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市财政局[1](2021)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文中提出京财法[2021]12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号),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丘晓琳玲[2](2020)在《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涉税风险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突出,我国医疗支出不断增加,医药行业发展前景良好。然而,机遇与挑战总是并存的。对于医药产品而言,其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技术研发对医药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研发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医药企业资金需求量大。医药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得更好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进行融资。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近年来银行对风险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加上医药行业本身风险比较大,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也非常严格。在此背景下,为了扩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知名度和扩大企业规模,上市成为医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上市方式大体分为两种:IPO上市和借壳上市。IPO上市门槛较高、排队公司数量多、上市所需时间长,中间过程存在诸多变数。借壳上市的难度较小、所需时间较短,受到许多公司的青睐。近几年,通过借壳方式上市的公司数量节节攀升,医药企业也不在少数。但由于我国的企业大多缺乏高质量的内控管理体系,高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更是罕见,加之借壳上市金额一般较大,所涉税种复杂,企业往往存在着税务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借壳上市失败,因此,借壳上市的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对象。本论文以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为案例研究对象,在阅读了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归纳了借壳上市税务风险相关理论,并对借壳上市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作了梳理。通过一系列关于企业借壳上市税务风险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研究可以发现,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代表性的税务风险隐患,如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税务风险、借壳交易所涉税种较多引起的税务风险、不同税务处理方式引起的税收负担风险、自然人股东的税务风险、上市公司整合的税务风险等。由此得出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按照税务内部环境建设、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督体系和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等来对企业借壳上市的税务风险做一定的防范措施。最后,本文根据奥赛康借壳上市案例的分析结果及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提出借壳上市税务风险应对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建议:税务风险识别评估降低税务风险、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监督体系、注重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应用大数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以及借壳过程中税务风险应对建议:开展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灵活优化公司控股结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应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一项持续性的内部控制工作,使得企业借壳上市交易真正实现协同效应最大化和税务风险最小化。
刘珊[3](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刘宇蕾[4](2020)在《“普惠金融”背景下X小额贷款公司税务筹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我国在实行金融体制改制,为了实现我国的经济资源普遍惠及“三农”以及中小微企业并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此产生,小额贷款公司也由此脱胎而出。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产生至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将我国的资金流引入农村区域,改变了农村地区缺乏资金的现象,促进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平民资本“阳光化”。同时,由于运行时间较短,小额贷款公司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较高的税负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也成为公司成长中的难点和痛点。本文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晰的问题一直无法明确,另外其还有资金来源还存在不足的现象、税收政策的适用性也不明确、税务负担较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务上的承担着较重的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是一件具有实践价值的事情。本文首先回顾了小额贷款公司及税务筹划的文献,梳理了相关的税收理论和税务筹划理论;接下来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体的纳税现状实行了调查与分析,并以X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阐述了该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基于2018年的财务数据,对X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税款的状况以及税务负担的情况做出了调查和分析。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了X小额贷款公司在税务筹划方面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设计了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X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业务外包,增加涉农贷款,代理业务分离、充分合理利用费用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等方式对公司的相关项目进行税务筹划。本文以X小额贷款公司为案例,在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站在实践的角度上对其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设计,希望可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筹划。
张娟[5](2019)在《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文中研究表明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鉴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出台了多项针对该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居民住房福利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理解历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挖掘其变迁背后之机理,总结其未来发展之趋势,既是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理论需要。本文首先基于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政策文献计量方法,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展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聚焦点变迁的阶段特征和规律,并联系具体政策内容分析不同阶段政策主题词变化的原因,总结出1998-2018年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演进路径主要围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方面进行。其次,本文着眼于长时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引入间断-均衡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两个均衡期和一个间断期,体现出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特征。为了进一步解释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本文结合了修正后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综合考察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研究发现,政策形象变化是房地产调控变迁的前提,而焦点事件爆发、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和宏观层面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政策变迁的三个基础变量。最后本文从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李子姮[6](2019)在《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时期,2008-2009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政府收入的减少(既包括经济形势不景气引起的税源萎缩,也包括因为更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引起的税基被侵蚀),以及与之相比更恶劣的问题——跨国公司激进的税收筹划等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主要方式是利润转移),使得国际社会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甚至成为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领域最重要的话题。2013年,在20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期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受G20的委托开展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解析和行动计划”相关研究工作,这是近年来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并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进行全球价值创造的组织形式、税务管理都提出新的挑战。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各种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正如OECD所言,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跟不上跨境商务实践的变化,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无形资产活跃的领域。出于应对全球新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各税收管辖区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共识增加,国际税收合作空前加强。同时,本文的研究也注意到,国家间经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国际规则诉求正在转化为新的规则制定机制,而我国恰恰是这些新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正是基于对上述研究背景的认识,去思考价值创造与税收归属背离,以及如何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去改善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以及完善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设定,促进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新一轮国际交往中取得应有的利益,支持全球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改善。本文所使用的价值创造概念,是指为了最终形成一项产品或服务,由发生生产活动到最终成为产品成功销售,为客户提供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所经历的全部创造价值的活动单元。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组合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经济的价值创造过程主要以链式模式呈现,随着生产活动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的辅助支撑作用增强,价值链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链式模型,而是呈现出网状发展和环状发展的趋势,被创造出的价值在市场中的实现不再局限于最终产品,而是有可能在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随着副产品的出现不断产生。价值创造是否与税收的国际分配相符合,是否可以以价值创造为原则指导和改善国际税收分配,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终极问题。通过对一些实证数据的研究,本文发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或者说至少现行税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贸易制度等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依赖的传统规则存在容纳跨国公司实施人为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美国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配置全球资产布局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他们在美国每增加布局1%的长期资产,税前利润仅相应增加0.44%;在目前的企业内部资源全球配置现状下,美国跨国公司每将1%份额的销售收入核算在美国,则分配在美国的税前所得将增加其全球份额的0.89%左右,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调整销售收入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海外税率对本土实际税率的影响与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核算在美国的比例正相关,海外税率每导致本土税率变化1个百分点(于法定税率21%、35%而言),核算在本土的利润比例提高或降低1.21%,也就是说海外税率与本土税率的比较情况是富有弹性的,跨国公司会敏感的根据双边税率情况相机调整全球利润核算分配。在论述了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存在偏差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如何选取一个新的原则指导国际税收分配。价值创造原则较好的保持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和中性,也在继承和发展现行国际税收分配原则方面有很好的衔接性和过渡性,在经济数字化的条件下,“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其比属地原则的语义内涵更丰富,而“独立交易原则”有望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完成提升和改造。但也应该客观承认,价值创造原则的使用,目前还存在由理念转为实践的落地风险、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重征税、可能对一国的国内税收体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等执行风险。综合考虑利害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价值创造原则对主导或者辅助调整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都有较好的适应性。价值创造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发生背离的问题,实现国际税收经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公平。价值创造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一些传统国际税收概念要按照价值创造的理念进行更新;以转让定价为代表的一些传统操作方法、技术手段应该运用价值创造理念引导改变;一些以往不被重视的地域优势等价值创造因素,会被重拾重视程度。在价值创造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结合上,本文选取造成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不匹配的部分重要元素(PE、CFC等),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核心——转让定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论述。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对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有积极作用。经济数字化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形态,要素和企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数字经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依赖度加强、网络效应对经济生活的互动性影响。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虚拟化,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很多专业术语都提出需要与时俱进的挑战。第一,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形式上并不表现为MNE,但事实上他们却可以通过网络将服务送达世界各地,成为实际意义上的MNE。但是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PE概念的设定成为妨碍各国对外国互联网企业在本国开展经济活动征税的屏障,而消费者的购买力恰恰是这些国家区位优势的重要组成,来源国理应获得国际税收分配权,达成属地意义上的公平。在认同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定量确认数字化服务于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联结度。由此就需要创新一个数字化常设机构的概念,这一概念应该保持同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一致,将数字化的问题在现有规则下得到解决,使得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产生收益的所得税在来源国、东道国之间公平分配。应该从取消一些表述和增加一些表述两个方面共同施策,对现行PE概念予以完善。最主要是考虑取消OECD范本中关于“固定场所”以及“永久性场所”的相关表述,而将“显着经济存在”这一术语正式纳入税收协定范本的表述之中。在此基础上,通过修订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条路径,促进常设机构概念重构的实现。第二,本文认为很多避税的方法都是通过建立海外公司实现的,这些海外公司很大程度上多数被建设为税收意义上的CFC,CFC实际上已经成为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在当下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联网企业运用设置双重公司法人构架转移高移动性资产实现避税;制造业跨国公司通过向CFC转让无形资产侵蚀母国税基;CFC与混合金融工具管理错配结合,夸大“现金盒”风险承担实现税基转移;CFC与税收协定滥用结合,将资本利得转移至低税区。因此本文建议,丰富CFC控制类型的具体内涵,增加测试条件;不断改进CFC规则,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本文认为不适合在国际公法的路径上解决,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个居民国对国内法的完善。这种实现路径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CFC规则如果希望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更大的正向引导作用,各国就要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借鉴OECD等国际组织推荐的治理原则,寻求国内法规在国际上的相对统一。第三,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这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确定一笔基于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到底该适用哪一条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销售商品和服务、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截然不同的商业内涵。前者是指将法人所有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售卖给客户,使客户获得生活资料或服务、生产资料或过程服务的行为;后者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产品经营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向受许人收取费用,受许人依托被授予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本文认为,如果交易的实质是客户采购的目标是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产品,而非获取供商业性使用的版权,此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国际间转让交易与实物贸易的商品交割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其所得优先考虑适用营业利润条款。如果客户采购数字化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进一步商业化利用该数字化产品的版权问题,则有关款项优先考虑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转让定价制度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当中最为重要,内容和方法最为健全的部分。在国际税收分配的实践当中,转让定价对解决税收侵蚀,将价值链上产生的全部税收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各个税收管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原有转让定价制度的基础不断弱化,需要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第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单一企业的全球独立性进一步弱化。MNEs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实施者恰恰就说明了独立交易原则仅仅是大多跨过交易中的一种假设,合同安排的实质相关性难以考察。关联交易中的价值链分析、可比性分析都是基于MNE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各种文件条款,这实际上很可能与经济实质相去甚远。特别是以IP为交易标的的合同,对合同文本进行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基于此的分析可能更进一步扭曲了经济实质。一些成本中心类型的海外公司在IP的研发、提升等重要的价值创造环节从未参与,也不承担IP投入市场后价值实现的风险,但根据MNE内部签署的各类文件,IP收益却被确认在这家海外公司,可比交易的缺失成为转让定价制度未来适用的最大挑战。跨国公司产品生产的个性化,以及客户需求的个性化,都使得可比交易变得更加难以寻找。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领域,交易内容的虚拟化,也给可比交易的确定带来挑战。但本文也支持,目前尚未有迹象显示转让定价方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指南将更为清晰和加强,而运用价值创造的理念去改善这一长期实践检验过的方法,才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最优选择。第二,为了使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焕发新的生命力,需要将价值创造的原则注入其中,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改良。包括:将准确识别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关系、交易条件以及相关经济特征作为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将准确界定交易安排的操作口径从“可比性因素”调整表述为“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特别是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等。第三,新的转让定价制度体系的建设,应该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区位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的税收体现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市场。由此,一些转让定价技术性的问题也应该被重视,如利润分割法在技术层面的不断完善。最后,本文对如何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制定,以及完善国内法相关制度提出建议。虽然我国是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积极倡导者,但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在国际社会中继续发声,促进价值创造原则运用的艰巨任务。同时,践行价值创造原则,我国的国内法修订之路也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BEPS所提出的一些最佳实践方面。本文提出了促进制定我国属地价值创造与税收利益分享相关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利用好国际交往的平台;二是注意税收主权的敏感性;三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从如何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如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做好实际征管工作落实改革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建议我国积极参与、主导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识别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佳时机,主导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匹配。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税收理论体系和法规体系。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相关在制度设计。加强关联交易基础数据管理;加强价值链风险管理;加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加强区位优势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APA机制的应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本文认为对价值创造原则的坚持应该的是灵活的,在一些确实涉及我国公允税收诉求,价值创造原则又无法支撑的问题上,要积极寻找替代路径,适当放弃价值创造原则,如建立“安全港”等特殊适用制度等。第三,在一些问题突出领域,尽快实践BEPS最佳实践。如:在国内法制定上积极作为,系统完善我国关于CFC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收入属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运用新市场财政学市场平台观,观察国际经济交往为什么不能使用单独行政规制的手段进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论述了各税收管辖区的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在国际市场上的角色不再表现为管理、规制,而是竞争和协作。各税收管辖区政府所主张的税收分配权的实现,也要通过与传统市场主体——企业,一样在国际市场这个大平台上以全新的方式协商、合作,取得与其价值创造来源地相匹配的税收利益。说明了价值创造原则的合理性之一在于与市场机制的配合。第二,提出了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与价值创造相关因素指标。包括四类:资本和资源;技术;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和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相关控制使用权利)。技术包括技术诀窍、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及其控制的用户资源。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包括知识经验、管理者才能、技术劳动者熟练程度、劳动力。市场包括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第三,依据价值创造原则对国际税收分配的指导,针对当前关于“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理论原则性学术成果较多的现实,本文提出若干可以付诸实践的解决方案。如:将超常规利润价值创造来源地之间分配,如何修订落实区位优势在转让定价中的体现等。
邢婧[7](2019)在《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文中研究指明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非经常发生的业务,如吸收投资、原材料退出、暂估材料不再付款、代购货物、收取员工伙食费等,给一些会计人员、特别是新上岗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现归纳如下,供参考。一、吸收投资的会计核算[例1]M公司2018年9月31日账面实收资本470万元;10月1日W公司经考察评估后向M公司投入8600万元,此时,原投资人又新投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1000万元,双方协议投资比例为:M公司占49%,W公司占51%。在此情况
王天明,孔令文[8](2018)在《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文中认为一、收入类[案例1]在境外注册且申请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销后账面盈余公积转到母公司后收入问题基本情况:A公司下属一境外全资子公司B公司注销,B公司符合并已申请为境内居民企业,注销后,B公司账面上的盈余公积x元直接转到A公司账面上,A公司账面直接增加盈余公积账面数。问题:上述资金转回,是否可以不在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
沈阳市人民政府[9](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指出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王天明,文进,孟佳[10](2017)在《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京市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在今年举行的"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研讨会"上,提供案例、集思广益、深入探讨、共解难题,对一些疑难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这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政策的完善,也有利于税务师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涉税专业服务水平。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涉税风险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借壳上市税务风险相关理论概述 |
2.1 借壳上市概述 |
2.1.1 借壳上市的法律界定 |
2.1.2 企业借壳上市动因理论 |
2.2 税务风险概述 |
2.2.1 税务风险的界定 |
2.2.2 税务风险管理理论依据 |
2.3 借壳上市税务风险理论基础 |
2.3.1 借壳上市的可税性理论 |
2.3.2 借壳上市的税收公平原则理论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借壳上市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梳理 |
2.4.1 企业借壳上市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总 |
2.4.2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
第三章 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项目介绍 |
3.1 借壳方基本情况概述 |
3.1.1 奥赛康药业概况 |
3.1.2 奥赛康药业财务状况 |
3.2 壳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
3.3 借壳背景及动因 |
3.4 借壳上市方案 |
3.4.1 重大资产置换 |
3.4.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3.4.3 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 |
第四章 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涉税风险 |
4.1 东方新星过往经营留下的税务隐患 |
4.1.1 东方新星财务分析 |
4.1.2 历史遗留问题的税务风险小结 |
4.2 借壳过程中的涉税分析 |
4.2.1 资产置换涉税分析 |
4.2.2 发行股份涉税分析 |
4.2.3 借壳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小结 |
4.3 上市后企业整合涉税要点分析 |
4.3.1 借壳上市一年后的补充资料 |
4.3.2 不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时的处理 |
4.3.3 上市后企业整合的税务风险小结 |
4.4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税负对比 |
4.4.1 一般性税务处理税负分析 |
4.4.2 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风险 |
4.4.3 一般性税务处理税务风险小结 |
4.5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 |
4.5.1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税负分析 |
4.5.2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小结 |
第五章 借壳上市涉税风险应对建议 |
5.1 借壳上市涉税风险管控体系 |
5.1.1 税务内部环境建设 |
5.1.2 涉税风险识别 |
5.1.3 涉税风险评估 |
5.1.4 税务风险控制活动 |
5.1.5 监督体系建设 |
5.1.6 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
5.2 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
5.2.1 税务风险识别评估降低涉税风险 |
5.2.2 建立健全涉税风险内部监督体系 |
5.2.3 注重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 |
5.2.4 应用大数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
5.3 借壳过程中税务风险应对建议 |
5.3.1 开展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 |
5.3.2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5.3.3 灵活优化公司控股结构 |
5.3.4 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普惠金融”背景下X小额贷款公司税务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小额贷款公司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税务筹划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普惠金融背景概述 |
2.1.2 小额贷款公司的概述 |
2.1.3 税务筹划的概述 |
2.1.4 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及原则 |
2.2 理论基础 |
2.2.1 税收效应理论 |
2.2.2 税收中性理论 |
第3章 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别 |
3.2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税种 |
3.3 小额贷款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
3.4 小额贷款公司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X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情况分析 |
4.1 X小额贷款公司的介绍及组织结构 |
4.1.1 X小额贷款公司的介绍 |
4.1.2 X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 |
4.2 X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运营情况 |
4.3 X小额贷款公司税务负担分析 |
4.4 X小额贷款公司税务筹划的问题分析 |
第5章 X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筹划 |
5.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
5.1.1 增值税进项税的筹划 |
5.1.2 增值税销项税的筹划 |
5.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
5.2.1 充分并合理利用费用支出 |
5.2.2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
5.2.3 购买国债以减轻税负 |
5.3 特殊项目的税收筹划 |
5.3.1 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
5.3.2 租金收入 |
5.3.3 涉农收入税收筹划 |
5.3.4 扶贫支出的税收筹划 |
5.4 X小额贷款公司的预期节税效果 |
5.5 税务筹划方案的保障措施 |
5.5.1 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
5.5.2 建立税务管理部门,增强税务筹划人才培养 |
5.5.3 根据实时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
5.5.4 与税务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宏观调控 |
2.1.2 政策变迁 |
2.2 间断-均衡理论及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2.1 间断-均衡理论 |
2.2.2 间断-均衡理论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迁阶段分析 |
3.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的选择与分析方法 |
3.1.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选择 |
3.1.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分析方法 |
3.1.3 信效度检验 |
3.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阶段的定量分析 |
3.2.1 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1998-2002 年) |
3.2.2 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2003-2009 年) |
3.2.3 房地产市场化调整阶段(2010-2018 年) |
3.2.4 变迁阶段的总体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阐释与内在机理 |
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理论阐释 |
4.1.1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探索阶段(1998-2002 年) |
4.1.2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深化阶段(2003-2009 年) |
4.1.3 间断期:房地产宏观调控得转向阶段(2010-2018 年) |
4.1.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历程的总体阐释 |
4.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 |
4.2.1 焦点事件爆发 |
4.2.2 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 |
4.2.3 宏观层面价值取向 |
4.2.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 |
5.1.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
5.1.2 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配套政策 |
5.2 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 |
5.2.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性 |
5.2.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回归 |
5.2.3 加强房地产预期管理 |
5.3 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
5.3.1 合理配置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
5.3.2 提高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 |
5.3.3 搭建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6)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创新与探索 |
四、论文的不足与展望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价值创造 |
二、价值链 |
三、经济全球化 |
四、转让定价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是否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研究 |
一、认为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观点 |
二、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可能并不存在的观点 |
第二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相关原则的研究 |
一、绝对地的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二、拟合地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第三节 关于属地税收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模式和机理分析的研究 |
第四节 关于现行国际税收具体规则与价值创造原则相违背研究 |
一、数字经济对价值创造原则应用的挑战 |
二、价值创造原则对转让定价政策目标和方法的调整 |
三、价值创造原则对反避税措施的改进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价值创造理论 |
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观点 |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
三、经济增长理论对价值创造的解读 |
四、要素和效用价值创造学说 |
第二节 竞争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与全球价值链 |
一、国家竞争理论 |
二、新市场财政学理论及其市场平台观 |
三、波特的普通价值链理论 |
四、全球价值链 |
第三节 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 |
一、税收公平 |
二、税收中性 |
三、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归属理论 |
一、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
第四章 关于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偏离现象存在的验证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布局——以苹果公司为例 |
一、全球价值链布局 |
二、在全球价值链上插入的税务安排 |
第二节 关于国际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 |
一、模型设定 |
二、参数选取 |
三、建立模型 |
四、参数估计 |
五、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全球税收分配 |
第一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指导原则的辨析 |
一、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选择 |
二、独立交易原则 |
三、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关系 |
四、应用“在价值创造地纳税”原则的风险 |
第二节 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主要原则 |
一、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原则的原因 |
二、可作为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价值创造因素的指标 |
三、价值创造原则的应用方向 |
四、其他原则对价值创造原则的有益补充 |
第六章 运用价值创造原则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 |
第一节 国际税收术语中有关概念的失效 |
一、经济数字化成为导致传统概念失效的主要原因 |
二、国际税收传统概念失效的表现 |
第二节 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失效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局限 |
二、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使其符合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三、实现常设机构概念重构方法路径 |
第三节 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CFC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规避现行CFC规则实现税基转移的表现 |
二、完善CFC管控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四节 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 |
一、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难以界定税收协定适用条款 |
二、对无形资产收入适用条款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 |
第一节 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定位 |
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 |
二、将转让定价制度的完善定位于改良 |
第二节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安排 |
一、调整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 |
二、完善确界定交易安排的分析步骤 |
三、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 |
四、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 |
五、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 |
第三节 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 |
一、区位优势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
二、区位优势因素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中被长期忽视 |
三、区位优势与价值创造的匹配 |
四、体现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方法 |
第八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及相关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 |
一、转让定价相关规制措施 |
二、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制措施 |
三、资本弱化相关规制措施 |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措施 |
第二节 政策建议——立足于我国国际经济交往需求 |
一、基本原则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附录:缩略词表 |
参考书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吸收投资的会计核算 |
二、原材料退出的会计核算 |
三、暂估材料不再付款的会计核算 |
四、代购货物手续费的会计核算 |
五、收取员工伙食费的会计核算 |
(8)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入类 |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三、资产损失扣除类 |
四、发票等合规票据类 |
五、税收优惠类 |
六、申报类 |
(10)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入类 |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
三、资产损失扣除类 |
五、税收优惠类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J].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30)
- [2]奥赛康借壳东方新星涉税风险与对策研究[D]. 丘晓琳玲.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4]“普惠金融”背景下X小额贷款公司税务筹划研究[D]. 刘宇蕾. 南华大学, 2020(01)
- [5]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D]. 张娟. 燕山大学, 2019(06)
- [6]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D]. 李子姮.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7]非经常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J]. 邢婧. 税收征纳, 2019(03)
- [8]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J]. 王天明,孔令文. 注册税务师, 2018(12)
- [9]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10]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J]. 王天明,文进,孟佳. 注册税务师,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