
[4].向春华.劳动者可否同时适用即时解除和通知解除[J].中国社会保障.2015
[5].满启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安徽财经大学.2015
[6].李晓佳.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吉林大学.2014
[7].田媛媛.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J].现代妇女(下旬).2014
[8].覃曼卿.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制研究[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李俭.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N].上海法治报.2013
[10].朱家荣.把握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尺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