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广西桂林537400)
摘要:在法医尸体检验当中,生活反应是一项重要的检查指标,在法医尸体检验中进行应用,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生活反应的主要现象和指标,然后从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烧死和死后焚尸的鉴别、溺死和死后抛尸入水的鉴别等方面,分析了生活反应在法医尸体检验中的应用。
关键词:生活反应;法医尸体检验;应用
在法医鉴定工作当中,法医尸体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尸检当中,对于发现的任何损伤,都应判断损伤发生于生前还是死后,着对于死者死亡原因的判断,死亡性质的确定,死亡时间的推断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是谋杀案件中的尸体,还需要对致伤手段、致伤工具进行分析,从而获取犯罪证据。在这一过程中,生活反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为法医尸体检验提供充足的依据和基础。
1生活反应的主要现象及指标
1.1局部生活反应
局部生活反应包括出血、创口哆开、炎症等。出血是很多组织损伤的主要生活反应,也是生前伤的主要特征之一。正常情况下,人体神经、血管、肌腱、肌肉、皮肤等活体组织都具有一定紧张度,在形成创伤时,组织血管、肌肉、皮肤等会收缩,造成创口哆开。其中,皮肤纹理方向与皮肤哆开程度相关。机体对各类损伤产生的病理反应就是炎症,临床上多具有热、痛、肿、红等表现,主要病理上包括增生、渗出、水肿、充血等[1]。炎症作为最为基本和常见的一种生活反应,在生前伤、死后伤的判断中,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1.2全身生活反应
全身性的生活反应主要包括栓塞、吸入、咽入、吸收等。其中,栓塞是由于组织碎片、羊水、空气、脂肪、血栓等在血液循怀中运行,遇到直径较小的血管后形成栓塞,例如颈动脉损伤破裂,近心端静脉负压增大,会吸入空气形成空气栓塞,而对于广泛软组织挫伤、骨折等,可见脂肪或骨髓栓塞。吸入主要将对内源性物质或异物吸入深呼吸道,证明具有自发性呼吸运动。咽入是活体的胃肠蠕动、吞咽反射活动,在受伤时,口鼻腔中的异物、血液等,可能被咽入进入胃肠道。吸收多指毒物等在生前进行胃肠道,经人体吸收作用进入血液循环,到达身体各个器官,从而造成中毒死亡,除了对中毒死因进行明确以外,还可对毒物进入机体的方式进行判断。
2生活反应在法医尸体检验中的应用
2.1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
如果人体受到外力作用,造成组织功能障碍或结构破坏,则为损伤。外力作用、化学性质、生物性质、机械性质等因素都可能对人体造成损伤及死亡。对此,可根据生活反应对生前伤或死后伤进行判断。出血是最为常见的生前伤指标之一,如果是生前出血,则出血量大,尸体会出现贫血症状,同时流失血液会进入皮下结缔组织等,出现相应的体征[2]。而如果是死后出血,血液不易凝固,组织内出血容易被水冲掉。另外,如果尸体存在异物栓子栓塞、血栓栓塞、脂肪栓塞、空气栓塞等情况,可判定为生前伤。此外,在生前损伤中,局部血管还会发生充血,同时存在液体渗出、炎症细胞等。
2.2鉴别烧死和死后焚尸
烧死是法医尸检中一种常见的死亡原因,烧死可能发生于工伤事故、自然灾害、蓄意谋杀等情况下。所以,对火伤尸体,应鉴定死因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如果是烧死的尸体,皮肤会同时具有生前及死后烧伤的情况,而死后焚尸只能具有死后烧伤的特征[3]。生前烧伤会具有生活反应,皮肤会出现水泡、红斑等,如果是死后焚尸,则不会出现皮肤红斑。如果是烧死的尸体,在火烧中会下意识紧闭双眼,睫毛尖端或烧焦,但毛干会保存,外眼角会存在未熏黑褶皱,结膜囊、角膜上不存在烟灰,而死后焚尸则不会存在此种情况。另外,烧死者死前会吸入大量烟雾、刺激性气体、火焰、热气等造成肺部病变或呼吸道烧伤,而死后焚尸由于不会自主呼吸,只在口鼻部出现烟灰炭末。
2.3鉴别溺死和死后抛尸入水
溺死是由于呼吸道及肺泡中吸入过多液体,造成窒息性死亡。溺死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自杀和意外事故,但同时也存在死后抛尸入水的情况,因此,应对水中尸体进行死因进行鉴别[4]。如果尸体死因是溺死,在落水时会发生挣扎,双手随处乱抓,因而手中会握有周围物体、泥沙、水草、树枝等,如果是死后抛尸,则不会发生这一现象。溺死者在呼吸困难期和呼吸中止期,会吸入大量的液体,造成窒息性死亡,因而会在支气管以下发现很多异物。而死后抛尸入水的尸体,由于水流冲击等因素,会有一些异物进入口鼻或上呼吸道,但是基本不会进入下呼吸道。此外,溺死者右心会有明显瘀血,左右心内血的血红蛋白会存在差异。而死后抛尸入水的尸体,左右心内血的血红蛋白、电解质浓度等基本相同。
3小结
法医尸体检验是判断死者死因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法医尸体检验中,可以通过对不同生活反应的寻找,鉴别死者的受伤类型及受伤时间,从而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准确的鉴别。在法医尸体检验当中,对局部生活反应、全身生活反应等进行应用,能够准确判断生前伤和死后伤、烧死和死后焚尸、溺死和死后抛尸入水等死因,从而为相关案件调查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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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庄烈辉,邓韵.刍议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的人为现象及措施[J].法制博览,2015,11(36):158+157.
[4]郭昭全,邓志新,徐德.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03(15):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