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交易罪 ——以“北京高价美容案”为例

论强迫交易罪 ——以“北京高价美容案”为例

论文摘要

79刑法将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针对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79刑法并未明确的提出具体的罪名进行规制。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是按照投机倒把罪或者流氓罪进行处理。97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同时在第三章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226条首次明确的提出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愈加猖獗,立法者必须运用单独的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强迫交易罪又增加了三种新的行为方式,即:“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去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这反映了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刑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表现了刑法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然而,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将大千世界中千奇百怪的案例一一加以详细规定,更加无法主动“告知”法官某一个具体的案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具体的法条。记录在本本上的法律条文需要经过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和判断才能准确的发挥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作用。对强迫交易罪进行具体的法律认定是一个将主观意识转化为客观事实的过程,这并非是一件易事。况且社会形势并非总是一成不变。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刑法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必须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现实,否则它将不仅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反而会成为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因此,作为刑法罪名之一的强迫交易罪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和进步的。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总体上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细心着墨:第一章提出问题。经过反复的认真考量,笔者最终决定选取极富代表性的具有强迫交易行为的案例——“北京高价美容案”作为全文的引子。该案例在刑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学者们纷纷对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将对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和对比研究,提出并抓住争议过程中凸现出来的焦点问题。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分析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应当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笔者用了第二章和第三章来详细阐述有关强迫交易罪的概念、特点、规范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在构成要件这部分中,因为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而言,最难判断和界定的就是客观方面,因此笔者尤其详细阐述了有关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中的各种容易混淆的问题,如“交易行为”、“行为方式”等等。在第四章中,笔者重点阐述了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之间的定罪界限问题,最终目的是说明为什么本案只能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第五章解决问题。强迫交易罪不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说究竟何为“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到底是多严重、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规定是否合理等等。在明确提出和认识到这些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强迫交易罪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真正使强迫交易罪具有刑法上的生命力,最终也使其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北京高价美容案”案情和分歧意见
  • 第一节 案情回顾
  • 第二节 各方观点
  • 第三节 争议焦点
  • 第二章 强迫交易罪概述
  • 第一节 强迫交易罪的特点
  • 一、 交易行为的非自愿性
  • 二、 交易行为内容的合法性
  • 三、 交易行为的市场性
  • 第二节 强迫交易罪的规范目的
  • 第三章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 第二节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
  • 一、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
  • 二、 “他人”的界定
  • 三、 “交易行为”的界定
  • 四、 “情节严重”的界定
  • 第三节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 第四节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
  • 第四章 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强迫交易罪的入罪标准
  • 第二节 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 一、 从客体角度分析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二、 从客观方面分析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三、 从主体角度分析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四、 从主观方面分析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第五章 “北京高价美容案”的后续思考
  • 第一节 强迫交易罪存在的缺陷
  • 一、 强迫交易罪的入罪门槛偏高
  • 二、 “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内涵不清
  • 三、 强迫交易的内涵不清
  • 四、 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偏低
  • 第二节 强迫交易罪的法律完善
  • 一、 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形式
  • 二、 增加本罪的行为方式,摒弃完全列举式的表达,严密刑事法网
  • 三、 增加司法解释,避免一些定性争议的出现
  • 四、 增设量刑幅度,重设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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