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高校与学生间因高校规范学生性行为的规则及处分产生了若干纠纷,本文以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及其范围和合法性合理性为基点,探讨了这一问题。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基于法律授权,但授权的范围并未明确。高校被视为因国家授权而行使教育权,依权利本位应对其适用义务推定优先原则,对学生适用权利推定优先原则,依此而观,高校无正当权力干涉学生性行为。然而,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承担的教书育人的职责赋予其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之做法以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具备合法性。因为将自我控制与齐家治国平天下视为具备同一逻辑和品质,所以这种统治阶级的道德便也成了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但对于不伤害或冒犯他人的行为,不得仅因个人或部分人的不喜欢而将其作为以法律干涉之的正当理由。我将道德区分为高尚的道德与可普遍推行的道德及法律应予强制保障的维护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高尚的道德未必便是适合强制推行的道德,将其作为自愿的选择更有其道义上的高尚性。高校作为自主管理主体,其规则如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一般人情,便可推定为有效,而学生在选择某一高校时,便可视为默认接受了高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