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及解决路径

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及解决路径

张绍平曾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经济发展放缓条件下,如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值得探讨。解决好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机遇。为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带来的困境,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全面提升其社会公平性,进一步维护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本文紧紧围绕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影响,分析和探讨了相关政策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劳动力大军,农民工也将外出务工视为经常性的就业模式,并逐步融入城市生活中去。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并将继续遭遇就业冲击,农民工成为受影响最严重的就业群体之一。解决好金融危机下的民生问题,特别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既是对现行制度的挑战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机遇。

1金融危机和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民工就业、收入、社会保险方面的影响

1.1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收入的影响首先是农民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目前东部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订单大幅减少,开工严重不足,后续资金难以为继,而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也在日益加大,保障就业的任务也更加艰巨。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保障政策,但在市场环境整体欠佳的背景下,政策实施效果距预期目标仍将有一段差距,失业率将会提高。由于农民工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以简单劳动为主的加工制造业、低端服务业等领域,可替代性较强,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力度更大。目前在务工城市游离待业和已经返乡的农民工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民工就业前景不容乐观。

其次是农民工就业年龄构成基本完成向第二代农民工转型,主张利益诉求的愿望较为强烈。根据河南省总工会、信阳市总工会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河南省农民工就业影响的调研报告的一些数据显示:30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占调查总人数的50.8%,在农民工队伍中首次出现过半。这一转型,意味着农民工的就业择业观念将与第一代农民工有更大的区别,主张利益诉求的愿望较第一代更为强烈。因此,关注第二代农民工就业十分重要。

再次是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或生活水平下降。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下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甚至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金融危机和物价、房租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实际支出较近年来有明显增加。考虑到间断性失业,一些农民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由于农业生产的收入水平相对低,多数农民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的务工去向亦将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若不能保障农民工较好就业的话,农村发生返贫现象的可能性很大,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

1.2金融危机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难度更加凸显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处于过渡之中的“边缘人”,他们进城务工往往有几大忧虑:工伤、生病、就业、生活、居住、子女教育、今后的养老等,其社会保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农民工参保难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金融危机加剧了这一难度。

首先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金融危机加剧了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参保难,高流动性也导致了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其次是农民工对现行制度缺乏了解和信任,心存担心。现行制度门槛高、转移难,不适合农民工。再次是社会保险缴费过高而增加了人工成本。雇主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而不愿为农民工参保。

1.3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影响由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失衡,企业为维持发展和谋求利益最大化,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农民工,使部分农民工被迫轮岗、下岗或处于半失业状态。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许多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有效保护。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权益、休假权益落实的情况更差,尤其是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缺失,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保险关系接续不畅,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落实也存在较多问题。权益维护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难度大,企业行政无暇顾及员工的维权事宜;政府有关部门精力多在“救市”、“救企”,一般只有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或恶性侵权事件才能引起监督检查部门的重视;一些地区工会建会覆盖面低,并且,工会组织既受制于行政,对用工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监督力度不够,处理效果不理想,同时,工会受制于法律没有赋予相应的职权,想为而不能为。

2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对危机的挑战

2.1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创业首先,积极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当前应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更好发展,从而更多吸纳就业。返乡农民工是创业的主力,建议相关优惠政策的重心应以他们为主,充分考虑到其群体特征和实际需要,尤其要在资金上提供支持。可考虑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担保基金,前者直接为创业者提供资金资助,后者为创业者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以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机制和引导作用。应积极探索形成政府、银行、协会“三位一体”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模式和新型的信贷模式。

其次,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程,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农民工返乡潮,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返乡农民工中已经有了重要的生产要素积累,创业愿望强烈,具有投资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其返乡创业,将可能培养出大批新型的农民企业家,为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发展、增加就业开辟新的途径。

再次,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专项基金,强化培训,引导就业。各地结合本地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际,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组织保障、行政服务、政策扶持等方面形成体系。

最后,要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优化有利于创业的服务环境,打造回乡创业的发展平台,扶持创业。加强宣传,完善政策操作办法,不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政策全面落实。在稳定就业和调控失业上下功夫,帮助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并完善就业服务。

2.2调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

2.2.1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选择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其参保率长期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有一定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特点,通过保障当期待遇和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使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养老保险权益,但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用一种制度将农民工全部囊括是不合适的,因此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可以单列,养老保险先建立农民工专门的过渡性个人账户制度,并预留接口,以后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接。而医疗保险则先建社会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低门槛、保大病、管当期。

2.2.2应坚持低标准准入。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偏高,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应考虑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现实能力,实行低费率、低基数,扩大覆盖面。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大病或住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临时或应急性的社会救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2.2.3搞好制度接轨与关系转移。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对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以上的农民工,从农民工过渡性社会保险制度逐渐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者,按城保计发办法获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就业频繁流动者,在多个新就业地继续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时,分段计发待遇。对那些返乡而又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转移账户与农保衔接,按农保计发办法享受待遇。目前,加大各地社会保险信息服务设施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和网络化管理迫在眉睫。为了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迁转,最好与各地社会保险的开户行建立网络关系,对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卡,卡随人,账户金额随卡,动态迁转,可减少程序,节约资金、时间和人力成本。为此,国家应该出台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统一政策和办法,应积极筹划建立健全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

2.2.4关于待遇的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证其享受相关待遇。对于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办法要更加个性化,可以采取月发、季发、年发和一次发放等多样化支付方式。

3结语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恰逢我国经济正处于历史上最快的增长时期。在经济处于下滑区间的时候,农民工又是最先遭到冲击的群体,就业损失最为严重。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举办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要贯彻和落实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以“春风行动”为品牌,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工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社会保障中的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行为主体,应当在构建、管理、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途径和方法,具体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监督检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总工会.信阳市总工会: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河南省农民工就业和收入影响的调研报告.中国全国总工会主管.中国工运研究所主办.工运研究(4).2009.2.25.

[2]魏里程.农民工返乡——阵痛与希望并存.云南政协报.2009.2.8第6版.

[3]刘洪清.农民工就业,路在脚下.中国社会保障.2009.4

[4]曾煜.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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