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场外金融期权,作为一个风险转移合同(a risk-shifting contract),被广泛运用于现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之中,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场外金融期权交易存在信用风险过高的固有缺陷。为此,英美等主要场外交易市场所在国通过长期金融实践,创设了降低场外金融期权信用风险的三大制度。它们分别是场外金融期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支持制度。这三大制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发挥作用,极大地降低了场外金融期权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暴露(credit risk exposure),有力地推动了场外交易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外汇期权、结构性产品等场外金融期权交易,但信用风险却迟迟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寻找其中的原因,本文综合运用法学与金融学相关知识,对监管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支持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总体介绍了场外金融期权信用风险控制的三大制度:监管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支持制度,并阐述了上述制度对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在接下来的三章中,本文从国际主要金融期权市场的具体实践入手,对上述三大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深入的探讨。其中,第二章研究了两大场外期权交易市场所在国——美国和英国的场外金融期权交易监管模式,重点比较了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劣和面临的问题,以期对中国监管模式的构建有所启发和借鉴。第三章重点分析了净额结算制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着重探讨了净额结算制度与各国破产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并研究了主要期权市场所在国如何通过金融特别立法来解决上述冲突。第四章从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发布的一系列协议(以下简称“ISDA协议”)入手,对其中两种重要的信用支持制度:担保权益方式信用支持制度与所有权转让方式信用支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重点分析了担保权益方式信用支持在破产法上的可执行性问题,以及所有权转让方式信用支持制度在美国、英国和德国国内法上的效力。第五章立足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对场外金融期权交易的监管,以及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支持制度在我国法上的效力,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我国监管理念陈旧,仍然沿袭过往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未能有效发挥其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甚至阻碍了场外交易的发展;二是,净额结算制度可能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抵销条款、自动冻结条款、破产管理人挑拣履行等规定相冲突;三是,所有权转让方式信用支持可能与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相矛盾。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本文在该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场外金融期权信用风险控制的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转变监管理念、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制定金融特别法,完善净额结算制度在中国法上的效力;改革金融机构对外担保的行政审批与核准程序等。本文理论结合实际,分析了监管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支持制度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针对中国场外金融期权交易的现状,对我国信用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场外金融期权信用风险控制的有关设想。