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虽然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无让与担保的直接规定,但其学说及实践却广泛采认这种担保形式。 我国大陆地区近年来以房地产按揭为代表的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大量涌现,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法律应尽快加以确认和规范,以便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曾被称为“私生子”的让与担保现在虽已在我国官方的《物权法草案》和学者的建议稿中予以了规定,但争议仍旧颇多。 本文在论证让与担保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此制度不宜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法编中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的《物权法草案》,对其制度缺陷的克服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对此制度的借鉴和吸收有更全面的认识。让与担保在我国实践中的作用已不容置疑,应尽可能打破概念法学的束缚,大胆开拓,勇于进取,关注世界各国担保法的发展趋势,尽可能地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构建我国本土化的让与担保制度,以实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从而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富有效率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