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用企业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公用企业在以往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当时国家对其直接控制,垄断问题还不突出,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质疑,主要是因为公用企业凭借独占或寡占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不仅服务或产品质量差,价格高,而且产品单一,缺少选择性。同时,公用企业高收入、低产出,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也是造成人们日益关注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重要原因。近些年来,不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成为我国政府的重要议题,而且政府通过拆分已经对垄断行业改革进行了大胆探索。然而,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特别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待公用企业拆分这一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立法,是当前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所要力图解答的问题。除了前言和结语,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拆分及其反垄断法意义”。该部分分为三个小节来论述:首先是拆分的基本含义、性质和类型。这一节从分析拆分的概念入手,明确了拆分的经济法涵义,与民法上的企业分离和撤销等概念进行了区分,指出经济法意义上的拆分是指一个公司(企业)被有权机关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而且各部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拆分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拆分是一种竞争救济手段,反映了国家对企业主体的强制性干预,然后分别从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拆分的主体与内容以及拆分目的等方面分析了拆分的这一经济法性质。最后,从拆分对象、拆分方式、拆分标准和拆分主体等四个方面对拆分进行了分类。其次是拆分产生的一般基础即垄断。垄断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垄断产生的合理性不能否定反垄断的合理性,垄断对经济的破坏特别是对竞争的限制作用使反垄断变得必要,拆分就是在政府规制垄断行为、促进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最后,以图表和案例形式说明拆分的反垄断法意义。第二部分是“公用企业及其拆分的理论基础”。这部分分三个小节进行论述:首先,公用企业的基本概念。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企业有许多相通之处,在传统认识上甚至两者不予区分。但是,公用企业具有可竞争性,而自然垄断企业不适于竞争,同时,在反垄断法上,自然垄断企业是适用例外,而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将公用企业定义为:基于一定的基础设施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而又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提供公共或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分析公用企业概念的基础上,又特别强调了公用企业的垄断性一面,说明将公用企业作为反垄断法适用对象的原因。其次,介绍了国外公用企业拆分的大致情况,分别以美国、英国及欧盟其他国家、日本等为例,说明公用企业拆分在世界范围反垄断实践中有一定的普遍性。最后重点论述了公用企业拆分的理论基础,分别对结构主义、行为主义两大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通过两者对比对分拆理论进行了立证,从国家干预的角度支持了结构主义对拆分的基本观点,认为拆分是国家克服市场失灵,干预市场竞争结构,从而促进竞争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是“公用企业拆分的实施”。该部分分四个小节进行论述:首先是公用企业拆分的市场结构模式选择,先从促进公用企业有效竞争的角度,说明市场结构选择在公用企业拆分中的重要作用,又从有效竞争理论的观点出发,指出垄断性竞争结构适于公用企业拆分,适应公用企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竞争性的双重特点,但也指出了市场结构模式选择的缺陷。其次,分析了公用企业拆分的实施条件,认为产业内竞争严重不足、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居于独占或绝对支配地位、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拆分的可行性等是一个公用企业被拆分的基本条件,在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条件中又从公用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再次,是拆分的具体实施,分别从实施原则、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三个方面对公用企业拆分的实施进行了分析,在实施原则上依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公用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判断,并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应该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实施原则。最后是公用企业拆分面临的困境,分别从拆分目的与实际效果,拆分与规模效益,拆分与普遍服务,拆分与新技术、新业务,拆分与拆分成本,拆分与做大做强本国企业等几个方面对拆分面临的矛盾与困境进行了阐述,说明对公用企业实施拆分面临着种种挑战。第四部分是“我国公用企业拆分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建议”。这部分有两个小节:首先,我国公用企业拆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公用企业拆分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政府主导色彩浓厚,条块分割色彩明显,拆分没有打破行政垄断,拆分后管制措施难以配套,拆分立法尚停留于政策层面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制约了拆分的有效性。其次,是我国公用企业拆分的立法完善,重点提出了在反垄断法中设置拆分权,明确了拆分权行使主体和职权范围。在反垄断法中完善拆分标准,从市场份额标准和行为标准方面进一步对拆分标准进行具体化。同时,加强拆分程序立法,为公众参与和司法监督公用企业拆分提供法律保障,特别是在拆分实施阶段为司法介入拆分提供法律空间,从而克服只在法律责任追究阶段才考虑司法介入的立法缺陷。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加强行业监管立法,一方面为公用企业拆分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确保拆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大对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约束,割断其与公用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另外,促进公用企业改革政策的法制化,为公用企业拆分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短概括,强调了拆分须坚持“慎拆”原则。最后以英国公用企业改革为例指出,我国公用企业改革成效能否显著,关键在于如何打破垄断、促进有效竞争,而不是在所有制或产权的层面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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