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为模式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未一劳永逸,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在于力图厘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建立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全面的法律体系,以期为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制度建构略尽绵力。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概述。认识地下空间的物理属性,是研究地下空间开利用法律制度的起点。本章对地下空间的物理属性和特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价值和意义及基本原则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理基础探究。本章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国外空间权制度产生和发展历程的研究,厘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中的重大理论争议的比较分析,论证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模式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制度的合理性。第三章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法》及先前的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并不完善,本章的研究目的在于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全面的法律体系。本章认为,要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体系,必须明确地下空间的法律概念、完善地下空间登记制度、完善空间相邻关系处理制度、建立地下空间用途限制制度以及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