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破产清算中,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实现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意义重大。各国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大致体现为三种模式,即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模式、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模式、劳动债权与普通债权平等模式。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规定几经变革,但总体上属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模式。这种安排对保护劳动债权、实现实质公平有成功之处,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以程序性的清偿顺序规定方式强行破除债权平等原则,在理论上难以求得圆满,并且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尚不能充分有效。为了解决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以上不足,我们应当遵循这一路线:在确立劳动债权清偿顺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求适应我国的具体模式。首先,我们应以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原则和兼顾担保债权清偿利益原则作为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劳动债权不仅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甚至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各国立法上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统一优先权规定方式和清偿顺序规定方式两种方式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现实意义,而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存在一定缺陷,所以在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前提下应兼顾担保债权的清偿利益。其次,在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具体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引入统一优先权制度保护劳动债权,同时明确劳动债权对担保债权的优先是有程度的优先,并且确立平衡二者清偿利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