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侵害债权,债权不可侵性,民事权益
第三人侵害债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若杜[1](2019)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结合的产物,它间接地肯定了债权同等的不受侵犯性,最大范围地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并且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肯定。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第94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债权保护传统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孔娜[2](2019)在《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里被界定为干涉协议制度。英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所以英国的干涉之诉是随着一系列判例发展起来的。美国干涉契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英国经典判例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判例的形式发展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和制度。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框架和思维的限制,我国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研究仍处在摸索阶段。一直以来,我国民法学术界对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存在争议,但大多民法学者都主张在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并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并未采纳上述观点,但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现象已经出现在司法实务中。本文借助《民法典》制定的机会,再次提出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分编》中。本文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和实践配置基础的分析,以及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试图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分编中创立我国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共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内涵界定、理论争议及探究现代侵权法救济债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解决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配置问题,这一问题是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其中理论基础配置从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权的不可侵性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为第叁人侵害债权承担侵权责任寻求理论支撑。实践基础配置包括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第叁部分,比较考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两大法系都对债的相对性理论作出了突破发展,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或是干涉协议制度得到了两大法系一定的认可,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第四部分,结合前叁部分内容,就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构建,包括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侵权类型及责任承担,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分编中尝试性地拟定了相关法条。本部分在构成要件方面采取六要件说;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履行职责、正当竞争、善意劝告叁方面;在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具体类型中主张列举式划分方法,包括侵害债权标的物或债务人人身权,引诱违约及恶意通谋。(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徐乾乾,王修利[3](2019)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救济——以突破《合同法》第74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致债权人债权之损害为必要。当第叁人以不正当手段就作为责任财产的特定标的物订立合同,从而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李文杰[4](2019)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中的过错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客观现象冲击了债具有相对性的传统理论,而在多数国家已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且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采用的背景下,学界对这一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也己被广泛接受。但国内学界的现有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合理性证明的层面,对具体规则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在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过错要件,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行为人故意系第叁人侵害债权情形下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过失侵害则不能构成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而这一观点也被司法实务所采纳。但这样的观点显然过于僵化,如果行为人可以预见或理应预见其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债权的损害后果仍然为而侵权法确不加以调整,则显然无法妥善保护合法债权。因此,可以说过错问题是第叁人侵害债权中最具研究价值的部分,故本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主观过错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的第一章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做了简要的整理与介绍,涉及概念、行为构造、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问题,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基本问题的梳理,引出文章的主体部分。在本文的第二章,笔者尝试以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相关案例为出发点,将此类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共性与规律加以总结、梳理并辅以数据统计。与此同时,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寻找第叁人侵害债权领域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明知要求过严、强行区分故意与过失以及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问题加以分析。第叁章则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考察美国侵害合同规则中主观过错认定的方式、规则确立过程中的相关争议以及美国司法实务界现有的通行做法。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侵害合同规则的历史沿革,简要介绍规则从形成到适用范围扩张再到被广泛接受的过程;其次,针对主观过错认定的问题,笔者详细梳理了美国本土针对这一问题的大量文献资料,尝试还原出美国本土针对过失侵害、恶意、是否知悉他人合同权利存在以及免责事由等基本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此同时,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笔者单设一节用以介绍美国司法界针对赔偿问题是否有必要区分故意侵害与过失侵害的争议。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在结合案例实证研究的分析结论以及比较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存在若干问题予以回应,通过说理与论证,提出并证明应采用统一过错概念、将明知扩张为明知或应知以及适当引入若干免责事由以防止责任泛化的结论。综上,本文采用案例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主观过错缺乏合理且统一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通过借鉴美国在侵害合同规则中对主观过错认定的经验,结合对司法实务案例及生活经验,试图提出客观且可行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以解决第叁人侵害债权案件中主观过错难以且标准不一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3-20)
刘宜琳[5](2019)在《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债权保护方式,仅通过合同责任的承担,已经不能适用债权保护需求,亟需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而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产生、建立并发展。行文的立足点是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相关理论的剖析,进而对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建议。文章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内容,具体各个部分的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概述,重点分析第叁人侵害中债权制度的概念、价值和理论的基础,提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同涉他的正当性以及债权的不可侵犯性,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完善民事立法、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还存在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考察及经验借鉴,通过考察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及司法、英国和美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践,得出可以为我国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是以民事责任制度为视角,通过对该制度的构建来丰富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内涵与外延,构建的重点在于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侵害的具体形式及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论理媾和。(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3-18)
李秋芳[6](2018)在《浅析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还未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学界对该制度的存废仍然持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就这些争议激烈的问题进行法理上的论证及实证分析,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合理性。我国应在法律上对该制度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7期)
莫子君[7](2018)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第叁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我国却缺乏相关的制度对受侵害的债权人进行保护。囿于传统民法对物权与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分类,现行法律体系下债权作为相对权难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本文将主要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我国设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合理性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沙拉买提[8](2017)在《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没有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本文探讨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引入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7年07期)
邱新国[9](2017)在《第叁人侵害债权类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各级法院却已出现了多起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判决。因为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法院在第叁人侵害债权认定上的裁判不一。本文试图借鉴实证研究与案件分析等方法,将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这一制度的理解与应用,进行一个事实上的考据与分析,以便了解司法实践中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并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类案研究。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各级法院判决为研究对象,主要揭示法院判决中存在认定不一等问题,引出下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债权能否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这一理论问题,首先在选取二则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评述,并介绍正反两种学说,之后对各种学说一一进行评价,最后论述本文的观点和理由,即债权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从而为后文论述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类案研究破除理论障碍。第叁部分,先是研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对传统理论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进行评析,并提出不同于传统理论的见解。本文对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的传统分类提出质疑,并且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过失也能构成,本文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分为侵害证券化债权与侵害非证券化债权两种类型分别进行讨论。第四部分,在结语部分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本文认为债权可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为不可侵性是权利的本质体现,最高院的公报案例也支持这一观点。此外,本文不赞成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提出本文的见解和理由,主张分为侵害证券化债权与侵害非证券化债权,前者过失即可构成,而后者必须故意才能构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王君雅[10](2017)在《第叁人侵害债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重点主要是绝对权,然而针对债权而言,其性质应当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法通常不将其作为保护的对象。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长期以来,虽然在民法学界对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一直进行着激烈的争议,但是多数民法学者都是支持该理论所提出的内容的。令人惋惜的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最终并没有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毋庸置疑,立法者对此观点保持严谨和慎重的态度是合情合理的,这是因为将物权和债权进行绝对的划分是传统民法体系中坚持遵循的一贯思想,将侵权行为的对象范畴扩大至债权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突出表现,其与债权相对性的本质特征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确立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随着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作为市场交易的有利工具和法律规范下的合法产物,债权时刻突显着自身的地位,从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利被任意第叁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从全方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只凭借以规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各个国家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为了能够极大地提高债权保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可以更加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措施做出了不懈努力。因此,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应运而生。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针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理解并进行分析。首先,以第叁人侵害债权为研究对象,对其基本涵义进行阐述;其次,以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之本质属性为研究对象,由于一直坚持保持民法传统思维的部分学者们对第叁人侵害债权权利的民法调整存在争议,即第叁人侵害债权到底应该归入合同法调整,还是应当归入侵权法调整,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最后,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的深入探究,得出该理论是建立健全民法理论体系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实基础。第二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类型化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实践中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样态的分析对比,总结出最具有代表性的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类型。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也是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难点问题。本章中笔者以列举的方法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四种具体类型,即因第叁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二重买卖、诱使债务人违约以及债权归属之侵害。希望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可以使该理论体系更加完善。第叁部分,从构成要件的视角出发进行探究。第叁人侵害债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具有独特性。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得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客观要件应当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主体要件为侵权主体须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叁人;主观要件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是由第叁人实施的并造成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部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目前有关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但救济制度的体系设计仍然不够完善。本文针对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提出了债权债务关系中第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责任竞合的问题。其中责任承担主要包括第叁人单独承担责任、第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叁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叁个方面的内容。同时,笔者还提出了与第叁人侵害债权相关的部分权利竞合问题。希望能够以此为切入点更深入地探究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体系。第五部分,提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其与普通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不同,第叁人侵害债权在免责事由方面也具有独特性。主要包括正当竞争、履行职责、忠告、按照约定可以随时终止的合同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第三人侵害债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里被界定为干涉协议制度。英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所以英国的干涉之诉是随着一系列判例发展起来的。美国干涉契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英国经典判例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判例的形式发展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和制度。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框架和思维的限制,我国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研究仍处在摸索阶段。一直以来,我国民法学术界对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存在争议,但大多民法学者都主张在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并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并未采纳上述观点,但是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现象已经出现在司法实务中。本文借助《民法典》制定的机会,再次提出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分编》中。本文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和实践配置基础的分析,以及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试图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分编中创立我国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共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内涵界定、理论争议及探究现代侵权法救济债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解决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配置问题,这一问题是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其中理论基础配置从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权的不可侵性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为第叁人侵害债权承担侵权责任寻求理论支撑。实践基础配置包括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第叁部分,比较考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两大法系都对债的相对性理论作出了突破发展,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或是干涉协议制度得到了两大法系一定的认可,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第四部分,结合前叁部分内容,就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构建,包括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侵权类型及责任承担,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分编中尝试性地拟定了相关法条。本部分在构成要件方面采取六要件说;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履行职责、正当竞争、善意劝告叁方面;在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具体类型中主张列举式划分方法,包括侵害债权标的物或债务人人身权,引诱违约及恶意通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人侵害债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若杜.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为视角[J].昆明学院学报.2019
[2].孔娜.第叁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研究[D].河北大学.2019
[3].徐乾乾,王修利.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救济——以突破《合同法》第74条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文杰.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中的过错认定[D].山东大学.2019
[5].刘宜琳.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6].李秋芳.浅析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8
[7].莫子君.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8
[8].沙拉买提.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理论观察.2017
[9].邱新国.第叁人侵害债权类案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王君雅.第叁人侵害债权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