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致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然而理论上的激烈反对并没有阻止越来越多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接受和采纳反致。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有必要考察这一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及制度价值,进而为我国将来国际私法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论文基本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反致制度的基本概述。从反致的一般概念及几种形态入手,对反致产生的条件加以介绍,进而分析反致产生和存在的内在动因。本文认为,尽管反致产生离不开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及冲突规范的特殊构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立法者或司法者为满足一定目的或需要而有意对外国法采取的“全部指定”立场。分析反致更应当注重其背后的制度目的或价值需求,因此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反致都应从其实际效果出发,而不是拘泥于逻辑完整性的争论。在这一结论支撑下,该部分对传统上针对反致的主要批评意见作了简单评论。第二部分为关于反致的比较法考察。限于篇幅和资料收集,文章主要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同时对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作简要概述。主要从各个立法例关于反致的接受态度,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反致制度性质等方面展开论述。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接受反致的国家越来越多,适用范围也逐渐放宽,实际操作反致制度时也更加注重灵活性和结果考察。在该部分的比较中,对各个立法例一般是以纵向的历史发展来分析的,同时也有意选择了一些新近立法例作为对照。之所以作出这种安排,是为下文的价值分析作实证的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反致的制度价值。在第二部分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文章以国际私法的发展为背景来论述反致价值的演变。指出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反致主要服务于扩大本国法适用和追求判决一致性的目标,而随着现代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的推崇,反致的价值取向主要应集中在增强选法的灵活性,实现更合理的法律选择,实现结果公正。同时现代反致制度仍继承了传统制度的一些价值取向,但在具体操作上更加灵活,更关注国际层面的友好合作。在对灵活性价值论述的基础上,该部分对反致其他相关问题作了论述。首先指出反致应当是一种任意性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其次,针对现代国际私法中大量应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国际范围内的法律统一化趋势,文章对反致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及作用空间作了论述。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选法宗旨,需要各个具体的适用手段,这些手段中应该包括反致,并且对外国冲突规范内在目的的考察本身也是认定“最密切联系”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有些领域尤其是属人法领域还无法引入,传统冲突规范在该领域的存在使得反致成为必要的调节。同样,法律的统一化也不可能完全驱逐反致,主要与统一化的漫长进程、范围、接受程度以及在国内法上的适用方式有关。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以及反致制度的特殊功能使其能够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最后,文章对反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在制度设计时有效规制。第四部分为关于构建我国反致制度的设想。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反致的法律实践,其次从反致作用空间、一般价值以及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方面论述了我国建立反致制度的合理性,然后从制度性质、反致形态、适用范围方面对我国反致制度提出设想,并以一定的价值考量为原则指导,以期规避反致的弊端,积极发挥其辅助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