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政治、经济体制得到了较大改革,完成了邓小平理论所设计的“三步走战略”中的第一步、第二步所要达到的“温饱”、“小康”两个目标。如今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行政垄断这个瓶颈的制约。在第一轮的改革开放中,我们更加注重的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政府职能的初步转变,改革还未深入到行政垄断的层面,导致行政垄断问题一直处于改革的边缘地带,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时期,我们面临着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参与WTO全球竞争、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等诸多历史任务,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成为了完成这些历史使命的先决条件,行政垄断问题已经从改革的边缘地带走向了改革舞台的中央,成为了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区域。“垄断”是与“竞争”相对应的概念,其本质就是滥用优势排斥竞争。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行政垄断,其本质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体制弊端的结合。我国目前的垄断,几乎都是通过行政才又力建立起来的,完全意义上在竞争中形成的经济垄断目前在我国还基本上不存在。行政垄断有着自己的本质特征,它和相关概念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经济垄断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国家垄断是完全依据法律、法规,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而实施的;宏观调控的针对对象则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行政垄断却是以行政权力为后盾而形成的垄断,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权力对经济运行的不当介入,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地区利益和行业部门利益为出发点。我国的行政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两个表现形式,一种是区域垄断,实施的主体是各地方政府;一种是行业垄断,实施的主体是国内垄断行业的管理经营者。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都给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危害,行政垄断分割国内统一市场,阻碍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损害公众利益、滋生腐败问题,同时还拉大了我国国民收入差距、加重两级分化程度,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东欧地区国家和前苏联地区国家和我国有着相似的计划经济经历,同样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也存在着行政垄断现象。它们从转型之初起就致力于通过立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大都有专门的反垄断法,都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的重要部分;设置了专门的层级较高的反垄断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对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处以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官员施加足够的震慑力。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我国目前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还存在较大问题,一直都缺乏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法》,关于反行政垄断的条文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执法机构不明确,法律责任设计也过于轻微,造成到今天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例被正式查处的行政垄断案件,反行政垄断制度仅仅停留在象征意义上。国务院去年将《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让我们看到了统一法典出台的曙光。但是,草案在一些条文上也还存在缺陷,譬如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层级过低;对听证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赋予了反垄断机构过大的自主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对几个认识误区进行正本清源,纠正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对行政垄断“逢垄必反”和“一反到底”的偏执观点。正确认识行政垄断,正确对待行政垄断,特别是几个争议性问题。譬如,加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与反行政垄断之间的关系;加强公有制经济对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与降低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反行政垄断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笔者将对这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其次,对行政垄断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规制,修改《反垄断法(草案)》,尽快出台正式的《反垄断法》,建立完备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垄断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再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企分离,彻底将行政权力从行政性公司手里剥离;同时,适当引入竞争,对大型行政性公司进行拆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打破垄断行业经营者独门生意的局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最后,还应该建立一套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垄断行业获取的利润收缴国库,杜绝全民利润被部门占有的情况继续发生,真正的做到全民资源,全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