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校国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偿中的一个特定领域,这是一个较少爱到关注的领域。但现实中,学生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在中国的家庭里孩子往往处于中心位置,可谓“万千宠爱于一身”,一旦有事,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随着家长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发生在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诉讼越来越多。无疑,校园伤害案件有其特殊性,而我国法律又没有针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界处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校园伤害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害主体及伤害种类是界定校园伤害的三个重要因素,根据校园伤害的概念,进一步界定在校学生精神损害的概念,并分别以侵害客体和侵权主体为标准区分在校学生精神损的类型。在校学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填补受害学生的损害和慰抚受害学生。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比较外国立法,作者提出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观点。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权造成在校学生精神损害的责任由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侵权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的不同,由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分担。针对我国学校大多是公立学校,经费紧张,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一现实情况,建议引入教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学校的赔偿经费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