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政治现实性

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政治现实性

论文摘要

一位法学家的理论在生前备受冷落,而在身后却是推崇备致,除了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别无他者。奥斯丁在从事法学职业以前是一位退伍军人,他靠自学掌握了法学知识,后被伦敦大学聘为第一任法理学教授。由于他不擅于讲演,其课程对学生缺乏吸引力,以至于因选修其课程的学生太少得不到基本报酬而不得不最终辞去其教职。同时由于其过于追求文字的唯美,生前没有出版过一部著作。在他去世后,他的学生为他整理出版了《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和《法理学的范围》两部演讲集。而正是《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出版,使得奥斯丁被人们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文章主题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被误读的奥斯丁形象,不关心政治现实的法学家。西方学者中如哈特,就认为奥斯丁的永久遗产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他说“《法理学范围之确定》的主要学说可以在奥斯丁的前辈那里很容易地确认出来……奥斯丁的成就是把这些学说从包含它们的各种政治和哲学讨论中分离出来,以新的坚定性、对细节的把握和精确性将其重述出来,使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不仅能理解而且可以利用它们驱散迷雾……”第二部分,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架构。一,其法学理论的伦理基础是功利主义;二,其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或范围的方式是,对有关“法”的全部社会现象进行分类,将严格意义上的法与其它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三,其理论的中心学说是法律“主权命令说”;四,其规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的前提是,要将法之实然研究与法之应然研究区分开。第三部分,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的政治图景奥斯丁对法理学对象与其他有关“法”的社会现象进行区分,以及对主权者性质的阐述,都显示他的分析实证法学有其深厚的政治现实土壤,充分反映了当时英国人的法律观念状况,以及民族国家兴起时代的政治现实。奥斯丁对法理学对象与其他有关“法”的社会现象的区分,对主权者性质的阐述,以及主张区分法之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他的分析实证法学理论的政治诉求。奥斯丁之区分法之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的主张,并没有掩盖他具有政治上的价值立场这一事实,反而是一种间接的表达。那就是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作为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被误读的奥斯丁形象:不关心现实的法学家
  • 1.1 中国现今的奥斯丁研究概况
  • 1.2 中外研究者们眼中的奥斯丁形象:不关心现实的法学家
  • 2 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架构
  • 2.1 何为奥斯丁式的分析实证法学?
  • 2.2 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架构
  • 2.2.1 功利主义的伦理基础
  • 2.2.2 对有关“法”的社会现象的分类
  • 2.2.3 区分法之实然研究与法之应然研究
  • 2.2.4 法律主权命令说
  • 3 奥斯丁法学理论图景
  • 3.1 法理学对象与其他“法”现象之概念区分的现实性
  • 3.1.1 概念区分源自现实
  • 3.1.2 概念区分之可能的意图
  • 3.2 法律“主权命令说”的现实性
  • 3.2.1 主权命令说的现实诉求
  • 3.2.2 “主权命令说”的现实感
  • 3.3 区分法之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的现实性
  • 4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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