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7世纪的唐朝即出现了具有一定汇兑功能的“飞钱”,然因传统中国重农抑商的政策,极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致使在中国本土没有产生具有近代意义的票据,加之商事立法的欠缺,更不可能过早地产生票据立法。晚清时期,经济极大发展,外国资本大量传入中国,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工具——近代国际意义上的票据。这种票据不仅代表一种融资手段、支付工具,更代表着信用商业的出现,这点与中国仅作为支付手段而土生土长的庄票、汇票、期票是不一样的。这种票据的出现,为票据法立法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同时,清政府为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治,实行“新政”和大规模的变法修律,试图从法律完善层面上走向先进国家之列。1908年清政府修律馆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法,1909年各部分包括第一次立法的票据法部分也陆续制定完毕。可惜的是,随着大清帝国的倒台,这部尚未出台的票据法却成为了废案。这部票据法草案设三编,十五章,共九十四条。从这部票据法草案中可以看到中国票据立法的不成熟,在借鉴西方、日本的票据法律之时,与中国的本土资源结合并不完善。但是作为中国票据立法的首次尝试,至此中国开始走上了票据立法近代化的道路,其的经验与教训也为后来的票据立法提供了依据。本文旨在通过当时社会的背景阐述这部票据法产生的必然性,通过系统地分析这部票据法草案的文本,指出这部票据法草案的详细立法体制,再通过与海牙《票据统一案》(草案)、明治三十二年日本商法的详细对比,来试图解读这部票据法草案的法源问题;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当时的历史环境相对比,以及对法律整体的构造的分析总结指出这部票据法草案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这部票据法中对中国本土资源的一定吸收予以挖掘,以及对制定出这部法典所带来的票据理念的推广,为后来票据立法提供良好的理论背景予以肯定,赋予这部票据法草案以客观公正的历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