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组织机构的保障,司法审判也不例外。审判组织就是司法权有效运行的载体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审判组织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就很难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权威的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了审判组织的改革目标,即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本文从审判组织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几种常见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类型,简要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审判组织及其存在条件,着重概括了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根据相关理论及相关实践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判组织形式的意见和建议,最后阐述了‘完善我国审判组织的相关制度保障。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审判组织概述。笔者从司法、审判这两个概念出发,界定了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内涵,而后分析了世界上现存的四种主要的审判组织类型,界定的了它们的概念、组成形式和适用范围,最后论述了审判组织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关系。第二部分为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审判组织概述。笔者按类型,分别介绍了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独任制、合议制及陪审团的适用状况,详细介绍了各个国家不同审判组织的适用范围和各自特点,并进行了简要的评价。第三部分为我国审判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独任庭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但我国独任庭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优势无法发挥、向合议庭转化规定不明等缺陷。合议庭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有利于进行司法监督,保证司法廉洁等优势,但我国合议庭也存在审判流于形式,合议庭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的动力,合议庭评议走形式、走过场,合议庭审判不独立等问题。审判委员会有利于统一本地区的法律适用标准,维护法院独立审判地位,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但也存在与诉讼基本原理和制度相违背,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专业性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审判组织的改革和完善。对于独任庭应当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加强监督,严格控制独任庭向合议庭的转化。对于合议庭应当逐步废除案件承办人制度,实现法官独立,建立相对稳定的固定合议庭,保证合议庭成员的相对稳定,正确处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严格评议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法律监督。对于审判委员会应当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功能,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数量,增强审委会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吸收专业审判人员参加审判委员会,提高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灵活性。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审判组织的制度保障。首先应当废除司法行政化,实行法官职业化,包括建立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法官的职业准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的待遇,完善法官惩戒制,保证法官行为的纯洁性。其次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包括降低陪审员的条件和资格,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立法层次,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明确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取消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制,明确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职责与权力,确保陪审员的审判权不被“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